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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冒充退休人民警察实施诈骗行为的性质认定
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   日期:2024-04-14   阅读:

入库编号

2023-04-1-222-011

白某来诈骗案-冒充退休人民警察实施诈骗行为的性质认定

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被告人白某来在北京市朝阳区平房乡平房村一旅馆内,自称系退休的国家特二级刑警,以能够帮助被害人王某芳取消行政处罚为由,骗取王某芳5300元。2021年12月5日,白某来被查获归案,公安人员从其处起获棉服一件(黑色,带有“警察冬执勤服”字样)、短袖上衣一件(蓝色,带有“特/二”字样)、皮带一条(黑色,包装盒标记“警用皮带”),以及小米直板手机一部。案发后,白某来家属退还王某芳5300元,获得谅解。白某来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来冒充退休的人民警察,虚构能力,以为他人取消行政处罚为由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白某来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对白某来有犯罪前科的情况,在量刑时予以考虑。鉴于白某来案发后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获得谅解,可从宽处罚,对辩护人所提相关情节和量刑意见,予以采纳。综上,结合被告人白某来的犯罪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白某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二、在案之棉服一件(黑色,带有“警察冬执勤服”字样)、短袖上衣一件(蓝色,带有“特/二”字样)、皮带一条(黑色,包装盒标记“警用皮带”),依法予以没收;小米直板手机一部,发还被告人白某来。
  一审宣判后,公诉机关未抗诉,被告人未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白福来冒充退休的人民警察骗取他人财物,不属于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不构成招摇撞骗罪。被告人白福来冒充退休的人民警察,虚构能力,以为他人取消行政处罚为由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白福来案发后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获得谅解,可予以从宽处罚。

裁判要旨

1.公职人员退休后与已不再是原单位的工作人员。退休的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的人民警察,也不再具有人民警察的身份,也不能被视为人民警察。
  2.已退休的人民警察不再享有执法的权力,行为人冒充退休的人民警察,其本人无法直接通过行使执法权力来损害国家机关的权威和公信力。
  3.与伪造已经撤销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或者伪造虚构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行为的归罪理念不同,伪造不真实的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行为所指向的是国家机关公权力行使,侵害的是国家机关在社会公众心中的权威形象,在一般社会公众的认识中,退休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已不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已不能视为国家机关外在形象的代表。其冒充行为不会损害国家机关的权威和公信力。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
  一审: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5刑初318号刑事判决(2022年4月20日)

(刑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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