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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诉讼揭穿丈夫转移房产伎俩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8-03-30   阅读:

       女方与男方于1998年登记结婚,双方均系第二次结婚,婚后生育一男孩。2009年,男方以感情不和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因证据不足并且女方坚持不离婚而未被法院准许。2011年初,男方再次起诉离婚。在开庭审理时,当法官问及双方有何财产时,女方讲双方有男方名下住房一套,此时男方讲住房已经于2010年9月份以390万元价格出售,女方一听就蒙了。这怎么可能?房子虽然在男方名下,但男方卖房子应当经过自己同意呀!再者说,现在房子涨价这么多,不可能是这个价格卖的呀!于是向法院提出延期审理的要求。之后,女方找到了我(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石清盼律师)。我在了解上述情况后,建议调查房屋管理部门关于此房屋的交易记录,必要时提起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诉讼。
       经调查,男方确在2010年9月份以39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丙,房屋的过户手续已经办理完毕;经咨询,在卖房屋时,该房屋价值应在1000万元左右。经与丙联系,丙言辞含糊,拒绝讲出实情,也不同意出庭为女方作证。经分析,我认为,此案的真实情况有二种,一种是男方和丙之间存在真正的买卖行为,但是双方签订了阴阳合同,即实际成交价格高,而合同签订的价格低,要么是为了避税,要么是为了帮男方隐藏夫妻财产;另外一种就是男方和丙是虚假的交易,即男方实则没有卖房,只不过是为了转移财产而让丙出面配合。不管是哪一种情况,对男方和丙提出诉讼是最好的途径。经与女方协商,我们决定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案由要求法院确认男方与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主要理由是男方未经女方同意,在提出离婚后擅自处分夫妻重要共同财产,男方与丙恶意串通,以过分低于市场价值的价格交易房屋,男方和丙的行为属于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该合同应属无效。于是,我们向房屋所在地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法院受理此案后,我们以此案的审理结果对男方起诉女方离婚一案有重大影响为由,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出了中止审理的申请,海淀法院予以准许。
       在朝阳法院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男方和丙起初一直坚持390万元成交的价格,后在我方提出当时价格在1000万元的相关证据后,在我方坚持要求法院判决合同无效的时候,首先是丙道出了实情,房屋是以1050万元的价格成交,合同中签订为390万元是为了少向国家纳税,并出示了向男方支付价款的银行转帐凭证,男方被迫承认了上述事实。后法院认为丙系善意取得该房屋而维持了该房屋买卖合同。但此时我方也达到了目的,查出了男方现掌握夫妻共同财产105万元的事实。
       海淀法院恢复审理离婚案件后,我方坚持男方有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事实,要求男方不分或少分财产,经法院和双方律师调解,双方最后达成协议,孩子由女方直接抚养,男方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3000元,男方一次性给付女方财产折价款600万元。至此,此案获得一个圆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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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若男律师
专长:婚姻家庭、财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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