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日期2022年10月2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22年10月28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我会依法对你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形成如下反馈意见。依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的规定,请你公司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在30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回复意见及电子文档。不能在30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的,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并说明理由及具体回复时限。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审核人员。
1. 关于监管指标不达标
根据申请材料,公司2021年末和2022年6月年末的存贷比分别为77.65%、77.89%,略高于监管标准。请申请人补充披露:(1)存贷比不达标对申请人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是否存在被监管机构采取监管措施或者行政处罚的风险,并在定向发行说明书显要位置做重大事项提示;(2)本次发行完成后对主要监管指标的改善情况。请申报会计师、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 关于发行方案的一致性
请申请人补充披露本次发行相关的发行方案与梧州银保监局批复的发行方案是否一致。请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