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日期2022年11月0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22年11月02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1. 关于营业收入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
(1)与新冠相关产品对报告期各期的收入和毛利贡献情况,该部分收入是否应计入非经常性损益;如与新冠相关产品收入占比较高,请同时在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和“重大事项提示”中补充提示该部分收入可能无法持续的风险;
(2)请在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中对照《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信息披露指引》补充披露下一报告期业绩预告信息;
(3)请对照企业会计准则及应用指南,分析说明代理产品收入适用“总额法”还是“净额法”,发行人收入确认方法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存在差异。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2. 关于股份支付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
(1)报告期内股权激励的主要内容,是否隐含服务期,报告期内一次性确认资本公积和管理费用是否恰当;
(2)对照财政部《股份支付准则适用案例——实际控制人受让股份是否构成新的股份支付》中的有关规定,说明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要求。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3. 关于代理协议
根据申报材料及审核问询回复,发行人报告期内多次未完成与主要供应商的代理协议所约定的最低采购或销售任务,但未因此被供应商主张违约责任,未影响代理资格。
请发行人:
(1)说明报告期内未完成主要供应商要求的最低采购或销售任务的具体情况。
(2)说明代理协议对未完成最低采购或销售任务是否约定相应的惩戒机制及执行情况,是否由此而减少代理产品种类、数量、金额。
(3)说明多次未完成最低采购或销售任务但不影响代理资格及续签代理协议的商业合理性,设置最低采购或销售任务的必要性,是否与主要供应商存在其他利益安排。
(4)在招股说明书第四节“风险因素”中补充未完成代理协议所约定的最低采购或销售任务存在的相关风险。
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4. 关于自有产品业务
根据申报材料及审核问询回复:
(1)报告期内,发行人自有产品业务主要包括粪便检验业务及生化免疫检验产品业务,自有产品收入保持快速增长的态势。
(2)报告期内仪器销售收入分别为1,271.49万元、 3,952.78万元、3,676.26万和 2,012.06万元,占当期自有产品收入的占比分别为9.74%、22.00%、15.27%和15.03%。公司仪器销售主要是全自动化粪便分析仪的销售,报告期内仪器销售数量分别为294台、600台、493台和151台。
(3)根据《中国卫生健康统计年鉴2019》,截至2018年年底,中国共有三级医院2,548所、二级医院9,017所,假设三级医院配置两台粪便分析仪,二级医院配置一台粪便分析仪,粪便分析仪的需求量约为14,113台,当前有可查数据的装机量超过3,500台,市场渗透率较低。
(4)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发行人自动化粪便分析仪装机量已达2,700余台,市场占有率处于行业领先地位。
请发行人:
(1)列示报告期内自有产品业务在粪便检验和生化免疫检验两大细分领域的收入构成和占比、毛利构成及毛利率情况,并作变动趋势分析,进一步说明发行人在自有产品细分领域的成长性。
(2)说明截至目前粪便分析仪的市场空间及预计产值情况,发行人与主要可比公司粪便分析仪的市场占有率在报告期内的变化情况,相关数据来源是否权威可靠,是否存在产品市场空间较小、募投项目产能过剩无法及时消化的风险。
(3)说明是否按照2022年7月施行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5号——从事药品及医疗器械业务的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的要求充分完整披露涉及医疗器械业务相关的特定信息,如否,请补充披露。
请保荐人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发行人律师对问题(3)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