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证券委员会
发文日期1994年06月0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证委发〔1994〕12号
施行日期1994年06月06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1994年6月6日 证委发[1994]12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
你府《关于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发行股票额度的函》(豫政文[1994]10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H股,额度为2.5亿股(每股面值人民币一元),H股发行后,可向香港联合交易所申请上市。
二、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总额为6.5亿股(每股面值人民币一元),全部为普通股,其中国有法人持股为4亿股A股,由洛阳浮法玻璃集团公司持有并行使股权,占总股份的61.54%;H股2.5亿股,占总股份的38.46%。
三、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在香港发行股票并申请上市的过程中应严格遵守香港证券监管的有关法规,并将发行和上市情况及时报送国务院证券委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务院证券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