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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三峡工程重庆市库区移民收费项目问题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3-28   阅读:

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1998年02月2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函〔1998〕12号

施行日期1998年02月23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办函[1998]12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三峡工程库区移民收费项目先停收后清理的通知》(国办发明电[1997]4号)的要求,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和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移民开发局对重庆市人民政府报来的涉及三峡工程库区移民收费项目进行了清理审核。为确保三峡工程的顺利实施,经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国务院和财政部、国家计委、省级人民政府以及省级财政、物价部门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严格按规定办理。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省级政府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省级以下(含原重庆市)政府及其部门越权设立的收费项目,省级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的涉及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安置迁建项目负担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财政部和国家计委、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未列入三峡工程库区移民经费概算,且涉及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安置规划迁建项目负担的收费,一律免收(具体项目见附件)。

二、 为确保三峡工程库区移民收费清理结果得到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应对所辖区域内取消和免收的收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贯彻执行的,要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对免收的收费项目以及重庆市人民政府上报的但在这次清理中没有处理的收费项目,涉及企业负担的,重庆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进行清理整顿。

三、 今后,凡涉及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安置规划迁建项目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严格执行 《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和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的有关规定,按程序报批。对涉及纳入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安置规划迁建项目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各级物价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管,严禁任何单位在提供产品或服务时收取国家规定之外的费用。

四、 三峡工程举世瞩目,重庆市和国务院各部门要从全局出发,对涉及三峡工程库区移民的收费予以减免照顾。今后,新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涉及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安置规划迁建项目负担的,属于财政部、国家计委批准的项目,应予以减免;属于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项目,应予以免收。

附件:重庆市三峡工程库区移民收费项目清理汇总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八年二月二十三日

附件:

重庆市三峡工程库区移民收费项目清理汇总表

     项  目   审批机关和部门   收费依据   收费部门和                               单位   

一、 取消项目                                                               

1.  电保证金     国家计委    计能源[1993]120 电力部门                       号             

2.  市政居民粮食供应 商业部     商业部发[1992]粮 内贸部门      转移证明工本费          字118号          

3.  公路建设附加费  四川省物价局、 川交办[1992]451 土地部门               财政厅     号             

4.  土地复垦费    四川省物价局、 川价字非[1991]  土地部门               财政厅     116号           

5.  城市消防设施配套 四川省物价局、 川公发[1994]21号 公安部门      费        财政厅                   

6.  城市规划管理费  四川省物价局、 川价字非[1992]  城建部门               财政厅     107号           

7.  城市建设配套费  四川省物价局、 川价字非[1992]  城建部门               财政厅     107号           

8.  招投标业务费   四川省物价局、 川价字非[1992]  城建部门               财政厅     107号           

9.  预制构件质检费  四川省物价局、 川价字非[1992]  城建部门               财政厅     107号           

10. 代办房屋拆迁安置 四川省物价局、 川价字非[1992]  城建部门      手续费      财政厅     107号           

11. 代办建房手续费  四川省物价局、 川价字非[1992]  城建部门               财政厅     107号           

12. 代办房屋交易手续 四川省物价局、 川价字非[1992]  城建部门      费        财政厅     107号           

13.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 四川省物价局、 川价字非[1992]  城建部门      费▲       财政厅     107号           

14. 房屋产籍资料查档 四川省物价局、 川价字非[1992]  城建部门      费        财政厅     107号           

15. 市政设施赔偿费  四川省物价局、 川价字非[1992]  城建部门               财政厅     107号           

16. 市政建设卫生费  四川省物价局、 川价字非[1992]  市政部门               财政厅     107号           

17. 建筑施工企业资质 四川省物价局、 川价字非[1992]  城建部门      审查费▲     财政厅     107号           

18. 商业网点费    重庆市政府   重府[1989]7号  网点办                                      

19. 环卫设施建设费  重庆市物价局、 重价非发[1991]  城建部门               财政局     159号           

20. 人防工程费    重庆市物价局、 重价费发[1995]  人防办                财政局     152号           

21. 天然气贴开发费  重庆市物价局  重价工发[1993]  公用公司                       36号            

22. 江河治理费    无      无        水利部门                                     

23. 统征工作经费   万县市政府   万府发[1996]24号 统征办                                      

24. 房屋搬迁倒腾费  万县市政府   万府发[1996]24号 统征办                                      

25. 征地工作费    万县市政府   万府发[1996]24号 统征办                                      

26. 当年生产损失费  万县市政府   万府发[1996]24号 统征办                                      

27. 新房土地费    万县市政府   万府发[1996]24号 统征办                                      

28. 房产证手续费   万县市政府   万府发[1996]24号 统征办                                      

29. 灌面损失费    万县市政府   万府发[1996]24号 政府                                       

30. 村镇建设协调费  万县市政府   万府发[1996]24号 镇政府                                      

31. 移民征地农转非收 丰都县政府  丰都府发[1993]  公安部门      费                1号            

32. 移民安置费    丰都县政府   丰都府发[1994]  公安部门                       12号            

33. 城镇新改扩建房教 万县市政府   万府通[1994]4号 城建部门      育费                             

34. 城市卫生管理费  万县市物价局  万市价字非[1992] 市清查办                       86号            

35. 建安质量事故技术 万县地区建委  万地建委发[1988] 城建部门      咨询费              72号            

36. 教育基金     万县市政府   万府通[1994]4号 教育部门                                     

37. 天然气增容费   涪陵市物价局  涪物价发[1997]  天然气公司                      42号            

38. 水气分支管道费  长寿县政府   开发区自定    公用公司                                     

39. 电力专线工程建设 长寿县政府   长城建指[1994]  城建部门      费                2号            

40. 黄角湾“三通”  长寿县政府   长城建指[1994]3 城建部门      费                号             

41. 现场管理费    长寿县政府   长城建指[1994]  城建部门                       3号            

42. 小集镇建设手续费 无       无        计划部门                                     

43. 小集镇建设工本费 无       无        计划部门                                     

                                                                      

二、 免收项目                                                               

1.  河道采砂管理费  水利部、财政部 水财[1990]16号  水利部门               、国家物价局                

2.  征用土地管理费  国家物价局、  价费字[1992]597 土地部门               财政部     号             

3.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国家物价局、  价费字[1992]435 环保部门      评价费      财政部     号             

4.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 建设部、财政部 建城[1993]410号 城建部门      费        、国家物价局                

5.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 国家物价局、  价费字[1993]26  城建部门      费        财政部     号             

6.  城市排水设施有偿 国家物价局、  价费字[1993]181 城建部门      使用费      财政部     号             

7.  劳动定额测定费  国家计委、财政 计价格[1994]508 城建部门               部       号             

8.  建安工作员检测费 国家计委、财政 计施[1986]169号 城建部门               部                     

9.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 国家物价局、  价费字[1993]13号 城建部门      费        财政部                   

10. 白蚁防治费    国家物价局、  价费字[1992]179 城建部门               财政部     号             

11. 造地费      四川省政府   川府[1996]77号  土地部门                                     

12. 公路接口费    四川省政府   省公路路政管理  交通部门                       条例            

13. 公路损赔费    四川省政府   省公路路政管理  交通部门                       条例            

注:加“▲”的项目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计委已公布取消的第一、二、三批收费项目和48项对建设项目的收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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