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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处理山东口岸违法进口化肥问题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2-02   阅读:

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1994年10月0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函〔1994〕91号

施行日期1994年10月07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内贸易部、海关总署:

根据国务院的决定,现就处理山东口岸违法进口化肥问题通知如下:

一、 未经许可,没有办理合法手续擅自经营化肥进口,属于违法经营。

二、 对没有合法进口手续海关尚未放行的化肥,一律按进口成本价由中国农资总公司收购,海关一次放行,不再办理进口配额、许可证手续。

三、 对没有合法进口手续,未经海关依法验放擅自运走的化肥,由海关依法处理。

四、 具体由海关总署和中国农资总公司负责执行,请山东省人民政府协助做好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四年十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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