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法规查询 » 中央法规司法解释 » 正文
(199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管辖问题的复函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10-23   阅读: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1990]法经函字第11号
【发布日期】 1990.04.02

【实施日期】 1990.04.0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管辖问题的复函

(1990年4月2日(1990)法经函字第11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经高法字(1990)第35号报告收悉。经研究,现对该借款合同纠纷案管辖问题答复如下:

一、 该借款合同的签订地在北京,根据 民事诉讼法(试行) 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借款合同纠纷案有管辖权。中信贸易公司给付贷款的方式是自带信汇和电汇,借款合同的履行地应在收款方贸易中心所在地连云港市。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借款合同纠纷案也有管辖权。

二、 当事人之间的委托合同与借款合同本身虽属两个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其诉讼标的也不相同,但两者之间有着事实上的联系。委托合同的存在是借款合同产生的原因,借款合同的签订是为了保证委托合同的履行。该两合同产生的纠纷案件,符合合并审理的条件。而且贸易中心起诉在先,起诉状的内容亦涉及两个法律关系。两案合并审理,既便于法院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又可以减少当事人不必要的讼累。

三、 现连云港中院已作出合并审理判决,中信贸易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中院不应再对借款合同纠纷进行实体审理。中信公司对借款合同纠纷的诉讼请求,应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由该院在二审中一并审理。

此复


相关链接:

(199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管辖问题的复函

(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 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