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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年)国家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管理收入暂行管理办法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1-07   阅读:

发文机关国家烟草专卖局

发文日期1985年05月0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85年05月06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为更好地开展烟草专卖工作,加强对烟草专卖管理收入的管理,严格遵守财经纪律,特制定本办法。

一、 烟草专卖管理收入是用于烟草专卖的专项收入,必须加强管理,专款专用。


二、 烟草专卖管理收入的来源是收取的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规费,由各级烟草专卖局按规定的发放权限及(84)国烟专发024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负责征收。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


三、 烟草专卖管理收入采取“以收抵支,先收后支,定期清算,结余上交”的管理办法。自一九八四年一月一日起,每五年为一结算期,由国家烟草专卖局(以下简称总局)与财政部统一结算。

一九八四年一月一日以前的烟草专卖管理收入结余,计入1984—1988结算期内,不再另行结算。


四、 全国烟草专卖许可证规费收入的20%(不包括总局征收部分),由总局集中使用,各省级专卖局按期将应上交部分汇缴总局,不得拖欠或隐瞒不报。

上交方式:各省级专卖局每半年汇集省内本期全部应交款项,上交总局。

上交时间:本年度七月三十日前与次年一月三十日前汇交完毕。

汇寄地点:单位:中国烟草总公司

开户银行:北京市人民银行南樱桃园分理处

帐号:

5001—23


五、 留归省、直辖市、自治区的专卖管理收入,只能用于烟草专卖业务支出,不得挪作它用。其开支范围,按(84)国烟专发024号文件规定执行。

各省级专卖局根据具体情况自行规定本地区各级专卖局交留办法。


六、 各省级专卖局应按规定表式汇总填报本地区烟草专卖财务报表,并负责规定本地区各级专卖局财务报表的填报工作。

省级专卖局报送报表的时间与上交款项的时间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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