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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监察部关于由省委推荐省政府任命的地厅级监察对象给予政纪处分是否需省委批准问题的答复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1-02   阅读:

发文机关监察部

发文日期2007年11月2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监法复〔2007〕2号

施行日期2007年11月20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2007年11月20日 监法复〔2007〕2号)

江西省监察厅:

你厅《关于对由省委推荐省政府任命的地厅级监察对象给予政纪处分是否需省委批准的请示》(赣监文〔2007〕1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由省委推荐、省人民政府任命的副厅级以上干部作出给予处分的监察决定,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第

二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即:“对本级人民政府任命的人员,拟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的,由监察机关直接作出监察决定,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拟给予撤职、开除处分的,监察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处分意见,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监察机关下达监察决定。”至于省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党组是否向省委报批以及如何报批,则由省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党组决定,不在监察机关的职权范围内。监察机关只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待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监察决定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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