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监察部
发文日期1989年10月1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监法复字〔1989〕7号
施行日期1989年10月16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1989年10月16日 监法复字〔1989〕7号)
江西省监察厅:
你厅赣监字〔1989〕56号文件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 关于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企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执行何种奖惩办法的问题,《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1957年10月23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发布)、《企业职工奖惩条例》(1982年4月10日国务院发布)、《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1988年9月13日国务院发布)等均有相应规定,但确实存在规定时间不尽一致,需要协调的问题。据了解,有关部门已着手研究解决。我们意见,在这方面的新规定出台以前,监察机关需要对属于监察对象的企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进行惩戒时,一般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按有关规定处理,必要时可征求有关人事部门的意见,其中,凡属贪污、贿赂、挪用公款案件的,应严格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
二、 关于受降职、撤职处分降低工资的问题,请按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发布〈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职级奖惩暂行处理办法〉的通知》(劳人干〔1987〕62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