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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国家质检总局、公安部、农业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边贸和边境管理防止禽流感疫情传入我国的紧急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11-09   阅读:

发文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安部,农业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文日期2004年01月2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04年01月20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海关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外经贸、商务、农业、工商、公安厅(委、局、办):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动物疫病防治工作的要求,规范边境贸易活动,加强边境地区的综合管理,防止禽流感等严重动物疫情传入我国,切实保护我国畜牧业生产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现就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 当前,周边国家和地区禽流感疫情形势严峻,部分地区非法进境活动突出,各地检验检疫、商务、农业、海关、工商、公安部门要充分认识严厉打击非法进境活动对防止禽流感传入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周密部署,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严格执行禁止从禽流感等严重动物疫情流行国家或地区进口相关动物及其产品的规定,防止禽流感等严重动物疫情随非法进境动物及其产品传入我国。


二、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关于暂停签发从部分国家进口肉鸡类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的通知》;要严密关注禽类及其产品的流向,督促有关加工、流通企业规范进货渠道,严格索证索票制度,完善购销档案,有关企业要加强对禽类及其产品的安全检疫检测,严把市场准入关。


三、 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和海关要加大对来自发生疫情的重点国家和地区的进境货物、运输工具、旅客携带物品、邮寄物品的监管力度,加大抽查比例,杜绝疫情发生国家和地区相关动物及其产品通过正常报检、报关渠道入境,防止发生进口货物、物品中非法夹带疫情流行国家或地区的禽鸟及其产品。


四、 近期内,各地海关、公安等部门要加大打击走私力度,重点严防禽流感流行国家或地区的禽鸟及其产品走私入境。


五、 毗邻禽流感流行国家或地区的各地检验检疫、商务、农业、海关、公安、工商等部门要广泛宣传,密切协作,主动配合地方政府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共同制订边境地区综合管理措施,切实加强对边境贸易和边民互市贸易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非法进口活动。


六、 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牵头、检验检疫、工商、商务、农业、公安等部门依据职能密切配合,立即对集贸市场、冷库和禽类产品加工点进行全面清理检查,防止非法进境的禽鸟及其产品进入流通领域。


七、 各部门截获的非法进境的动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应立即就近移交检验检疫机构并在其监督之下做退回、销毁或无害化处理。


八、 各地检验检疫机构,要加强对入境人员的体温检测、健康申报、检疫查验和医学巡查工作。对禽流感的卫生检疫,也要做到口岸防治非典要求的“八项制度”、“五个到位”、“五个不漏”、“五个及时”。


九、 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和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检疫防疫工作,各级商务、海关、公安、工商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严防国外严重动物疫情传入我国。


国家质检总局

公安部

农业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工商总局

二00四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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