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公安部
发文日期2000年09月1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公通字〔2000〕79号
施行日期2000年10月01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的要求,公安部重新刻制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办公厅”印章,自2000年10月1日启用,原公安部办公厅印章同时停用。
附件:公安部办公厅新印章式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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