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法规查询 » 中央法规司法解释 » 正文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唐德华在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更新观念、深化改革、为建立和完善现代民事审判制度而奋斗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08-25   阅读: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00年10月2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00年10月26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唐德华在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更新观念、深化改革、为建立和完善现代民事审判制度而奋斗

(2000年10月26日)

同志们:

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今天召开了。刚才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李鹏同志代表党中央、全国人大到会发表的重要讲话,对人民法院做好各项工作,特别是对开好这次会议,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们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很好地贯彻落实。这次会议,是在迎接新世纪,全国人民深入学习和贯彻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五中全会精神,司法制度改革取得重大进展,民事审判的新格局初步形成,西部大开发战略开始实施,我国即将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下召开的。会议的主要议题是:总结全国民事、经济、知识产权和海事海商审判的主要工作和基本经验,研究确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民事审判观念和审判机制,部署今后一个时期民事审判工作的主要任务,建立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的现代民事审判制度,为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维护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可靠的司法保障。下面,我讲三个问题。

一、 十年来的主要工作和基本经验

建国以来,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经历了几个发展阶段。在计划经济时期,民事审判的任务主要是调整婚姻家庭及生活领域中发生的纠纷,许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依靠政策和行政手段来解决的。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战略决策的实施,商品经济的发展,生产、流通领域的各种民商事活动频繁,这类纠纷也不断增多,为强化司法手段解决纠纷,先后决定设立相应的审判机构,审理涉及经济、海事、交通运输、知识产权等纠纷案件,发挥相应的职能作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民主法制的加强,司法制度改革的深入。以及审判实践的发展,民事法学理论、民事审判观念和机制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民事、经济、知识产权、海事审判又都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都适用 民事诉讼法和民商法律法规,因此,形成大民事审判格局的条件已经成熟,民事审判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发展时期。

回顾本世纪的最后十年,无疑是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最快的十年,是审判职能作用发挥最好的十年,也是各项审判工作在全社会地位和作用变化最大的十年。

十年来,审理了大量案件。据统计,从1990年到1999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受理一审民事案件26,128,752件,经济纠纷案件10,980,965件,知识产权案件31,562件,海事案件30,381件,总计为37,171,660件。1999年受理一审民事案件3,519,244件,比1990年上升了90.03%,平均每年递增7.39%;经济纠纷案件1,535,613件,比1990年上升了159.30%,平均每年递增11.17%;海事案件5,736件,比1990年上升了661.75%,平均每年递增25.31%;知识产权案件4,282件,比1990年上升了191.09%,平均每年递增12.61%。由于各级人民法院坚持依法、公正、及时、妥善地审理大量案件,从而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裁了违法行为,化解了矛盾,推动了科技进步,增进了与国际社会的交往与合作,维护了社会稳定,为经济建设和市场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营造了良好的法制环境。

十年来,审判领域不断拓展。随着民商事立法步伐的加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民事审判调整的范围不断扩大,从婚姻家庭及生产、生活领域的一般财产关系,扩展到房地产业、金融业、保险业、信息产业及劳动、交通、知识产权、海事海商等各个方面;案件类型不断增加,出现了专利、破产、期货、票据等新类型案件;同时由于金融、信息、技术和房地产业的市场化,案件的内容也发生了深刻变化。这些变化,使民事审判任务越来越繁重,地位和作用日益重要和突出,已经成为依法治国的一个重要方面,发挥着其他任何部门不可替代的作用。

十年来,不断研究和解决新问题。各级人民法院对审判工作中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了调查研究,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措施,使民事审判的理论不断丰富,实践不断创新,改革不断深入。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各地审判经验的基础上,对 民事诉讼法、破产法、 合同法的适用,以及婚姻家庭、侵害名誉权、房地产、联营、借贷、期货、土地承包、知识产权和海事海商等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适时做出了司法解释。多次召开专题座谈会、研讨会,研究不同类型案件的适用法律问题,确定不同时期的工作思路。在法律规定尚不完备的情况下,各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大批有重大影响的复杂、疑难的新类型案件,正确处理了适用法律与执行政策的关系,遵守法律与提倡道德的关系,促进发展与维护稳定的关系,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关系,发扬优良传统与不断改革的关系等。不仅保障了办案质量,也为我国立法提供了大量的实践依据。

十年来,审判方式改革不断深化。为了贯彻落实 宪法规定的公开审判原则,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各级人民法院率先进行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坚持以公开审判为重心,强化当事人举证责任、强化庭审功能、强化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员职能作用,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许多法院积极建章立制,完善举证制度和证据审查规则等规范,实行案件流程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岗位、目标责任制,初步形成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公正、高效的审判机制。审判方式改革的成功实践,已成为人民法院改革的切入点,推动了其他审判工作和管理方式改革,为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十年来,基层基础工作不断加强。各级人民法院对加强基层基础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不断提高,把审判工作的重点放在基层,强化了基层基础工作,特别是人民法庭工作,使人民法庭建设有了长足的发展。随着一批政治觉悟高、思想作风好、业务能力强、年轻有为的法官到人民法庭任职,增强了审判工作第一线的活力,使基层法院队伍的文化和知识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人民法庭的物质装备和工作条件也有了明显的改善。1998年召开的全国人民法庭工作会议,全面总结了半个世纪以来人民法庭工作经验。提出了跨世纪的宏伟目标,制订了《关于人民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使人民法庭向规模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各级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人民法院普遍重视把好一审案件质量关。从立案、审理到执行的各个环节越来越规范,执法水平不断提高,使大量的一审案件得到正确、合法、及时的处理,为国家各项改革措施的实施,促进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创造了良好的法制环境。大量社会矛盾解决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防止了矛盾激化,维护了社会稳定,促进了农村经济稳步快速发展。

十年来,对境外影响不断扩大。随着对外开放步伐的加快,涉外、涉港澳台案件越来越多,影响越来越大。各级人民法院受理这类一审案件56,446件,其中涉外案件25,100件,涉港澳台案件31.346件。1999年比1990年增长3.15倍。在审理涉外案件中,严格遵守我国参加和缔结的国际条约以及签订的司法协助协定,参照国际惯例,制定了有关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和外国仲裁裁决的司法解释。为促进国际经贸发展和人员的友好往来与合作,改善投资环境,吸引外资,扩大开放,以及促进航运事业的发展,提供了司法保障。香港回归以后,根据“一国两制”的基本原则和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及时作出了关于司法文书送达和对香港仲裁裁决的认可与执行的安排;澳门回归后,加强了司法方面的交流与合作,进一步便利了澳门特区与内地的诉讼。在审理涉台案件中,坚持一个中国的原则,从海峡两岸长期隔离的实际出发,把着眼点放在让更多台湾同胞了解大陆的法律和司法制度上,通过平等保护两岸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增进了交往与合作,解决了海峡两岸之间某些诉讼程序和法律适用问题,其中有关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规定的发布,在海内外产生了强烈反响,使海峡两岸当事人的民事权益得到了及时有效的保护。人民法院通过对涉外、涉港澳台案件的审理,维护了国家和“一国两制”不同法域的司法管辖权,依法平等保护了外方当事人和港澳台同胞的合法权益,赢得了良好司法信誉,为促进对外开放和祖国和平统一大业做出了重要贡献。

十年来,队伍素质不断提高。广大审判人员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清正廉洁,秉公执法,刚正不阿,为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树立人民法官的良好形象,做出了积极努力。各级人民法院普遍加强了对审判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组织法官在岗学习,同时积极支持法官参加学历教育和出国深造,法官的知识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理论水平和驾驭庭审的能力有了明显提高。最高人民法院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欧盟等国际组织以及美国等国家共同举办研讨班,或者派人进修交流,拓宽了法官的知识面,提高了处理涉外案件的能力。广大审判人员在条件艰苦和环境复杂的情况下,努力工作,尽职尽责,栉风沐雨,呕心沥血,完成了党和国家交给的各项审判任务。这十年,各级人民法院涌现出了一大批先进集体和模范,不少法官立功和受奖。实践证明,我们的审判队伍是能正确履行职责、经得起考验的,党和人民是信赖的。在此,我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向为我国民事、经济、知识产权、海事和交通运输审判工作作出重要贡献的广大审判人员,致以崇高的敬意和亲切的慰问。

总结十年来我国民事、经济、知识产权和海事审判工作的基本经验,主要有:

一是必须坚持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保证审判工作的正确方向。审判工作是国家司法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治理国家的重要手段。只有适应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发展变化,围绕不同阶段的中心任务,结合改革措施的出台,部署各项审判工作,采取各种有效的措施,保障各项重大决策的贯彻执行,才能坚持正确的工作方向,更好地发挥职能作用,维护党和人民的根本利益,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权威,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二是必须坚持公正司法,确保审判质量。司法公正是审判工作永恒的主题,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是司法公正的基本内容,同时要树立公正形象。各级人民法院为了实现司法公正,坚持依法公开审判,增加审判工作的透明度,坚持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公正保护其合法权益;坚持依法独立审判,反对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排除各种干扰;坚持有法律规定的严格按法律规定执行,法律没有具体规定的适用法律的基本原则。实践证明,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办案质量,确保司法公正。

三是必须坚持抓好基层基础工作,及时化解矛盾。民事纠纷与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抓好基层基础工作,特别是建设好人民法庭,加强对民间调解组织的业务指导,依靠基层群众组织,发挥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约束的作用,形成化解矛盾的有效机制,就能把矛盾解决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减少诉讼的发生。办好一审案件是妥善解决当事人双方争议的基础,只有重视一审办案质量,认真做好思想疏导工作,化解矛盾,减少上诉、申诉和上访,才能保持社会的稳定。

四是必须坚持不断深化改革,推动审判工作持续向前发展。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审判工作中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对审判工作中出现的与形势不相适应的问题,必须以改革的精神,加强调查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新方法、新措施和新思路,改变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思维方式、陈旧观念和习惯做法,改革与形势不相适应的审判方式、审判作风和领导方法,按照审判工作的客观规律,建立科学的管理机制和监督机制,完善法官选任、淘汰制度和物质保障体系,以扎扎实实地推进审判工作不断向前发展。

五是必须坚持抓好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法官素质。民事案件情况复杂,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要审理好这些案件,必须有一批高素质的法官。因此,不断加强对法官的教育培训,提高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审判技能,造就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好、品德优的法官队伍,增强忠于事实、忠于法律、恪守职业道德的意识,这是做好审判工作最根本、最可靠的保障。

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还必须清醒地看到目前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审判队伍业务素质同面临的形势和任务不相适应,执法水平还不高;少数法官审判观念陈旧,作风粗暴,方法简单,纪律松弛;办“人情案”、“关系案”和“金钱案”的情况依然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问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有些案件超审限问题比较严重;审判方式改革发展不平衡,一些地方基层基础工作还比较薄弱。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法院系统的违法违纪现象多数发生在基层,而主要又发生在民事审判队伍中,人民群众对一些地方有法不依、司法不公、徇私枉法、制造假案、泄露审判机密等现象反响强烈。这些问题已严重地影响了人民法院的形象和权威,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并切实加以解决。


二、 进人新世纪民事审判工作面临的形势和要求

我国的民事审判走过了半个世纪艰苦创业和不断发展的历程,几代民事审判人员为之奋斗的事业,以其辉煌和灿烂载入史册。在跨入新世纪的时刻,时代对民事审判工作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民事审判制度,是我们肩负的历史重任。

下世纪初,将是我国发展的关键时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将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公开、平等、自由竞争更加激烈,各种利益冲突和磨擦不断出现;随着经济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入,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各项重大改革措施的出台,必然涉及各方面利益的调整,触及深层次的矛盾,民事关系将更为多样化、复杂化;民主与法制建设进入新的发展阶段,法治观念逐步深入人心,民商法律体系日臻完善,司法改革不断深化,民事审判调整的法律关系越来越广,受理案件的范围越来越宽;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国家经济发展的外部环境将发生巨大变化,全方位推进对外开放,“一国两制”的全面实现,科学技术的进步,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特别是数字化、网络化的发展,我国参加和缔结的国际公约、双边及多边条约增多,必将产生一系列新的法律适用问题;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发生的巨大变化,人们在思想观念上形成的竞争意识、效率意识、民主法制意识和开拓创新精神等方面的变化,对民事审判工作必然产生重大影响,民事审判将进入一个前所未有的大变革和大发展时期,因此,建立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民事审判制度,是社会进步的客观需要。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要求。

现代民事审判制度,应当是有中国特色,坚持法治,保障民主。与国际民商审判通常做法相适应的社会主义审判制度。要建立和完善这一制度,必须形成一套健全的法律适用机制、诉讼程序机制、审判管理机制以及队伍建设机制和物质保障机制。为此,必须做到:

(一)认识要到位

党的十五大将依法治国确定为治国的基本方略。审判机关作为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地位和作用将越来越重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过程中,出现市场主体、经济利益的多元化,社会生活方式、社会组织形式的多样化,都将在不同程度上反映到民事审判工作中来。民商法律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继 合同法之后,新的 婚姻法、物权法和民法典正在审议和起草中,将为民事审判开辟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公民权利意识和法制观念的不断增强。人们更加重视对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保护。民事、经济、知识产权和海事海商各自独立的审判格局,已经与形势发展不相适应,为使审判体系更加科学、合理,按照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体系设置审判机构,建立大民事审判新格局,这是人民法院深化改革的重要决策,也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我国即将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下所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这不是一般名称的改变,而是对民事审判任务的重大调整,是对民事审判制度的重大改革。新的民事审判体系的建立,必将对司法实践、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全国广大民事审判人员要尽快适应这种改革的新形势,提高认识,进一步做好民事审判工作。

(二)观念要更新

进入新世纪,民事审判将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更新观念,是时代对民事审判人员提出的要求。

强化法治观念。实施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人民法院在依法治国过程中起着其他机关不可替代的作用,法官必须进一步强化法治观念,坚持严格依法办事。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除了确立与之相适应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还必须在全社会形成与之相适应的思想道德体系。没有全社会法治观念和道德水准的提高,就不可能有经济的持续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法律和道德都是维护社会秩序、规范人们思想和行为的重要手段,法律是他律,道德是自律,法治以其权威性和强制手段规范人们的行为,德治以其说服力和劝导力提高人们的思想觉悟和道德意识,二者相互联系、相互补充。要注意发挥德治的辅助功能,运用德治、理治等多种手段,推动法治的实施,强化法治的权威,使法治取得更好的效果。要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不允许任何人有法律之外的特权;要善于运用诚实信用和公序良俗原则,尊重和发扬社会公德,通过思想教育,提高全社会道德水准,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

强化尊重当事人权利观念。民法属私法范畴,权利在民、权利为本。民事诉讼是当事人通过行使诉权实现其民事权利的重要途径和方式。要充分保障当事人行使 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民事权利,特别要重视当事人的请求权,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法官要保持居中裁判地位和公正形象,保障当事人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审理案件要针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审查证据,认定事实,既不能遗漏对具体诉讼请求的审理,也不能随意变更或扩大审理范围。当事人处分自己权利的意思表示或自愿达成的协议,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不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利益,就应当允许和认可。要增强合同意识,全面把握和正确适用 合同法对合同制度、基本原则、指导思想方面的新规定,切实改变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思维方式,以合同作为确认和调整市场经济主体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主要依据。要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防止把一些本来是合同关系的纠纷不按合同纠纷处理,将有效合同确认为无效,将可以继续履行的合同随意解除或撤销,而使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要减少对合同的不当干预,切实保护有效合同,鼓励和促进交易,制裁违法行为,保障交易安全。要通过促使合同的正确、全面履行,实现经济活动健康有序发展。

强化程序公正观念。公正是审判工作的灵魂,司法公正体现了社会正义,离开了公正,民事审判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体现和保障,当前要特别强调以程序公正保障和促进实体公正,重视程序的独立价值。人民法院要依法正确行使裁判权,无论当事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是本地人还是外地人.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都要平等保护其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不搞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提高民事审判的公信度,树立人民法院的权威。

强化诉讼效益观念。市场经济就其本质而言,是效益经济、效率经济。强化诉讼效益观念,对人民法院来说,就是以最低的审判成本实现司法公正;对当事人来说,就是以最小的诉讼投入实现自身的权利。在处理涉及国有资产的企业改制、破产等案件时,注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要促进新技术、新发明转化为生产力,防止因诉讼拖延使新技术失去使用价值。要严格执行审限制度,缩短诉讼周期,提高诉讼效率。要依法正确采取保全措施,防止因保全措施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既要保障当事人行使诉权,又要限制其滥用诉权,及时把当事人从讼累中解脱出来。

(三)改革要深化

去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我们应当结合民事审判的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改革是一项宏伟的工程,需要循序渐进,既要积极,又要慎重,稳妥地向前推进。民事审判方式改革是人民法院改革的切入点,推动了人民法院的各项改革工作。随着形势的发展,改革工作还要继续深化。要坚持公开审判,进一步提高审判工作的透明度,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要制订与现代民事审判制度相适应的证据规则,完善当事人举证制度。规定举证时限和证据时效,规范证人、鉴定人出庭和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庭前交换证据的做法,准确理解和 执行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的调取和采信规则,正确处理好当事人举证和法院调查取证的关系。要进一步扩展和规范简易程序的适用,使大量的案件在基层法院得到及时审理。要深化法官制度改革,选好审判长,充分发挥合议庭、独任审判员审理案件的职能作用,不断提高法官依法独立断案的能力,提高当庭宣判率。要加强审判管理,改进庭长、院长参与、管理、指导和监督审判工作的方式和方法。要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和法官依法履行职责的保障机制。通过深化改革和积极探索,建立和完善符合中国国情和审判工作规律的现代民事审判制度。

(四)基层基础要加强

基层工作是民事审判工作的基础。“基础不牢、地动山摇”。民事案件约有90%由基层审理,基层法院的办案质量和效率决定着民事审判工作的整体水平,基层工作做好了,民事审判工作就主动。在基层工作的法官与人民群众接触最广泛,联系最密切,在很大程度上代表着人民法院和法官的整体形象。因此,要时刻注意自重自律,举止文明,具备现代法官应有的素养、情操和风貌。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的基层工作会议精神。真正把加强这项工作作为民事审判工作的根本来抓,在人、财、物的投入上向基层倾斜,把加强基层基础工作落到实处。要按照全国人民法庭工作会议精神,继续抓好规模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调整布局,加强管理,加速办公现代化。以各种名目设立的专业法庭,不利于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必须继续进行清理。要从基层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出发,继续坚持“两便”原则,解决群众“告状难”的问题。各级人民法院的领导要切实转变作风,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抓一、两个基层人民法院或人民法庭作为联系点,深入了解情况,解剖“麻雀”,总结经验,以点带面。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提高基层的整体执法水平。

(五)队伍素质要提高

建立现代民事审判制度,必须全面提高法官队伍的综合素质,培养和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品德优良、作风扎实、清正廉洁的法官队伍。要在民事审判队伍中,培养和造就一批对某一方面审判专业有专门研究和较深造诣的专家型法官。要按照民事审判工作的客观要求,自下而上地选拔法官,建立和规范选任、淘汰制度。法院内部轮岗要在相近专业和部门进行,注意保持民事审判队伍的相对稳定。要建立和健全对法官的培训体制和培训制度,审判人员要定期脱岗学习,不但要学政治,学法律,学外语,而且要学市场经济理论和现代企业管理,还要学习现代科学技术、人文知识,掌握信息、网络和数字化的基本技能,加快知识更新。为适应西部大开发形势的需要,要有针对性地对西部地区的民事法官进行培训。东西部法官要相互进行交流。要加强法官职业道德教育,制订和执行法官行为规范,制约和监督滥用权力的行为,严格执行 《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严肃处理违法违纪的法官,认真抓好责任追究制的落实。增强法官忠于事实、忠于法律的意识。使法官队伍成为综合素质最好、道德水准最高、公众形象最佳,在社会享有崇高威望的队伍,真正成为社会的精英。


三、 当前民事审判工作的主要任务

总结过去,业绩辉煌;展望未来,前景广阔;面对现实,任务艰巨。当前民事审判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在党的十五大精神指引下,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正确履行职责,依法审理好各类民事案件,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为党和国家改革、发展、稳定工作大局服务。为此,各级人民法院要突出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正确适用实体法,提高办案质量

正确、合法、及时地审理好各类民事案件,是民事审判工作的基本职能,要特别注意把握好下列原则。

审理物权方面的案件,要充分认识物权制度是民法制度的重要基石,所有权是物权的核心。依法维护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平等保护各类市场经济主体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妥善处理企业改制和破产案件,防止逃废、悬空债务和国有资产流失。依法保障和促进公有制实现的多种形式,规范和维护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实现形式健康发展。要正确把握物权的取得和变更的法定条件,物权登记与合同效力的关系,坚持担保物权优先、买卖不破租赁、土地使用权决定地上其他权利的原则。要把典与当加以区别。要依法稳定土地承包关系,保护土地承包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党和国家农村政策的长期稳定性,促进农业的专业化、现代化和产业结构的调整。要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和过错责任原则,处理有关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状态下的民事案件,正确确定责任的承担。要根据方便生活、有利生产、保护环境等原则,妥善处理与物权相关的通风、采光、噪音、辐射、污染等相邻关系方面的纠纷。

审理债权方面的案件,要根据债权的不同性质,分别处理。对合同之债,要严格依法确定合同的效力,坚持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对合同约定的内容,只要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当按照约定处理。对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新的法律关系,要依法确认其效力。要根据法律规定财产交付的不同方式,确定风险责任的承担。要妥善处理好借款、存单、保险、融资租赁、证券、期货纠纷以及金融机构整顿过程中发生的各类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裁各种违规违法行为,促进金融市场的发育和完善,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对侵权之债,要坚持完全和足额赔偿原则,保障债权人实现债权;严格按照法定条件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受害人有过错的,可适当减轻致害人的责任。在处理涉及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时,既要考虑权利人自身权利,也要考虑维护公众利益和消费者的权利。要根据侵权案件具体情况,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要加大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力度,准确把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正确区分违约行为与欺诈经营的界限。对不当得利之债,要坚持返还原物或者等价赔偿;对无因管理之债,对管理人付出的劳动或者支出的费用要给予相应补偿,以倡导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

审理人身权方面的案件,要重视对人身权的保护,制裁侵权行为,维护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相适应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营造良好的公众生存和社会发展环境。应当根据我国国情,平衡个人权利与社会发展、媒体监督的冲突,确立正确的价值取向,促进精神文明和社会进步;对精神损害赔偿,要坚持补偿性和惩罚性相结合的原则,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考虑社会公众认可程度,合理确定赔偿数额和标准。对婚姻家庭案件,要着眼于树立新道德、新风尚,尊老爱幼,切实保护未成年子女和无过错方利益,在夫妻财产和家庭财产分割处理上,要注意与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则和国家各项改革措施相适应。

审理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案件,要充分认识科教兴国的重大战略意义,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加大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力度。要切实保护科技人员和作者等所享有的智力成果权,采取责令停止侵权、排除妨害、消除危险和赔偿损失等各种司法救济手段以及民事制裁措施,制止、制裁侵权、假冒、盗版行为。要依法保护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积极受理网络域名与商标权等民事权益争议的纠纷。通过对这些纠纷的处理,切实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知识与文化的传播,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保护科技创新活动,防止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发生。要从技术合同的成立、履行期以及效力三个方面。正确确定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

审理海事海商案件,要适应经济全球化的进程和我国对外开放的需要,遵守国际公约和尊重国际民商规则,参照国际惯例,借鉴国外先进经验,从维护国家利益和主权原则的高度,正确行使海事司法管辖权。海事法院作为专门人民法院,有关海事海商纠纷应一律由其受理。要认真学习贯彻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全面把握立法精神。掌握新的程序规则。在辖区内设有海事法院的高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海事海商法律问题的学习、研究,并加强对海事法院的业务指导,进一步规范海事审判活动,提高海事审判水平。

审理涉外民事案件,要注意维护国家利益和在国际社会中的形象,遵守我国参加或缔结的国际条约,参照国际惯例,坚持当事人诉讼地位一律平等。审理涉港澳民事案件,要适应香港和澳门回归的新形势,在方便港澳同胞和内地居民的诉讼方面,采取灵活的方式。审理涉台民事案件,要根据“一个中国”和“一国两制”的基本原则,通过民事诉讼增进台胞对内地司法制度的了解,宣传法律制度和祖国和平统一的大政方针,推动两岸关系的发展。涉外、涉港澳台案件较多的法院,可以由相对固定的合议庭负责审理,以利积累和总结这方面的审判工作经验。

(二)严格执行程序法,保障程序公正

要保证办案质量,除了严格执行实体法外,还必须严格执行程序法。要正确认识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相互关系,没有程序公正,实体公正就没有保障,司法公正也就难以实现。要积极受理属于民事法律调整范围的新类型案件,特别是发生在新兴产业和垄断行业中的涉及新的交易手段的案件,依法平等保护双方合法权益,不断促使垄断行业树立平等经营意识,推动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法律规定应当由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不能以复杂、疑难为由而不予受理;法律没有规定应否受理的,如果受理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有利,也要积极受理。属于政府行使宏观调控和管理职能及改革措施出台引发的纠纷,一般应由政府统筹解决,避免把这类矛盾引向群体诉讼。要认真解决争管辖、乱列当事人、滥用保全措施等问题,进一步规范诉讼秩序。要针对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实行案件繁简分流,探索采用简便、快捷的办案方式。只要双方当事人同意,对于一些争议标的额较大的案件,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要防止搞形式主义,对没有争议的事实,当事人无需再当庭举证;当事人自认的证据,除有可能损害国家和他人利益的情形外,法院可直接作为定案依据。要合理配置诉讼资源,严格审限制度,加强案件流程管理。债权债务关系明晰的案件,尽可能适用督促程序。要想方设法减轻当事人的讼累,减少当事人的损失,让群众打得起官司,让有理的当事人打得赢官司,并能正确对待裁判结果。对法律规定需经劳动仲裁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要把仲裁作为前置程序,对于劳动仲裁机构不予受理的,视为经过了前置程序,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予受理,给当事人提供有效的司法救济途径,切实保护当事人的诉权。因企业改制或者效益不好等发不出工资以及劳动制度改革中发生的职工下岗等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也不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三)加强调研指导,提高审判水平

民事审判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各级人民法院都要加强调查研究,了解新情况,研讨新对策,探索新途径,解决新问题,推广新经验。要认真研究各类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尤其要组织力量研究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面临的一系列新的法律适用问题。对一定区域内带普遍性的问题,高级人民法院可组织力量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为最高法院依法作出司法解释提供材料。涉及全国带有共性的问题,最高法院将进一步加强司法解释,对个别疑难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及时作出批复。各级法院领导都要根据本地实际,进行社会调查,了解社情民意,针对民事审判工作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做好调查研究,做到先调研后决策。上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下级人民法院的指导,抓住问题,深入解剖;抓住苗头,积极引导;抓住典型,及时总结。每年都要针对一两个最突出问题召开专题座谈会,研究对策,提出解决的办法。

(四)做好调解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调解是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一项重要制度。在历经半个世纪的民事审判实践中,调解制度发挥了重要作用。要结合新形势,认识调解制度在维护社会稳定和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等方面所具有的特殊作用。目前调解工作中出现的某些偏差,这不是制度本身的问题,而是执行中的问题,需要通过改革和严格管理加以纠正。要正确认识调解的地位和作用,把调解工作贯彻民事诉讼全过程,做好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着力化解矛盾,防止片面、机械地理解和执行自愿、合法原则,把调解简单化。对可能调解结案的,就不要轻易下判,对不能调解结案的,也要做好教育疏导工作,以利于裁判的履行。要注意发挥各级组织、当事人亲友和诉讼代理人的作用,尽量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要从整个社会效果上认识调解的社会价值,既要加强调解,也要规范调解,纠正违法调解,防止久调不决、强迫调解等倾向。

(五)强化审判监督,保证司法公正

对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的监督来自多方面,人民法院要依法自觉地接受监督。从人民法院自身来讲,当前要把着力点放在强化、完善法院内部监督上,建立和完善科学有效的审判监督机制。审判监督要保证司法的公正性,维护司法的权威性。必须保障实行立审分立、审监分立和审执分立后人民法院内部监督机制的有效运行,避免监督不力和监督不当两种倾向。要理顺监督关系,坚持对案件监督和对审判人员行为监督相结合,在纠正错案的同时要追究违法违纪行为的责任,使监督落到实处。要提高监督水平,改善监督方式,强化适用程序法的监督,及时纠正程序违法现象;对实体方面的监督,要着重解决适用法律错误及明显裁判不公问题。对不违反法律规定的自由裁量结果,一般不要改判,要切实解决“终审裁判不终”的问题,以维护人民法院裁判的既判力和严肃性。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执法过错,应及时责令其纠正;对已经生效确有错误的裁判,应及时提审或者指令再审。下级人民法院必须接受上级人民法院的监督,上级人民法院责令纠正的案件,必须及时纠正;要求查办的,必须及时办理,并报结果;指令再审的,必须认真审理,限期结案,不允许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更不允许顶着不办或拖着不办。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庭长更要改进领导方法,切实发挥好对合议庭、独任审判员的管理、指导和监督作用。

(六)提高裁判文书质量,准确反映审判过程和成果

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案件形成的重要司法文书,反映案件的审判过程和处理结果,更是宣传法制,展示人民法院文明执法、公正司法形象的载体。要结合民事案件的具体情况,认真研究提高裁判文书质量和水平的具体措施,重点是加强说理性,改进文书的格式。制作裁判文书应做到叙述事实要客观,认定证据要分析,评判是非要说理,引用法律要具体,裁判结果要明确,让当事人心服口服,也让社会认同和接受。要针对案件事实、诉讼请求和争议焦点做出准确的表述,当事人主张不成立的,要说明不予支持的理由。要增强裁判文书的逻辑性和语言的准确性,防止产生歧义。要研究探索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判文书的制作,做到简便易行。为了提高文书质量,增强公开性,各地可根据具体条件通过新闻媒体公布一些典型案件的裁判文书。要有计划地举办培训班,并开展优秀裁判文书评比活动,以不断提高文书质量。

同志们,我们即将跨入二十一世纪,国家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已经进入关键时期。展望新世纪的民事审判工作,任重而道远。让我们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紧密地团结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在“三个代表”思想的指引下,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五中全会精神,齐心协力,振奋精神,努力工作,为完成民事审判工作的各项任务,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为建立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的现代民事审判制度而努力奋斗。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 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