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法规查询 » 中央法规司法解释 » 正文
(2004年)公安部法制局关于对非法制造当场处罚罚款定额收据行为如何处理的意见的函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08-13   阅读:

制定机关:公安部

发文字号:(公法[2004]195号)

公布日期:2004年10月21日

施行日期:2004年10月2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位阶: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超链接:(2004年)公安部法制局关于对非法制造当场处罚罚款定额收据行为如何处理的意见的函


公安部法制局关于对非法制造当场处罚罚款定额收据行为如何处理的意见的函

(公法[2004]19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当场处罚罚款收据是行政执法机关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需要当场收缴罚款而使用的罚款票据,不属于发票。对于非法印制当场处罚罚款收据的,不能以非法制造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上述行为构成其他犯罪的,应当根据所触犯的罪名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交由有关主管行政机关依法处理。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 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