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文字号:高检研发第10号
公布日期:2001.08.22
施行日期:2001.08.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位阶: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超链接:(200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高检研发第10号 2001年8月2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军事检察院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全国人大常委会刑诉法执法检查组对刑诉法进行执法检查期间,一些地方反映,检察人员和律师对《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五十一条的理解和执行经常发生分歧;为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员会负责同志建议我院进一步明确此问题。根据院领导的批示和中央六机关制发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现对《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提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律师会见申请后四十八小时内安排会见;对于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应当在收到律师会见申请后五日内安排会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