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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对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0946号(政治法律类135号)提案的答复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05-14   阅读: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2015年07月2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15年07月24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您提出的关于加大打击跨区域知识产权侵权犯罪力度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正如您在提案中介绍,跨区域知识产权侵权犯罪活动往往形成分工明确、组织严密的产业化链条,加之隐蔽性强、受多种因素影响,维权成本高,打击难度大,已成为近年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难点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对此高度重视,2011年联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管辖问题,对犯罪地认定、管辖争议、并案管辖等作了具体规定,特别是明确案件的犯罪地包括侵权产品制造地、储存地、运输地、销售地等十种情况,基本涵盖了跨区域知识产权犯罪活动各环节发生的地域。上述地域的公安机关均有权立案侦查、人民法院也有权审判相关案件,对于及时发现、有力打击跨区域知识产权犯罪,具有重要作用,取得了较好效果。

2014年底相继设立了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标志着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发展阶段,知识产权法院对案件实行一定的跨区域管辖,将充分利用专门法院的审判资源优势和制度优势,在跨区域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中发挥极为重要的作用。对于如何充分发挥知识产权法院,以及其他审判机制在加强跨区域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中的积极作用,我们将进一步探索研究,也希望您提出更好的建议。

对于您提出的增加或者修改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中的相关规定,明显加大处罚力度,有效遏制知识产权侵权犯罪行为的建议,我们将进行深入研究,并积极听取其他部门意见,在制定相关司法解释时予以充分考虑。

在今后的工作中,最高人民法院将一如既往地高度重视并指导全国地方法院做好知识产权侵权犯罪案件的审判工作,坚持依法独立、公正审判,为促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和加快创新型国家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2015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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