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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765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05-14   阅读: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2015年07月2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15年07月23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您提出的关于最高法院认真落实《国家赔偿法》依法积极办理赔偿案件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院赞同您对《国家赔偿法》价值功能和贯彻落实该法重要性的认可。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负有保障《国家赔偿法》全面正确实施的宪法和法律职责。长期以来,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国家赔偿工作,特别是2010年修订的《国家赔偿法》实施后,在扩大司法公开、规范办案程序、统一实体裁判规则、健全便民利民措施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诚如您所言,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工作还存在不少问题和困难,与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期待还有一定差距。这是我们工作的动力,也是今后努力的方向。

关于您提出的有些法院财产保全行为违法,且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但法院仍以执行程序未终结为由,长期拖延不给予国家赔偿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1年3月18日起实施)第八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认为人民法院有修正的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在民事、行政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终结后提出赔偿请求,但人民法院已依法撤销对妨害诉讼采取的强制措施的情形除外。”这样规定的原因在于,民事、行政诉讼和执行程序中的司法赔偿,一般以穷尽其他救济渠道作为产生国家赔偿责任的前提,即国家赔偿程序是最后的救济程序。只有诉讼或执行程序终结,在此过程中采取的司法行为是否违法、是否造成损害结果等才能最终确定。如果未终结即申请国家赔偿,则会造成诉讼或执行程序与国家赔偿程序并存的情况,国家赔偿也无法进行终局性审查。这属于诉讼或者执行程序与赔偿程序衔接的一般原则,然而司法实践中的情况比较复杂,有的执行案件虽未作出执行终结的裁定,但事实上已无法继续执行或恢复执行,当事人也不能通过其他渠道获得补救,这种情形应认定为执行程序已经实际终结。我院已经注意到了一些地方法院片面理解、机械适用该条款的问题,下一步准备通过司法解释或规范性文件的形式,明确条款适用的例外情况,切实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使国家赔偿请求权。

关于您提出的有的国家赔偿案件发回重审后仍由原承办法官审理的问题。《国家赔偿法》本身对此没有规定。我院认为,从法理上来讲,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原审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重新审理的国家赔偿案件,原审理该案的审判人员不应参加重新审理,这是为了保证重新审理程序的公正性和办案质量。由于《国家赔偿法》对国家赔偿申诉和监督程序只做了一条(即第三十条)规定,比较原则。我院认为有必要对国家赔偿申诉和监督程序制定专门的司法解释,加强对人民法院司法行为的规范。该司法解释已于2015年立项,预计2016年上半年完成。我院将在该司法解释中尽量考虑和吸收您的建议内容。

关于您提出的一些法官和法院怕错案赔偿后追偿、追责,导致部分案件不能及时审理、公正裁判的问题。实践中,确有一些法官和法院对国家赔偿法的意义和作用缺乏正确认识,担心赔偿案件损害形象,降低社会评价,不愿承认错误,不愿依法赔偿。对此,我院拟采取以下措施:第一,努力提高法官的政治素质和为民意识,树立科学的国家赔偿理念,增强做好国家赔偿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第二,大力推进国家赔偿工作的制度化、机制化建设,通过不断健全司法制度和工作机制规范司法权力的运行,防止司法拖延和裁判不公,提高审判质效。加大国家赔偿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清理和修订力度,及时有效解决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加强内部管理,在国家赔偿工作流程的每一节点都制定具体严谨的操作规范,避免随意性。第三,建立健全国家赔偿后的追偿、追责制度。2014年,我院在全国范围内对追偿、追责问题进行了调研,准备条件成熟的时候制定出台相关规定。对有法定情形的工作人员,追偿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通过依法追偿、追责,督促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恪尽职守、谨慎用权,预防和减少违法行使职权和冤假错案发生。第四,继续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国家赔偿案件评查活动。为保证修订后《国家赔偿法》的贯彻实施,我院曾于2012年和2013年,组织专人赴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国家赔偿案件评查。通过检查问题,反馈意见,责令被查法院限期整改,取得了良好效果。我院赞同您提出的对国家赔偿案件进行专项检查的建议,并将总结既往经验,创新评查方式,对反映集中的热点问题、问题突出的地区和法院进行重点检查。

综上,我院将立足问题导向,以改革创新的精神全面推进《国家赔偿法》的贯彻实施,不断改进司法作风,增强司法能力,提升工作水平,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得国家赔偿的宪法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为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建设发挥更大的作用。

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2015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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