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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冯某与李某赠与合同纠纷抗诉案-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对外赠与行为全部无效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4-16   阅读:

案例五 冯某与李某赠与合同纠纷抗诉案

【基本案情】

何某系冯某丈夫,二人育有一子一女,儿子未成年。2017年8月起,何某常在沐足场所消费,结识了在沐足场所从事管理工作的女子李某,进而与李某产生婚外情,李某知晓何某有家室有儿女。2017年8月至2019年9月,何某通过银行卡向李某转账14笔共计20余万元;2017年8月至2019年11月,何某为维系两人关系通过微信向李某转账包含“520”“1314”等特殊含义的278笔共计17万余元。2017年8月至2019年10月,李某通过微信向何某转账共计9万余元,代何某支付沐足消费款5万余元。2020年1月,冯某以何某赠与李某财产的行为侵害其财产权益为由,向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何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赠与李某财产的行为无效,要求李某返还赠与财产及利息。宣汉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冯某的诉讼请求。冯某不服一审判决,向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何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违背夫妻忠实义务,向李某转款37万余元,其财产处分行为未得到冯某追认,赠与行为无效。赠与款项中有50%份额属于冯某,何某系无权处分。何某向李某赠与金额37万元,在扣减李某向何某转款金额14万余元后,余下23万余元。23万余元的50%份额属于冯某所有,李某应予以返还。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撤销本案一审判决,李某返还冯某11万余元并支付利息。冯某不服二审判决,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冯某不服二审判决,向达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达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本案赠与行为无效,应当返还全部赠与财产,据此提请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抗诉。四川省人民检察院通过调阅原审卷宗、询问双方当事人等进一步查明了案件事实。通过对相关案件裁判进行检索梳理发现,对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对外赠与行为是部分有效还是全部无效问题,江苏省、北京市等部分地区出台了相关审判意见,但四川省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对此类案件处理裁判尺度不一。四川省检察院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沟通,综合考量本案的价值导向,进一步明确了本案法律适用和监督必要性。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根据审查认定的事实和证据认为:一是案涉赠与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其法律后果应是返还全部财产,终审判决部分返还,属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二是终审判决部分返还赠与财产,径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超越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三是终审判决变相认可违反善良风俗的赠与行为,损害了夫妻中非过错一方的财产权益,与诚信、公正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符。2022年5月23日,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采纳了检察机关抗诉意见,并于2022年10月31日作出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李某返还冯某23万余元(即转账赠与37万余元扣减李某垫支付款14万余元)并支付利息。

【典型意义】

(一)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对于夫妻一方赠与行为应结合法律关于财产平等处分权的规定、行为人主观心态及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等,综合分析判定赠与的效力。本案中,何某赠与第三者李某财产,目的是维系婚外情,该赠与行为不仅侵犯了夫妻财产平等处分权,而且违背公序良俗原则,应认定为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明确规定,基于无效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检察机关依法对生效裁判进行监督,通过抗诉推动法院再审确认以维系婚外情为目的的赠与行为无效,改判第三者返还全部赠与财产,既保护了夫妻关系中无过错一方及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又在纠正个案的基础上,促进省级法检两院统一裁判标准,确保法律适用的平等和统一,维护司法权威。

(二)检察机关应当准确把握民法典立法精神,通过监督纠错引导树立良好家德家风。为更好地弘扬家庭美德,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了“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检察机关要深刻领会民法典的立法目的及精神,在监督办案中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本案中,李某基于婚外情接受赠与财产,若支持部分赠与款项有效,实质是否定夫妻共同财产作为不可分割整体的属性,将在社会上形成谁控制和支配夫妻共同财产谁就可以随意分割财产的错误导向,与夫妻忠诚的价值取向相悖。检察机关通过抗诉监督,对第三者插足婚姻并从中牟利行为给予否定评价,引导社会形成正确的婚姻观、金钱观、家庭观,促进社会养成良好家德家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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