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的委托,并指派苏义飞律师作为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律师对本案初步分析:
一、 录音证据属于视听资料的一种完全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视听资料作为民事诉讼中7大证据之一,因为其具有直观性,更能反映出客观事实,证明力强于一般普通证据。我们提供的3份录音证据内容均与本案事实存在密切关联,且3份录音的内容相互佐证,完全可以确认其对本案事实的认定。如果对方认为该3份录音有伪造、剪切的可能性,完全可以申请技术鉴定予以识别。另外我们围绕录音证据,还提供一系列辅助证据予以加强证明效力。
《证据八》录音中提到的“黄xx问:实在不行,你把那个出版物和画还给我,你这边让一点。王xx答:我先把出版物放这个,我把(画)送拍了,拍多少给你多少钱。黄xx问:上次退给你的仇英、王时敏的两幅画,你在上海xx拍卖公司拍卖了呀!王xx答:对,送拍了”等事实,我们也前去上海xx拍卖有限公司核实,确实发现了这两幅画,上海xx拍卖有限公司知道真相后立即撤拍并出具证明。加上本案两位直接目击证人黄xx、冉xx也到庭作证,证人证言也佐证了3份录音证据的事实。
《证据八》录音中提到的“黄xx问:我这边原来退给你的按照确认书成交的,王时敏的是37万,仇英的那一张是49万成交的,然后我去掉你的费用(佣金),实际给你结的款是40多万,然后加在一起是70几万。王xx答:这个退的话,也不是这样退的,要一人认一半”等事实,我们配合银行汇款凭证和证人证言加以佐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二、关于出版物真假问题举证责任在王xx。
《证据八》录音中提到的“黄xx问:实在不行,你把那个出版物和画还给我,你这边让一点。王xx答:我先把出版物放这个,我把(画)送拍了,拍多少给你多少钱。黄xx问:毕竟问题出在你身上,出版物被人查出来的。王xx答:出版物要是没有问题,这东西不止这点钱,49万,你490万也买不来的”。该录音可以证明假出版物在王xx处,至于是不是王xx故意伪造的出版物现在不要说,但至少能证明王xx明知他的出版物是假的。这份假出版物与原告的提供的出版物对照,两出版物里面内容几乎一样,唯独涉案两幅画被调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三、王xx明知出版物造假和没有向拍卖行如实陈述导致仇英、王时敏两幅画退款,王xx有过错。
拍卖会不保证“古画”真假,是因为没有任何鉴定机构有资格鉴定“古画”真假。为什么有正规出版物的“古画”能卖得很高价格,是因为正规出版物可信度高,有出版物的“古画”虽不能保证真假,但至少能证明xx画家曾经画过该画,这样即使买回去的“古画”是假的,在市场上也是有一定的价值。本案王xx提供的出版物是假的,这就让买受人齐xx买回去的“仇英、王时敏古画”失去了这样的市场价值。要求退款是人之常情,符合民法通则上的诚实信用原则。
拍卖公司的拍卖人员根本不能预测到出版物是假的,在整个案件中没有过错。王xx不应该因为有过错行为,还能获得利益。所以王xx首先应该将两幅画的裸款全额退还给原告,并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原告拍卖佣金、图录费等实际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