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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申请法院解散公司起诉状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9-01-16   阅读:

注:一、原告应当是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
二、被告应当是公司。
三、股东据以起诉的理由必须是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
益受到重大损失”事由,并且“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
四、《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地区、地级市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

       民事起诉状
       原告:苏xx
       被告一:海南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海南省海口市新大洲达到360号
       被告二:***
       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新大洲大道280号。
       第三人:xxx
       诉讼请求:
       1、判令解散被告一 海南省十全爱学有限责任公司;
       2、判令被告二将海南省十全爱学有限公司的公章及财务章上缴
销毁;
       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2年3月1日,原告与被告二共同签订股东协议,约定共同经营 海南省***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二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自公司经营以来,股东长期分歧、离散、对抗,不能按照章程规定召开股东会议,企业经营严重困难,公司处于名存实亡状态。被告二及其亲属实际掌控公司,非法剥夺原告的各项股东权利,故意孤立原告,整个公司的财务账目及一切大小事项的决定与执行都绕开原告,致使原告的股东权利根本无法实现,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经济和精神损失。
       鉴于 海南省***有限责任公司无法对公司事项做出决议,公司事务处于瘫痪,公司经营陷入僵局,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继续存在没有必要,已经给原告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且其存续势必给原告造成新的损害,现依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之规定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该公司予以解散。
       此致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苏xx
2013年 5月 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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