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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民初18号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2-01   阅读:

审理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16)粤民初18号
案件类型: 民事
案  由: 侵权责任纠纷
合 议 庭 :  许东平王振宏戴佛明
审理程序: 一审

审理经过

原告广东顾地塑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顾地公司)与被告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以下简称厦门国际银行珠海分行)、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国际银行)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毅、肖潇,被告厦门国际银行珠海分行、厦门国际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彬、瞿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顾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厦门国际银行珠海分行向顾地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共计521769817.66元,包括:投资补偿金及费用损失478296700元,罚息、违约金及复利损失43473117.66元;2.厦门国际银行对厦门国际银行珠海分行的上述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3.厦门国际银行珠海分行和厦门国际银行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佛山日报》《珠江商报》、新浪网、搜狐网、网易网等公开媒体向顾地公司赔礼道歉,消除不良影响;4.本案诉讼费由厦门国际银行珠海分行和厦门国际银行承担。2017年2月21日,顾地公司当庭变更诉讼请求为:1.厦门国际银行珠海分行向顾地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共计521769686.57元,包括:投资补偿金及费用损失478296700元,罚息、违约金及复利损失43472986.57元。2.厦门国际银行珠海分行、厦门国际银行共同赔偿第1项请求的经济损失;3.厦门国际银行珠海分行和厦门国际银行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佛山日报》《珠江商报》、新浪网、搜狐网、网易网等公开媒体向顾地公司赔礼道歉,消除不良影响;4.本案诉讼费由厦门国际银行珠海分行和厦门国际银行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3月28日,顾地公司与厦门国际银行珠海分行签订《综合授信额度合同》,约定厦门国际银行珠海分行向顾地公司发放授信贷款5500万元,额度有效期为2014年3月28日至2015年3月27日。顾地公司的股东之一广东伟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雄集团)以其价值8041.32万元的房产为上述贷款提供抵押,林超群、林超明、林昌华、林昌盛等为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15年3月27日,厦门国际银行珠海分行以顾地公司所持A股上市公司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顾地科技公司)股票数额发生变化为由,要求顾地公司降低贷款额度1000万元,剩余4500万元贷款由其提供续贷并上报厦门国际银行。顾地公司遂按其要求在借款到期前偿还本金合计10001800元,并办理了续贷申请手续。后顾地公司多次就续贷事宜与厦门国际银行珠海分行进行沟通,但始终被告知正在审批。后厦门国际银行珠海分行突然告知续贷申请无法通过,要求顾地公司立即归还剩余的全部贷款。因事发突然,顾地公司无法将全部资金筹集到位,故制定了分期还款计划,承诺在2015年9月30日前清偿全部贷款本息。此后,顾地公司始终按照承诺履行,在2015年3月至8月期间超计划偿还贷款合计1900余万元。但2015年8月21日,厦门国际银行珠海分行突然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顾地公司立即偿还剩余贷款35803200元,并申请保全伟雄集团提供抵押的价值8041.32万元房产、顾地公司名下11个银行账户及顾地公司持有的顾地科技公司全部股票142146800股。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遂作出财产保全裁定,以3700万元为限,查封了伟雄集团的抵押房产,冻结了顾地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264404.74元以及顾地公司持有的顾地科技公司全部股票(以8月27日冻结当天的收盘价8.76元计,股票市值为1245205968元)。鉴于伟雄集团提供的抵押房产价值为诉讼请求标的额的两倍以上,足以覆盖顾地公司的诉讼请求;被保全标的价值远超诉讼请求数十倍;顾地公司已与案外人杭州德力西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力西公司)、重庆涌瑞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涌瑞公司)及邢建亚签订了顾地科技公司合计1亿股的股权转让协议,并正准备办理股权交割,顾地公司遂立即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复议申请,并向厦门国际银行珠海分行发函,要求立即解除对顾地公司11个银行账号及所持顾地科技公司股票142146800股的冻结。但厦门国际银行珠海分行在明知顾地公司正处于股权转让交割的关键时期(顾地公司作为顾地科技公司的控股股东,就上述1亿股股权转让事宜,自2015年3月17日起即已通过顾地科技公司多次发布交易所正式公告),也明知其所冻结的142146800股顾地科技公司股票中,有142071420股已被顾地公司用于质押融资,融资额高达916965578.67元(顾地公司于2015年8月13日通过顾地科技发布了交易所正式公告),厦门国际银行珠海分行即使冻结股票也无法获得实际受偿和保障的情况下,居然置其享有抵押优先权的价值8000多万元的房产于不顾,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对房产和存款的财产保全,而坚持冻结顾地公司所持有的、质押比例高达99.5%的顾地科技公司股权。显然,厦门国际银行珠海分行此举的目的,已并非通过财产保全制度正当合理地保障其判决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是企图陷顾地公司于违约的境地,从而迫使顾地公司就范向其清偿债务,主观上具有明显的恶意和不正当性。因股票被司法查封,顾地公司与德力西公司、涌瑞公司、邢建亚的股权转让均无法依约办理交割,德力西公司、涌瑞公司、邢建亚分别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案号分别为:(2015)粤高法民四初字第10号、(2015)粤高法民四初字第11号、(2015)粤高法民二初字第18号),要求顾地公司继续履行股权转让协议。后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顾地公司与德力西公司、涌瑞公司、邢建亚达成和解协议,但顾地公司仍需承担合计478296700元的投资补偿金及诉讼费用。此外,顾地公司以所持的顾地科技公司股票办理的质押贷款,贷款期限在冻结期间陆续届满。但因股票被冻结而无法办理续贷手续,导致相关银行纷纷宣布顾地公司的贷款逾期和违约,并向顾地公司处以罚息、违约金及复利。截止2016年3月31日,顾地公司因此而向相关银行支付的罚息、违约金及复利损失合计达43472986.57元。同时,由于顾地公司为上市公司顾地科技公司的控股股东,厦门国际银行珠海分行的恶意保全行为以及由此导致顾地公司陷入三起重大诉讼案件的情况,全部被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告。因涉及的金额巨大,导致投资者、贷款银行、供应商、客户和社会公众等对顾地公司的资信能力和状况产生了极大的怀疑和负面评价,给顾地公司的经营声誉、业内评价及贷款信用等均造成极为恶劣的负面影响。综上所述,由于厦门国际银行珠海分行恶意使用诉讼保全制度,滥用法律权利,严重侵犯了顾地公司的合法权益,使顾地公司在经济上和商誉上均遭受重大损失,厦门国际银行珠海分行对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厦门国际银行珠海分行是厦门国际银行的分支机构,故厦门国际银行应对厦门国际银行珠海分行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辩称

厦门国际银行珠海分行辩称:(一)厦门国际银行珠海分行对顾地公司提起的诉讼保全行为合法,未有错误之处。1.顾地公司与厦门国际银行珠海分行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合法有效的,这是厦门国际银行珠海分行提起诉讼和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依据。顾地公司与厦门国际银行珠海分行之间签订了编号为GRZ13129的系列《综合授信额度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保证合同》,厦门国际银行珠海分行依据上述协议向顾地公司发放了相应的贷款,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合法有效。但2015年3月27日借款合同到期后,顾地公司并未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足额履行还款义务。经厦门国际银行珠海分行多次催促后,截至2015年8月19日顾地公司仍未清偿拖欠厦门国际银行珠海分行的贷款本金3580.32万元及相应利息。为此,2015年8月21日厦门国际银行珠海分行就顾地公司的上述违约行为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为使将来判决得以顺利执行而依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向法院申请了诉讼保全措施。2.厦门国际银行珠海分行对顾地公司的股票及账户采取的保全措施是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司法行为,并且该行为由顾地公司与厦门国际银行珠海分行在调解协议中予以确定。厦门国际银行珠海分行基于顾地公司违约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提出对顾地公司采取诉讼保全的申请,并明确查封的金额以债权金额3700万元为限,法院依法作出了准许查封的裁定。顾地公司等就超标的查封提出的异议和复议被珠海中院的(2015)珠中法民四初字第35号之一、之二民事裁定书予以驳回,因此未超标的查封的事实已经被司法确定,厦门国际银行珠海分行的保全行为不存在超标的查封的错误。事实上,厦门国际银行珠海分行保全顾地公司的股票价值也未超标的。厦门国际银行珠海分行查封顾地公司的股票之前,顾地公司已将股票1.42亿股在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沙银行)、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兴银行)和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进行了质押。3.顾地公司确认了诉讼保全措施的合法性,并放弃了对诉讼保全提出索赔的权利。2015年12月22日,顾地公司与厦门国际银行珠海分行签订《和解协议书》。2015年12月28日,法院出具了(2015)珠中法民四初字第35号民事调解书并经双方签收,各方确认厦门国际银行珠海分行查封顾地公司股权和账户的事实,说明顾地公司对此也认可和接受,并且双方达成调解的内容也是基于股票被查封这一重要事实,即顾地公司将相关款项打入到法院的账户后,厦门国际银行珠海分行配合申请和完成对股票的解封。民事调解书是生效的法律文书,其确认的事实和行为(含顾地公司股票被冻结保全的事实和行为)是合法有效的。《和解协议书》第四条也明确约定,顾地公司应在厦门国际银行珠海分行履行完协议义务后3日内向银监局等部门撤回所有信函、投诉和消除不良影响,也可推断出顾地公司放弃或不再具有对诉讼保全提出异议或索赔的权利。4.顾地公司主张的“有抵押物而不能对其他财产进行诉讼保全”的观点是错误的,担保物权的设定并不排斥债权人和法院采依法采取保全措施。债有担保物的情况下,诉讼保全措施虽依债权人申请,但最终得经法院审查作出。法律并没有禁止或排斥在债存在担保物的情形下,债权人对非担保财产采取诉讼保全的权利。厦门国际银行珠海分行在借款合同项下的抵押物为伟雄集团名下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容桂镇卫红居委会环安路13号房地产,该抵押物的性质为工业厂房,建筑面积27792.9平方米、土地面积7725.9平方米,用途为员工宿舍。考虑到将来处置该抵押物时涉及的税费成本,社会稳定性因素及其在变现能力、流通能力均不如股票及银行账号等多种原因,厦门国际银行珠海分行对顾地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及股权采取保全措施更有利于将来对生效判决的顺利执行。5.事实上,顾地公司恶意转移股票,隐瞒转移财产所得造成厦门国际银行珠海分行损失,恰好证明了厦门国际银行珠海分行对其采取保全措施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也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根据《综合授信额度合同》第8.2条、第8.4条的约定,顾地公司增加债务融资、处置资产、增加担保应事先书面通知并事先征得厦门国际银行珠海分行的同意,而顾地公司隐瞒收取股份受让人的股份转让款项和转让股份行为违反了该约定。厦门国际银行珠海分行的债权在2015年3月即到期,当初厦门国际银行珠海分行正是基于顾地公司的信息披露,即顾地公司可依据《股份转让协议》,在2015年8月16日股票解禁后有8亿元的应收款,从而确认其有偿债能力,才将债权宽限至2015年8月21日。但顾地公司在2015年3月在签署《股份转让补充协议》的同时,已经私下收取超过交易总额50%的履约保证金,金额合计为4亿元,顾地公司收取该款项后实际上完全具备履行归还厦门国际银行珠海分行贷款义务的能力,但却向厦门国际银行珠海分行隐瞒并且也未按证监会的要求对外如实公告披露已收取交易款项的事实,故意不归还逾期贷款,给厦门国际银行珠海分行造成重大损失。因此,厦门国际银行珠海分行对顾地公司的股权和账户采取保全措施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诉讼保全规定的权利,是保护厦门国际银行珠海分行债权判决执行的必要和合理的救济措施。(二)厦门国际银行珠海分行申请查封并未对顾地公司造成损失,顾地公司主张的损失并不存在,且与厦门国际银行珠海分行的诉讼保全行为没有因果关系。1.顾地公司主张的损失均是因为其自身违约原因导致的,并非因为厦门国际银行珠海分行的诉讼保全原因而产生。德力西公司、涌瑞公司及邢建亚在分别起诉顾地公司的诉状中均表示:顾地公司在股票限售期届满前即开始存在违约行为,并怠于履行股权转让交易的相关义务,包括但不限于2015年6月25日,顾地公司将部分股权解除抵押后再次进行质押及未开设共管账户等,其违约行为导致了协议约定的后续股份交割事宜无法予以推进。根据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向顾地公司发出的数份律师函可见顾地公司在厦门国际银行珠海分行查封前已存在导致股份无法顺利交割的情形,具体包括:(1)顾地公司应在2015年8月16日限售股解禁后3天之内与涌瑞公司开设共管账户,却得不到顾地公司的配合;(2)顾地公司对拟交割的股份重新进行了股份质押;(3)顾地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伟雄集团的股东林伟雄对股权转让提出了质疑,并拟对顾地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导致股票停牌;(4)顾地公司的805万股股票被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司法查封;(5)顾地公司因林伟雄提出异议,导致就提名新董事及表决权发生了争议。德力西公司、涌瑞公司等主张的均是顾地公司本身主观违约而导致股票交易无法履行,并未提到因厦门国际银行珠海分行的保全措施而导致股票无法交易。顾地公司向海通公司、华兴银行广州分行、长沙银行广州分行支付违约金等费用,均是基于其与该机构的借款合同到期没有还款而产生逾期,从而产生罚息、违约金等费用,与厦门国际银行珠海分行的查封没有任何关联性和因果关系。2.顾地公司向德力西公司、涌瑞公司及邢建亚支付巨额赔偿金,是其为了谋取更大的商业利益而做出的权衡妥协的措施,根本不能称其为损失。2015年9月21日,德力西公司、涌瑞公司及邢建亚分别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顾地公司继续履行股份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并按照转让价款总额8亿元的每天0.5‰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直至完成股份转让的过户手续之日止。按常理来说,厦门国际银行珠海分行对顾地公司的债权仅有3500余万,顾地公司在已经收取三位股份受让人4亿多元履约保证金的前提下,完全可以轻而易举地偿还厦门国际银行珠海分行的贷款,继续履行股票交易合同,完成股份的交割,但顾地公司却选择支付巨额赔偿款的方式来解除交易调解结案,其做法违背常理,除非解除交易可以获得更大的收益。事实证明:顾地公司将股票以每股11.8元的价格转让给了山西盛农投资有限公司,顾地公司获得了高于原交易4亿元的超额收益;同时,顾地公司还通过此笔交易解决了与海通证券的债务问题以及对三位股份受让人因逾期履约产生的违约责任问题,从而实现商业利益最大化。顾地公司和三位股份受让人在调解协议中只约定了支付赔偿金作为投资补偿,但却没有对款项支付的原因和组成做出任何说明。顾地公司通过自行调解方式而自愿支付的行为虽是其权利自行处分的结果,但却放弃了作为诉讼当事人合理的抗辩权,顾地公司的该种行为不符合正常的商业利益判断和逻辑,已经超出了厦门国际银行珠海分行的合理预见的范围。如果厦门国际银行珠海分行的保全行为阻碍了顾地公司与德力西公司、涌瑞公司的交易,顾地公司完全可以提供3700万元的其他担保来置换,从而解除对股票的查封冻结。根据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股票在限售期届满前不能收取交易款项,不能让渡股东权益,但顾地公司与股份受让人在2015年3月13日签订的《股份转让补充协议》中,约定已经收取了超过交易总额50%的履约保证金并让渡或限制了股东权益,且顾地公司未按深交所的规定披露该补充协议并故意隐瞒。该交易的非法性也自然影响了后期顾地公司自愿赔偿损失的合法性,同样也影响了主张这种非法交易背景下赔偿4亿元违约金作为损失的合法性。(三)由于厦门国际银行珠海分行具有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且所有的法律关系均在厦门国际银行珠海分行与顾地公司之间产生,与厦门国际银行没有关系。因此,顾地公司将厦门国际银行列为被告和承担连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四)对于顾地公司提出的第3项诉讼请求,由于该项请求是基于人格权利受到侵害而产生的权利主张,而本案是因为顾地公司认为厦门国际银行珠海分行的查封行为不当而主张的经济赔偿和财产纠纷,并不涉及顾地公司的人格权利。综上所述,厦门国际银行珠海分行对顾地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及股票采取司法冻结、查封等保全措施具有正当性,厦门国际银行珠海分行并没有滥用诉权进行恶意查封,并且顾地公司也并未因此遭受经济损失,厦门国际银行珠海分行的诉讼保全措施与顾地公司的损失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为此请求法院依法驳回顾地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厦门国际银行辩称:(一)厦门国际银行同意厦门国际银行珠海分行的答辩意见。(二)厦门国际银行不应被列为本案被告。首先,厦门国际银行并非本案所涉法律关系之当事人,厦门国际银行与顾地公司之间亦不存在合同等法律关系,且本案所有法律关系均在厦门国际银行珠海分行与顾地公司之间产生,与厦门国际银行没有关系。因此,顾地公司将厦门国际银行列为被告没有法律依据。其次,由于厦门国际银行珠海分行具有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十二条第六款规定,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民事责任问题的复函》(银条法〔1995〕37号)第一条规定,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在总行授权范围内开展业务时,与其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生纠纷引起民事诉讼的,应以分支机构作为诉讼主体,而不应以其总行作为诉讼主体。因此,顾地公司将厦门国际银行列为本案被告无法律上的理由和依据。综上所述,顾地公司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其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当全部予以驳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28日,顾地公司与厦门国际银行珠海分行签订《综合授信额度合同》(编号:GRZ13129),约定:发放授信贷款5500万元,额度有效期限为2014年3月28日至2015年3月27日。贷款年利率为7.2%,厦门国际银行珠海分行按季计收贷款利息,结息日为每季末月的十一日(遇节假日则提前至上一银行工作日),顾地公司应在结息日支付到期利息。伟雄集团以其座落于顺德市容桂镇卫红居委会环安路13号的房产及该房产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为顾地公司所欠债务提供抵押担保,该房产建筑面积27792.90平方米、用途为工业、评估现值8026.03万元。伟雄集团、广东正野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野公司)、CHAOQUNGRACELIN(林超群)、CHAOMINGLIN(林超明)、KEVINHUALIN(林昌华)、AARONCHANGSHENGLIN(林昌盛)为贷款的偿还提供全责连带保证。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由合同引起或与合同有关的争议和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厦门国际银行珠海分行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合同还附有厦门国际银行珠海分行与伟雄集团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厦门国际银行珠海分行分别与伟雄集团、正野公司、CHAOQUNGRACELIN(林超群)、CHAOMINGLIN(林超明)、KEVINHUALIN(林昌华)、AARONCHANGSHENGLIN(林昌盛)签订的《保证合同》。

2015年8月21日,厦门国际银行珠海分行以贷款本金35803200元及相应利息、罚息等仍未偿还为由,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顾地公司、伟雄集团、正野公司、CHAOQUNGRACELIN、CHAOMINGLIN、KEVINHUALIN、AARONCHANGSHENGLIN,请求:顾地公司偿还贷款35803200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实现债权的费用;判决处理伟雄公司提供的抵押物,以所得价款优先偿还上述债务;判决正野公司、CHAOQUNGRACELIN、CHAOMINGLIN、KEVINHUALIN、AARONCHANGSHENGLIN承担连带保证。该案案由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号为(2015)珠中法民四初字第35号。

厦门国际银行珠海分行在提起该案诉讼的同时,申请对顾地公司、伟雄集团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等诉讼保全,保全的金额以3700万元为限。厦门国际银行珠海分行提供了以下可供保全的财产情况:一、顾地公司开户于下列银行账户的存款:1.中国建设银行顺德桂洲支行(账户号码:44×××58);2.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容桂容奇支行(账户号码:16×××76);3.中国银行顺德容桂支行(账户号码:67×××77);4.中信银行佛山分行(账户号码:74×××71);5.九江银行广州分行营业部(账户号码:58×××53);6.南昌银行广州珠江新城支行(账户号码:02×××27);7.中国工商银行佛山容桂支行(账户号码:20×××84);8.平安银行佛山容桂支行(账户号码:11×××02);9.交通银行佛山分行营业部(账户号码:446267000012014017961);10.招商银行佛山分行季华支行(账户号码:75×××89);11.厦门国际银行珠海分行(账户号码:80×××47)。二、伟雄集团名下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卫红社区居民委员会环安路13号的房产(房地产权证号:00××45)。三、顾地公司持有的顾地科技公司的股票142146800股(证券代码:002694、证券名称:顾地科技)及其依照《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应得的分红款。厦门国际银行珠海分行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诉讼保全承诺函》,同意已自有资产担保对因保全错误所造成被保全人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6日作出(2015)珠中法民四初字第35号民事裁定,一、冻结顾地公司开户于下列银行账户的存款:1.中国建设银行顺德桂洲支行(账户号码:44×××58);2.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容桂容奇支行(账户号码:16×××76);3.中国银行顺德容桂支行(账户号码:67×××77);4.中信银行佛山分行(账户号码:74×××71);5.九江银行广州分行营业部(账户号码:58×××53);6.南昌银行广州珠江新城支行(账户号码:02×××27);7.中国工商银行佛山容桂支行(账户号码:20×××84);8.平安银行佛山容桂支行(账户号码:11×××02);9.交通银行佛山分行营业部(账户号码:446267000012014017961);10.招商银行佛山分行季华支行(账户号码:75×××89);11.厦门国际银行珠海分行(账户号码:80×××47)。二、查封伟雄集团名下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卫红社区居民委员会环安路13号的房产(房地产权证号:00××45)。三、冻结顾地公司持有顾地科技公司的股票142146800股(证券代码:002694、证券名称:顾地科技)及其孳息(依照《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应得的分红款)。上述财产的查封、冻结金额以37000000元为限。上述财产在查封、冻结期间,禁止转让、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

前述银行帐户实际冻结金额为264404.74元。根据顾地公司提交的广东南粤房地产与土地评估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25日作出的《房地产抵押估价报告》【粤评房(佛)字第201403000107号】,伟雄集团名下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卫红社区居民委员会环安路13号建筑面积合计27792.9平方米、土地面积为7725.9平方米的工业房地产抵押价值估价为80413200元。根据顾地科技公司董事会于2015年8月13日发布的《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股权司法冻结的公告》,显示截至公告日顾地公司持有该公司股票142146800股份,累计质押冻结142071420股。

2015年9月6日,顾地公司以厦门国际银行珠海分行过度行使权利且实际保全的财产金额已经远超过其诉讼请求、伟雄集团已提供了抵押担保为由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复议,请求:1.撤销(2015)珠中法民四初字第35号民事裁定书第一项、第三项裁定;2.责令厦门国际银行珠海分行承担由于申请错误造成顾地公司的经济损失。2015年9月7日,案外人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作为顾地公司持有的顾地科技公司9600000股股票的质权人,以实际保全的财产金额已经远超过诉讼请求、伟雄集团已提供了抵押担保为由,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复议,请求解除对顾地公司持有的顾地科技公司142146800股股票中的9600000股及其孳息的冻结。2015年9月14日,厦门国际银行珠海分行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解封申请书,称鉴于顾地公司及案外人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对(2015)珠中法民四初字第35号民事裁定书提出财产保全复议,决定请求解除对伟雄集团名下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卫红社区居民委员会环安路13号的房产的查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6日作出(2015)珠中法民四初字第35号之一民事裁定,裁定解除对前述房产的查封后,对前述银行帐户、股票及其孳息的冻结金额仍以37000000元为限。针对顾地公司、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的财产保全复议申请,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还于2015年9月17日分别作出(2015)珠中法民四初字第35号之二、之三民事裁定,认为前述银行帐户、股票及其孳息的冻结金额未超过厦门国际银行珠海分行的诉讼请求金额,伟雄集团以前述房产作为《综合授信额度合同》项下授信业务所形成的一系列债务的抵押担保,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中所规定的财产保全的被申请人在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的情形,裁定驳回顾地公司、案外人华兴银行股广州分行对(2015)珠中法民四初字第35号民事裁定书提出的财产保全复议。

在(2015)珠中法民四初字第35号案的审理过程中,案件当事人厦门国际银行珠海分行、顾地公司、伟雄集团、正野公司、CHAOQUNGRACELIN(林超群)、CHAOMINGLIN(林超明)、KEVINHUALIN(林昌华)、AARONCHANGSHENGLIN(林昌盛)以及案外担保人邱丽娟、广东松本电工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本公司)于2015年12月22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2015年12月25日,厦门国际银行珠海分行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对CHAOQUNGRACELIN、CHAOMINGLIN、KEVINHUALIN、AARONCHANGSHENGLIN的起诉。据此,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8日作出(2015)珠中法民四初字第35号民事调解书,内容如下:

各方当事人均确认以下事实:一、厦门国际银行珠海分行和顾地公司于2014年3月28日签订了编号为GRZ13129的《综合授信额度合同》,借款金额为5500万元,伟雄集团将名下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卫红社区居委会环安路13号的房产及该房产相应的土地使用权(房地产权证号:00××45)抵押予厦门国际银行珠海分行,作为借款合同项下顾地公司所欠厦门国际银行珠海分行全部债务偿还的抵押担保,厦门国际银行珠海分行、伟雄集团已办理了抵押物的抵押登记(他项权证号:粤房地他项权证佛字第0314008689号)。伟雄集团、正野公司均为借款合同项下顾地公司所欠厦门国际银行珠海分行的全部债务的偿还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合同到期日为2015年3月27日,借款合同项下顾地公司所欠厦门国际银行珠海分行的债务已逾期。二、根据厦门国际银行珠海分行的保全申请,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珠中法民四初字第3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冻结顾地公司持有的顾地科技公司的股票142146800股(证券代码:002694、证券名称:顾地科技)及其孳息(依照《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应得的分红款);(二)冻结顾地公司开户于下列银行账户的存款:1.中国建设银行顺德桂洲支行(账户号码:44×××58);2.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容桂容奇支行(账户号码:16×××76);3.中国银行顺德容桂支行(账户号码:67×××77);4.中信银行佛山分行(账户号码:74×××71);5.九江银行广州分行营业部(账户号码:58×××53);6.南昌银行广州珠江新城支行(账户号码:02×××27);7.中国工商银行佛山容桂支行(账户号码:20×××84);8.平安银行佛山容桂支行(账户号码:11×××02);9.交通银行佛山分行营业部(账户号码:446267000012014017961);10.招商银行佛山分行季华支行(账户号码:75×××89);11.厦门国际银行珠海分行(账户号码:80×××47)。上述财产的查封、冻结金额37000000元为限。三、顾地公司尚欠厦门国际银行珠海分行贷款本金币35803191.75元及其相应的利息、罚息及复利等。

本案各方当事人及案外担保人邱丽娟、松本公司经过协商,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顾地公司于2015年12月15偿还借款合同项下所欠厦门国际银行珠海分行部分贷款金额:1.本金20003191.75元;2.截至2015年12月31日(不含当天)的全部利息、罚息及复利2960059.31元。二、为确保本协议第一条还款金额的顺利偿还,厦门国际银行珠海分行和顾地公司同意按以下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一)顾地公司指定案外人山西盛农投资有限公司(账户名:山西盛农投资有限公司,账户号码:361231010300000006073,开户行:榆次农商行银海支行)已于2015年12月15日将前述第一条全部款项22963251.06元划转到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户。(二)顾地公司及山西盛农投资有限公司于和解协议签署后向法院提交相应划款函件,明确上述款项用于偿还顾地公司在厦门国际银行珠海分行处的部分贷款本金及利息。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收到上述函件后将上述款项划转至厦门国际银行珠海分行(账户名:厦门国际银行珠海分行;开户行:厦门国际银行珠海分行;银行账号:CNY1572300038017)。(三)厦门国际银行珠海分行应在和解协议生效且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收到顾地公司及山西盛农投资有限公司提供的划款函件后申请解除厦门国际银行珠海分行对顾地公司所持顾地科技公司股票及全部银行账户的财产保全措施。三、顾地公司应于厦门国际银行珠海分行履行完毕本协议约定的义务后3个工作日内撤回所有对外发出的关于厦门国际银行珠海分行、顾地公司双方贷款事宜的一切信函,包括但不限于向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珠海分局等单位发出的信函,消除不良影响。四、如顾地公司已履行了第一、二条之约定义务,且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结清借款合同项下截至展期之日的剩余的利息、罚息和复利的前提下,厦门国际银行珠海分行、顾地公司同意为借款合同项下剩余贷款予以展期或重组(具体以双方签订的合同为准)。重组贷款的基本条件为:金额上限为1580万元,贷款期限为不超过6个月,贷款利率为固定利率10%(年利率)。顾地公司应每月归还利息,于到期日一次性偿还贷款本金。担保方式除由伟雄集团、正野公司按照借款合同继续承担担保责任外(包括抵押、质押、保证担保),案外人邱丽娟、松本公司自愿同意为上述贷款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重组贷款为借款合同项下贷款的延续,顾地公司及上述担保人同意继续对重组贷款承担还款责任和担保责任。五、如顾地公司未按约定履行上述义务,厦门国际银行珠海分行有权申请强制执行,对伟雄集团名下的座落于顺德市容桂镇卫红居委会环安路13号的房产及该房产相应的土地使用权(房产证号:粤房地证字第××号)实现抵押权,有权对上述抵押物及保全财产折价或变卖、有权对拍卖的价款在上列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并要求伟雄集团、正野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案外人邱丽娟、松本公司同意为顾地公司履行上述义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六、本案诉讼费及保全费由顾地公司承担。

2015年9月14日,厦门国际银行珠海分行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解封申请书,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5日作出(2015)珠中法民四初字第35号之四民事裁定书,裁定解除对前述账户存款、股票及其孳息的冻结。

顾地公司为证明其在顾地科技公司的股权被冻结而导致重大损失,提供了如下证据:一、投资补偿金、费用损失478296700元和罚息、违约金、复利损失43472986.57元。1.华兴广分额质字第20140512379号《最高额质押合同》《解除证券质押登记通知》、关于向华兴银行股票质押960万股的说明、顾地公司与中信证券广州临江大道营业部《初始交易委托书》《长沙银行最高额质押合同》(042020150604203824号、20130524001-3号、04202015064203868号、04202015064203867号)《证券质押登记证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及交易协议书详细、顾地科技公司第2015-068号公告,证明顾地公司所持142071420股顾地科技公司的股票已经办理质押登记,质押担保的债务金额合计916965578.67元,质押股权数量占顾地公司所持顾地科技公司股票的99.95%。顾地公司通过顾地科技公司已就此进行公告。2.顾地科技公司关于其控股股东顾地公司股权转让进展公告、顾地公司关于股权转让之股东会决议、顾地公司关于股权转让之董事会决议以及顾地公司与德力西公司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顾地公司与涌瑞公司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顾地公司与邢建亚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证明顾地公司已于2015年3月13日与德力西公司、涌瑞公司、邢建亚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拟于2015年8月15日后办理股票交割手续,顾地公司自2015年3月17日起多次通过顾地科技公司进行公告。3.顾地科技公司股权转让进展公告(第2015-080号、第2015-085号、第2015-102号、第2015-106号),证明因股权被冻结导致顾地公司与德力西公司、邢建亚及涌瑞公司的股权转让无法办理交割。4.德力西公司起诉状、顾地公司与德力西公司就和解事宜签订的《和解协议》、(2015)粤高法民四初字第10号民事裁定书、山西省农村商业银行结算业务委托(申请)书,证明顾地公司与德力西公司经法院调解达成和解,顾地公司向德力西公司支付投资补偿金及法诉费用142324900元。5.邢建亚起诉状、顾地公司与邢建亚就和解事宜签订的《和解协议》、(2015)粤高法民四初字第11号民事裁定书、山西省农村商业银行结算业务委托(申请)书,证明顾地公司经法院调解,与邢建亚达成和解,顾地公司向邢建亚支付投资补偿金及法诉费用141314900元。6.涌瑞公司起诉状、顾地公司与涌瑞公司就和解事宜签订的《和解协议》、(2015)粤高法民二初字第18号民事裁定书、山西省农村商业银行结算业务委托(申请)书,证明顾地公司经法院调解与涌瑞公司达成和解,顾地公司向涌瑞公司支付投资补偿金及法诉费用194656900元。7.《长沙银行人民币借款合同》(编号:042020141001003477000、042020141001003566000、042020141001003604000、04202014100100362000、042020141001003716000)《银行承兑汇票》(编号:3130005124559703、3130005124559706、3130005124559707)、长沙银行《到期还本付息通知书》、顾地公司向长沙银行支付罚息及复利的银行凭证、长沙银行2016年为顾地公司提供借新还旧贷款的《人民币借款合同》及《最高额质押合同》,证明因股权冻结导致无法续贷,顾地公司向长沙银行广州分行支付罚息及复利合计5628473.50元。8.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利息划付单》、《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陕西盛农投资有限公司、广东顾地塑胶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顾地塑胶有限公司之债权收益权转让协议》,证明因股权冻结导致无法续贷,顾地公司须支付罚息及违约金合计36780508.43元。9.《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编号:20140512379013、20140512379014、20140512379017、20140512379018)、顾地公司向华兴银行支付罚息及复利的银行凭证,证明因股权冻结导致无法续贷,顾地公司向华兴银行广州分行支付罚息及复利合计1064004.64元。二、商誉损失:2015年9月23日和讯网《顾地科技深陷“战略混战”大股东质押引发风波》,证明顾地公司遭受市场负面评价,商誉受到严重损害。经质证,厦门国际银行珠海分行、厦门国际银行认为上述证据与本案不存在关联性,也不能实现顾地公司的证明目的。

为证明涉案查封未对顾地公司造成损失,且顾地公司主张的损失与本案诉讼保全没有因果关系,厦门国际银行珠海分行、厦门国际银行提交了如下证据: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权解除质押及在质押的公告(第2015-061号、062号)、关于控股股东股权司法冻结的公告(第2015-068号)、股权转让进展公告(第2015-069号、070号、080号、085号、087号、089号、090号、099号、101号、106号、107号)、关于控股股东股权司法冻结及司法轮候冻结的公告(第2015-079号)、关于公司控股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第2015-120号)、关于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第2015-129号)、股权转让框架协议及补充协议(表明2015年12月24日顾地公司以每股11.86元的价格将持有的顾地科技公司股份另行转让给山西盛农投资有限公司)。经质证,顾地公司对上述证据的关联性均不予认可。

另查明,在德力西公司与顾地公司等因股权转让纠纷而产生的(2015)粤高法民四初字第10号案中,德力西公司的《民事起诉状》载明:根据相关协议及补充协议,顾地公司将其持有的顾地科技公司30000000股限售流通股以210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德力西公司,确认30000000股的限售期自2012年8月16日起至2015年8月15日止。协议签订后,德力西公司依约转账支付履约保证金1200万元。如在付款条件成就后,按照双方于补充协议中的约定,可以以德力西公司30000000股应得的部分分红款960万元抵作应支付给顾地公司的履约保证金或转让价款。此外,德力西公司还向顾地公司支付了800万元的往来款。此后,顾地公司于限售届满前即开始存在违约行为,并怠于履行或配合本次股权转让交易的相关义务,包括其未于2015年6月30日前办理400万股的注销质押登记。2015年8月11日,德力西公司向顾地公司致函,敦促顾地公司在2015年8月14日前开立共管账户,以便德力西公司依约支付11040万元至双方的共管账户。德力西公司亦为此派专人赴顾地公司协同开户,但顾地公司依旧以各种理由拖延。基于顾地公司上述不配合行为,协议所约定的后续事项均无法推进,遂提起该案诉讼。该起诉状的落款日期是2015年9月21日。

在邢建亚与顾地公司等因股权转让纠纷而产生的(2015)粤高法民四初字第11号案中,邢建亚的《民事起诉状》载明:顾地公司将其持有的顾地科技公司30000000股限售流通股以240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邢建亚,并确认标的的股份的限售期自2012年8月16日起至2015年8月15日止。协议签订后,邢建亚依约转账支付履约保证金12700万元,并按照补充协议约定,以邢建亚30000000股的应得的部分分红260万元抵作应支付给顾地公司的履约保证金。此后,顾地公司于限售届满前即开始存在违约行为,并怠于履行或配合本次股权转让交易的相关义务,未能如期开办共管账户。2015年8月11日,邢建亚向顾地公司致函,敦促顾地公司在2015年8月14日前开立共管账户,以便邢建亚依约支付余款至共管账户。邢建亚亦为此派专人赴顾地公司协同开户,但顾地公司依旧以各种理由拖延。基于顾地公司上述不配合行为,协议所约定的后续事项均无法推进,遂提起该案诉讼。该起诉状的落款日期是2015年9月21日。

在涌瑞公司与顾地公司等因股权转让纠纷产生的(2015)粤高法民二初字第18号案中,涌瑞公司的《民事起诉状》载明:涌瑞公司与顾地公司等约定将顾地公司所持有的顾地科技公司4000万股限售股转让给涌瑞公司,转让总价款为3.2亿元。合同签署后,涌瑞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履约保证金17280万元。余款根据转让合同约定,在所转让股份的限售期满后根据约定支付至共管账户,并用于清偿债务后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手续。限售期至2015年8月15日。但顾地公司在限售届满前,即开始恶意违约。2015年6月,顾地公司未经涌瑞公司同意,擅自将所转让股份再次进行质押,增加了融资额,且其中805万股已被司法冻结。2015年8月14日,顾地公司违反股份转让合同的约定,在未征求涌瑞公司意见的情况下,擅自向深圳交易所和顾地科技公司申请重大资产重组,要求顾地科技公司于2015年8月17日开始临时停牌。同时限售期满后,在涌瑞公司多次催促办理交割手续的情况下,顾地公司始终以各种方式推诿、拖延。顾地公司的上述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所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以实际行为妨碍合同的正当履行,严重危及涌瑞公司合同目的的实现。现经各方多次协商未果,涌瑞公司提起该案诉讼。该起诉状的落款日期是2015年8月21日。

关于控股股东股权司法冻结的公告(第2015-068号)载明:2015年8月11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下发的《股份冻结数据(2015年8月11日)》,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0日对公司控股股东顾地公司持有公司的首发前机构类限售股8052128股进行司法冻结,期限为2015年8月10日至2018年8月9日。截至本公告日,顾地公司持有本公司142146800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41.13%,累计质押冻结14207142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1.11%,占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99.95%。本次司法冻结805212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33%,占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5.66%。

关于控股股东股权司法冻结及司法轮候冻结的公告(第2015-079号)载明:顾地科技公司于2015年8月28日、8月31日分别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下发的《股份冻结数据(2015年8月27日)》《司法轮候冻结数据(2015年8月27日)》《股份冻结数据(2015年8月28日)》《司法轮候冻结数据(2015年8月28日)》,知悉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7日、8月28日对公司控股股东顾地公司持有公司的股份进行司法冻结及司法轮候冻结,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8日对顾地公司持有公司的股份进行司法轮候冻结,具体如下:1.司法冻结情况:(1)司法冻结机关: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珠中法执保字第72号),司法冻结数量:92094672股,冻结期限:2015年8月27日至2018年8月26日;(2)司法冻结机关: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珠法执字第72号),司法冻结数量:42000000股,冻结期限:2015年8月28日至2018年8月26日。2.司法轮候冻结情况:(1)司法轮候冻结机关: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珠法执字第72号),司法轮候冻结数量:8052128股,司法轮候冻结期限:36个月,委托日期:2015年8月27日;(2)司法轮候冻结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粤高法立保字第20号],司法轮候冻结数量:100146800股,司法轮候冻结期限:36个月,委托日期:2015年8月28日;(3)司法轮候冻结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粤高法立保字第22号],司法轮候冻结数量:100146800股,司法轮候冻结期限:36个月,委托日期:2015年8月28日。截止本公告日,顾地公司持有本公司142146800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41.13%,累计质押冻结142071420股,占公司总股本41.11%,占其持有本公司股本的99.95%;累计司法冻结142146800股,占公司总股本41.13%,占持有本公司股份100%;累计司法轮候冻结208345728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根据诉辩双方的主张和诉讼理由,本案存在如下两个争议焦点:厦门国际银行是否为本案适格被告;厦门国际银行珠海分行、厦门国际银行应否承担申请保全错误赔偿责任。

关于厦门国际银行是否为本案适格被告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由于涉案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厦门国际银行珠海分行作为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属于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则顾地公司坚持将厦门国际银行列为本案共同被告,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厦门国际银行以其并非涉案金融借款合同的当事人、厦门国际银行珠海分行具有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为由要求本院驳回顾地公司对其的起诉,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厦门国际银行珠海分行、厦门国际银行应否承担申请保全错误赔偿责任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申请保全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遭受的损失。因法律对申请保全错误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并无特别规定,则该类侵权责任在责任构成上属于一般侵权责任,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顾地公司主张厦门国际银行珠海分行就涉案财产保全承担申请保全错误赔偿责任,理应举证证明以下三个要件事实:厦门国际银行珠海分行存在主观过错;顾地公司遭受实际损失;厦门国际银行珠海分行申请保全的行为与顾地公司的损失存在因果关系。只有上述三个要件同时成立,厦门国际银行珠海分行才应依法承担申请保全错误赔偿责任。对此,本院分析如下:

首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厦门国际银行珠海分行在申请保全时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主观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申请诉讼保全是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故只有在申请人滥用权利,即申请人对错误保全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可以认定申请保全人存在主观过错。在(2015)珠中法民四初字第35号案中,厦门国际银行珠海分行请求顾地公司、伟雄集团等偿还贷款35803200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实现债权的费用,并申请以3700万元为限对顾地公司、伟雄集团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表明厦门国际银行珠海分行诉讼请求的标的额与其申请的财产保全金额相当。同时,(2015)珠中法民四初字第35号民事调解书已确认顾地公司尚欠厦门国际银行珠海分行贷款本金35803191.75元及其相应利息、罚息、复利等。因此,鉴于厦门国际银行珠海分行申请保全的金额与其诉讼请求的标的额相当,被保全人顾地公司、伟雄集团在(2015)珠中法民四初字第35号民事调解书中也明确确认拖欠相关贷款的事实,则厦门国际银行珠海分行在申请保全时不存在过错。况且,为解决相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顾地公司已在(2015)珠中法民四初字第35号民事调解书中确认诉讼保全的事实,并自愿承担全部保全费,现又提起本案诉讼,有违诉讼的诚信。

顾地公司主张厦门国际银行珠海分行申请保全错误,主要基于以下三个理由:伟雄集团提供的抵押房产价值为诉讼请求标的额的两倍以上,不存在使判决难以执行的情形;被查封财产的价值远超厦门国际银行珠海分行诉讼请求的数十倍;在顾地公司提出财产保全复议申请,要求立即解除对顾地公司11个银行账号及所持顾地科技公司股票142146800股的冻结时,厦门国际银行珠海分行明知顾地公司正处于股权转让的关键时期,且142071420股已被用于质押融资,而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对抵押房产的财产保全,坚持冻结顾地公司所持有的顾地科技公司股票。对此,本院分述如下: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财产保全制度的目的在于保障将来生效判决的执行。虽然伟雄集团以其座落于顺德市容桂镇卫红居委会环安路13号房产为顾地公司所欠债务提供抵押担保,但鉴于不动产价值的变现本身存在一定的市场风险,且现行法律并未禁止享有抵押权的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则厦门国际银行珠海分行作为债权人,为充分保证债权的实现而申请财产保全,并不构成主观上的过错。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经查,厦门国际银行珠海分行在财产保全申请书中明确以3700万元为限对顾地公司、伟雄集团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该保全金额并未超过厦门国际银行珠海分行的诉讼请求范围。虽然厦门国际银行珠海分行在申请财产保全时提供了可供保全财产的信息,但因具体查封、冻结范围是由受理法院依法审查并作出裁定,厦门国际银行珠海分行的上述行为不存在过错。3.在顾地公司提出财产保全复议申请时,厦门国际银行珠海分行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对抵押房产的财产保全,是厦门国际银行珠海分行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如顾地公司认为继续冻结股票会对其造成重大损失,完全可以通过提供担保的方式申请法院解除对股票的冻结。因此,厦门国际银行珠海分行申请撤销对涉案抵押房产的财产保全,亦不存在过错。

其次,顾地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所称的经济损失与厦门国际银行珠海分行的申请保全行为存在因果联系。1.顾地公司主张因其所持顾地科技公司股票被厦门国际银行珠海分行冻结,而与德力西公司、邢建亚、涌湍公司发生股权转让纠纷,导致投资补偿金、费用损失478296700元。但是,在德力西公司与顾地公司等因股权转让纠纷而产生的(2015)粤高法民四初字第10号案中,德力西公司《民事起诉状》载明的诉讼理由是:顾地公司于限售届满(2015年8月15日)前即开始存在违约行为,并怠于履行或配合本次股权转让交易的相关义务,包括其未于2015年6月30日前办理400万股的注销质押登记,以各种理由拖延开立共管账户。在邢建亚与顾地公司等因股权转让纠纷而产生的(2015)粤高法民四初字第11号案中,邢建亚《民事起诉状》载明的诉讼理由是:顾地公司于限售届满(2015年8月15日)前即开始存在违约行为,并怠于履行或配合本次股权转让交易的相关义务,未能如期开办共管账户。在涌瑞公司与顾地公司等因股权转让纠纷产生的(2015)粤高法民二初字第18号案中,涌瑞公司《民事起诉状》载明的诉讼理由是:顾地公司在限售期届满(2015年8月15日)前开始恶意违约,2015年6月擅自将所转让股份再次进行质押,且其中805万股已被司法冻结,2015年8月14日擅自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从上述起诉状载明的诉讼理由可以看出,在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7日、2015年8月28日对顾地公司持有的顾地科技公司股票进行司法冻结及司法轮候冻结前,相关当事人主张的违约事实已经发生,故厦门国际银行珠海分行的申请保全行为与上述股权纠纷的产生并无直接和必然的联系。2.顾地公司主张因其所持顾地科技公司股票被冻结而无法办理续贷手续,导致罚息、违约金及复利损失43472986.57元。但是,顾地公司向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华兴银行广州分行、长沙银行广州分行支付罚息、违约金及复利,均是基于顾地公司逾期还贷而产生的法律责任,与厦门国际银行珠海分行申请保全的行为亦不存在因果关系。

据此,由于顾地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厦门国际银行珠海分行在主观上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也未能举证证明其所声称损失与厦门国际银行珠海分行的申请保全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故顾地公司主张的厦门国际银行珠海分行申请保全错误赔偿责任不能成立。同时,因厦门国际银行珠海分行的直接赔偿责任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一并驳回顾地公司要求厦门国际银行承担共同或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至于顾地公司主张因其所持顾地科技公司股票被冻结而导致商誉受损,要求厦门国际银行珠海分行、厦门国际银行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佛山日报》《珠江商报》、新浪网、搜狐网、网易网等公开媒体向顾地公司赔礼道歉、消除不良影响的问题。如前所述,厦门国际银行珠海分行在申请财产保全过程中不存在过错,则厦门国际银行珠海分行不需承担相关侵权责任。况且,本案系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不涉及被侵害单位名誉权的问题。因此,顾地公司要求厦门国际银行珠海分行、厦门国际银行赔礼道歉、消除不良影响,亦缺乏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顾地公司的诉讼请求均不成立,依法应予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广东顾地塑胶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650649.08元由广东顾地塑胶有限公司负担,管辖权异议受理费100元由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长戴佛明

审判员王振宏

代理审判员许东平

裁判日期

二○二○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潘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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