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号: (2015)鹤民终字第175号
案件类型: 民事
案 由: 股权转让纠纷
裁判日期: 2015-03-09
合 议 庭 : 程世勇罗惠莉单明霞
审理程序: 二审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献庆与被上诉人金贞玉、原审被告董玉凤股权转让纠纷一案,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2014)淇滨民初字第2078号民事判决。李献庆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李献庆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李献庆提出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李献庆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1116元,减半收取5558元,由李献庆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单明霞
审判员罗惠莉
审判员程世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书记员李方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