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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1202刑初216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11-15   阅读: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皖1202刑初216号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0)皖1202刑初216号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州检一部刑诉(2020)1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某1犯诈骗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刘黎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余某1及其辩护人张亚坤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8年2月份,被害人邱某经朋友介绍认识被告人余某1,余某1谎称自己是阜阳市监察委第四纪检组组长。邱某想租赁碧水云天安置区二期商铺,余某1谎称其认识人可以帮助邱某租赁该安置区商铺,邱某信以为真。余某1陆续以找关系送礼、交租房定金等理由,从邱某处骗取钱款306000元。

2、2019年1月份,被害人张某1经朋友介绍认识被告人余某1,余某1谎称自己在市政府上班,张某1向余某1说起其想竞标阜阳职业技术学院新校区工程图纸设计项目,余某1谎称其可以找到关系,张某1信以为真。2019年1月16日,2019年1月28日,张某1分别向余某1转款10万元合计20万元用于项目竞标打点关系。2019年3月,余某1又谎称中标通知书需要文本费,张某1再次转给余某11600元,余某1共计骗取张某1钱款201600元。张某1发现未中标后多次向余某1催要,2019年6月24日,余某1通过朋友班某退给张某110万元。

3、2019年4月,被告人余某1和李某2通过网络相识,余某1谎称其在市纪委上班。2019年6月,余某1得知李某2哥哥因涉嫌犯罪被宣城市旌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余某1谎称其能帮助李某2哥哥办理取保候审,取得了李某2家人的信任。2019年6月至7月,余某1以找关系、花钱办事为由从被害人李某1(李某2侄子)处陆续骗取钱款219000元。

4、2019年4月,被告人余某1通过李某2认识被害人赵某,赵某想在阜阳市第二人民医院对面建房但缺少资金,余某1谎称其在市纪委上班,可以找到关系进行资金拆借,取得了赵某的信任。2019年4月至8月,余某1陆续骗取赵某钱款171000元。

5、2019年4月,被告人余某1通过李某2认识被害人王某在,余某1谎称其在市纪委上班,可以帮助他人办理当兵。王某在称其儿子想去当兵,余某1称其可以帮助安排,取得了王某在的信任。2019年4月至8月,余某1陆续骗取王某在钱款43000元。

公诉机关为证实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提供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在卷佐证,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追究被告人诈骗罪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余某1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庭审过程中自愿认罪并签字具结。

其辩护人的辩护观点为:一、庭审中被告人余某1自愿认罪并签字具结,依法可从宽从轻处罚。二、虽本案涉案金额较大,但社会影响较小,被告人有部分诈骗资金花销在疏通关系上,同时受害人均从他人处听说被告人有一定的职位,系主动联系被告人余某1,受害人追求的利益、利用的手段均是违反法律规定。综上,应对被告人余某1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1、2018年2月份,被害人邱某经朋友介绍认识被告人余某1,余某1谎称自己是阜阳市监察委第四纪检组组长。邱某想租赁碧水云天安置区二期商铺,余某1谎称其认识人可以帮助邱某租赁该安置区商铺,邱某信以为真。余某1陆续以找关系送礼、交租房定金等理由,从邱某处骗取钱款306000元。

2、2019年1月份,被害人张某1经朋友介绍认识被告人余某1,余某1谎称自己在市政府上班,张某1向余某1说起其想竞标阜阳职业技术学院新校区工程图纸设计项目,余某1谎称其可以找到关系,张某1信以为真。2019年1月16日,2019年1月28日,张某1分别向余某1转款10万元合计20万元用于项目竞标打点关系。2019年3月,余某1又谎称中标通知书需要文本费,张某1再次转给余某11600元,余某1共计骗取张某1钱款201600元。张某1发现未中标后多次向余某1催要,2019年6月24日,余某1通过朋友班某退给张某110万元。

3、2019年4月,被告人余某1和李某2通过网络相识,余某1谎称其在市纪委上班。2019年6月,余某1得知李某2哥哥因涉嫌犯罪被宣城市旌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余某1谎称其能帮助李某2哥哥办理取保候审,取得了李某2家人的信任。2019年6月至7月,余某1以找关系、花钱办事为由从被害人李某1(李某2侄子)处陆续骗取钱款219000元。

4、2019年4月,被告人余某1通过李某2认识被害人赵某,赵某想在阜阳市第二人民医院对面建房但缺少资金,余某1谎称其在市纪委上班,可以找到关系进行资金拆借,取得了赵某的信任。2019年4月至8月,余某1陆续骗取赵某钱款171000元。

5、2019年4月,被告人余某1通过李某2认识被害人王某在,余某1谎称其在市纪委上班,可以帮助他人办理当兵。王某在称其儿子想去当兵,余某1称其可以帮助安排,取得了王某在的信任。2019年4月至8月,余某1陆续骗取王某在钱款43000元。

另查明,2019年9月9日,公安机关在阜阳市颍州区被告人余某1家中将其抓获。被告人余某1到案后,未能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并签字具结。公诉机关对其提出适用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的量刑建议。案发后被告人余某1未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也未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自愿认罪并签字具结。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证人李某2、张某2、班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邱某、张某1、李某1等人的陈述;被告人余某1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电子数据;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余某1曾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有自愿认罪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的辩护观点和庭审查明事实一致,本院予以采纳。其辩护人提出其他辩护观点和庭审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余某1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及赔偿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余某1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未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9日起至2032年9月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余某1的违法所得人民币840600元依法追缴,退赔给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

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 志

人民陪审员 马 遥

人民陪审员 王涛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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