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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1202刑初490号合同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11-15   阅读:

案  由    合同诈骗    

案  号    (2020)皖1202刑初490号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0)皖1202刑初490号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州检二部刑诉(2020)4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1犯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王晓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1及其辩护人王济东、刘晓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被告人周某1与安徽省阜阳市汇鑫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鑫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租赁阜阳市颍州区瑞丽名城五楼场地用于开设美食广场,约定租金半年一交纳,且在使用前缴纳完毕。2019年上半年,因被告人周某1严重拖欠租金,自2019年5月20日起,汇鑫公司多次向周某1发出解除合同通知。被告人周某1明知自己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仍然在2019年6月27日至2019年7月2日与化彦权、谢某、张某1三被害人签订合同,将阜阳市颍州区瑞丽名城五楼美食广场部分档口发租给三被害人,合同期限从2019年7月至2020年7月,并收取三被害人租金及押金,骗取三被害人钱款共计17.3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周某1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公诉机关提交了前科情况查询、到案经过、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租赁合同、转帐凭证、《瑞丽名城服务合同》、解除合同通知书、承诺书、微信截图、汇鑫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周某1征信记录和银行交易流水、私营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证人张某2、刘某的证言、被害人张某1、谢某、化彦权的陈述、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周某1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某1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16日起至2022年1月1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周某1的违法所得十七万三千元,依法予以追缴,退赔各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李 斐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吕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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