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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岳某某诉罗某撤销婚姻纠纷案-夫妻一方患有艾滋病但未在婚前如实告知另一方的,另一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婚姻关系
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   日期:2025-05-08   阅读:

岳某某诉罗某撤销婚姻纠纷案-夫妻一方患有艾滋病但未在婚前如实告知另一方的,另一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婚姻关系

人民法院案例库 入库编号:2024-07-2-018-001

关键词

民事/撤销婚姻/重大疾病/传染病/告知义务

基本案情

岳某某与罗某于2020年经人介绍认识,次年2月登记结婚,婚前未进行医学检查。岳某某因于2023年11月某日从罗某包中翻找出“拉米夫定片”等药品,经询问,罗某承认其为艾滋病患者,此前隐瞒了该事实与岳某某登记结婚。岳某某认为,罗某在婚前一直隐瞒患有艾滋病事实,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的相关规定,严重侵害岳某某的合法权益,故于2024年8月26日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撤销双方婚姻关系。

罗某认可岳某某主张的事实。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9月19日作出(2024)川1802民初3553号民事判决:撤销岳某某与罗某的婚姻关系。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岳某某以罗某婚前隐瞒患有艾滋病为由诉请撤销双方婚姻关系的主张应否支持。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夫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母婴保健法第八条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一)严重遗传性疾病;(二)指定传染病;(三)有关精神病。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第三十八条规定:“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指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疯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据此,罗某所患艾滋病属于母婴保健法规定的指定传染病及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的“重大疾病”。

为了促使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和尽早结束婚姻法律关系不稳定的状态,法律对一方当事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限进行了限制。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本案中,因罗某婚前隐瞒本案患病事实,岳某某于2023年11月方知晓该撤销婚姻关系的法定事由并于2024年8月26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未超出婚姻关系撤销权的法定行使期限。

综上,罗某患有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的“重大疾病”未在结婚登记前向岳某某如实告知,岳某某在知晓该撤销事由后一年内诉请人民法院撤销双方婚姻关系,应予支持。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夫妻一方患有艾滋病等影响结婚、生育的重大疾病,但未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另一方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起诉撤销双方婚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53条

一审: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2024)川1802民初3553号民事判决(2024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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