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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303刑初525号开设赌场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11-05   阅读:

案  由    开设赌场    

案  号    (2020)皖0303刑初525号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

(2020)皖0303刑初525号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蚌山检一部刑诉〔2020〕Z5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某1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2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曹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某1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4月5日至2020年4月22日,被告人苏某1以营利为目的,在蚌埠市蚌山区吉安里小区26号楼2单元2号,摆放“九七明星”游戏机6台,“欢乐节庆”游戏机1台,“财神”游戏机1台,招揽不特定人员赌博。2020年4月22日16时许,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接群众举报后出警将该游戏厅查获。2020年4月27日,经合肥田园土地规划测绘有限公司测距,蚌埠市蚌山区吉安里小区26号楼2单元2号至蚌埠三十二中146.89米,至蚌埠市回民小学191.56米。2020年5月13日经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认定,“九七明星”游戏机6台,“欢乐节庆”游戏机1台,“财神”游戏机1台,共计8个基本单元,均具有赌博功能。

另查明,被告人苏某1于2020年5月27日主动到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青年派出所投案,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苏某1以营利为目的,在中小学附近设置八台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供他人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1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苏某1主动投案,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苏某1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苏某1犯开设赌场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撤销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2020)皖0304刑初332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苏某1犯诈骗罪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中的缓刑部分,实行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公诉机关提交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户籍证明、入所健康体检表、现场照片、证据保全清单、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距离量算成果报告书,证人朱某、韩某、贾某、周某、李某、许某、郭某、樊某、戴某的证言,被告人苏某1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苏某1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2020年11月27日,被告人苏某1因犯诈骗罪被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1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苏某1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2020)皖0304刑初332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苏某1犯诈骗罪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中的缓刑部分。被告人苏某1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二、扣押的赌博机8台,赌资410元(在公安机关),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张 勇

审 判 员  谷雪莲

人民陪审员  赵继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柳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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