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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凯律师:虚开增值税发票3003万,降低金额后缓刑
来源: 税务赵律师   日期:2024-04-08   阅读:

虚开增值税发票3003万,降低金额后缓刑

辩护律师:赵凯,北京中闻(合肥)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5955651985

前言

2023年拿到了几个成功辩护的判决书,甚至拿到了一个标准的无罪判决,只是今年接了几个遥远省份的案件,真正的西北海南,一直在忙着出差,没来得及写文章。

刚拿到了一个法定刑十年以上,最后缓刑的判决书,就从这个写起吧。

虚开发票类犯罪的辩护策略很多,定性之辩,定量之辩,证据之辩,量刑情节之辩等等。

其中定量之辩,在承认部分犯罪的同时,打掉部分犯罪,我觉得是技术含量最高的。

1.基本案情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面粉行业;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003万,涉案税款281万;

法定刑:有期徒刑十年以上。

最终判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罚金十万。

2.中途接手

这个案子是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介入的,当事人朱三之前在当地已经委托了律师,基于当时的案情,法定刑在十年以上,自首等量刑情节综合考虑之后,检察院初步给的量刑建议在有期徒刑五年左右。

朱三想要缓刑,各种沟通协调之后,检察院明确表示,给不到三年,缓刑不可能。

后来朱三通过其他人找到我,想试试还有没有机会。

我在出差途中见到的他,分析完之后他犹豫了一周多才确定委托,大概也是心里没底,死马当活马医吧。

3.分析案情

拿到案卷后,第一时间把犯罪事实梳理了出来,详细列了个表。

朱三以前经营的面粉厂,向山东10家下游企业虚开发票,合计3003万,涉案税款281万,超过250万,法定刑十年以上。

目前只有一个电话传唤后到案的情节,被认定了自首。

但是从十年到缓刑,一个自首肯定是不够的。

仔细看完案卷后,发现下游买票企业几乎全部补缴了税款,那么国家税款损失就已经全部弥补了,对我们开票方也可以作为一个酌情的情节。

再接着分析,可以筹钱退赃,多了一个量刑情节。

但是退赃又有个问题,面粉厂已经停产多年了,朱三经济困难,初步计算的违法所得在40余万。

这就存在两个障碍,

客观上,朱三也拿不出这么多钱用于退赃。

主观上,即使全部退赃,如果不能拿到缓刑,那也白退了,不如去蹲监狱吧……

朱三的态度很明确,不能人财两空。

其实这也是我办理的绝大多数税务犯罪案件都会存在的一个问题——不能人财两空。

朴素又现实。

如果能全额退赃后能不能给缓刑的量刑建议呢?

经过与检察官的沟通,也不能。

因为省高院的量刑意见说的很明确,一般所有量刑情节加起来不超过60%,十年减去60%也还有四年,达不到缓刑所要求的三年。

4.唯一的出路——降低金额

案件分析到此,想要争取缓刑,就只有一条路,降低犯罪金额,如果税款能降到250万以下,法定刑在三到十年之间,一切问题就都能解决了。

能降低吗?

很难。

因为,下游所有的买票企业都已经承认了案涉发票是虚开,也都已经被当地司法部门判决生效了。他们的口供也都在案卷中了。

这样看来,犯罪金额确实已经被锁死了,没有降低的空间了。

所以原来的律师说,犯罪事实方面已经没有辩护的空间了。

看起来确实是这样。

真的是这样吗?

不一定的。

5.中间人——想起三年前的改判案例

在多次仔细阅卷思考之后,终于发现了案件中一丝幽微的光。

这种感觉和三年前办的一个案件时感觉一样。

那个案件中,就是因为发现了类似的突破空间,最后成功将十年有期徒刑发回重审后改判为五年半。

文章链接:十年改判五年半∣一起亿元虚开案件的办理与思考

两起案件的共同点是,都存在一个中间人。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其实是一个比较典型的对合犯,与行贿受贿很像,有买票的,就有卖票的,买卖同罪。

一般情况下,查实一头,就能坐实另一头。

但是也与行贿受贿一样,很多时候,两头之间会有一个中间人的存在。

虚开发票犯罪中也极为普遍——介绍人。

所以虚开发票犯罪的标准模式其实是三个人:

卖票人——介绍人——买票人。

但是涉案人数越多,交易环节越多,变数也就越大,意外情况出现的可能性也就越高。

有意外,就有辩护的空间。

回到本案中,就是这个问题——

买票方是虚开发票,那么卖票方一定是虚开发票吗?

99%的情况下都是,但是有1%的情况下,还真不是。

本案就是1%的情况。

反过来,还有另一个问题,

卖票方是虚开发票,那么买票方一定是虚开发票吗?

99%的情况下都是,但是有1%的情况下,还真不是。

下一篇会写一个无罪撤案的文章,就是这种情况。

6.积极举证,重构事实——成为那个1%

本案中,经过认真梳理,发现10笔犯罪指控中,有3笔存在中间人的情况。

这3笔指控中,朱三是将面粉按照中间人的指示运输到山东买家,中间人将货款付给朱三,然后要求朱三按照他提供的购货方信息开具发票。

那么就有可能存在一个情况,朱三按照中间人的指示将面粉运输给了李四,但是中间人给朱三提供了王五的开票信息,这就导致了实际购货人和取得发票人的不一致。

那这种情况下,朱三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客观上也没有犯罪行为,不应当构成犯罪。

那么这3笔就是下游王五和中间人的虚开犯罪,而不应当认定为朱三的犯罪,应当从朱三的犯罪金额中剔除。

你快乐不等于我快乐。

你虚开不等于我虚开。

找到了辩护方向,下面就是积极举证,重构这个事实。

一方面,让朱三回到停产的厂里从一堆旧材料中找到了向中间人发货的部分发货记录。默默吐槽,歪歪扭扭的记在破旧的本子和一些用过的A4纸后面,能被当作证据用真是要感谢检察官……

另一方面,本希望律师去山东向中间人调查取证,结果联系后已经被判刑了的中间人回避了,不愿意配合。然后我们退而求其次,由我找朱三又详细做了一次询问笔录,还原这3笔的事实。

最后在证据的基础上,写了专业的辩护意见,详细的分析了这3笔不构成犯罪,应予剔除。

7.检察官接纳社会经济复杂性的可贵

辩护词和证据材料整理完之后,第一时间向检察院提交,后续与经办检察官当面沟通了多次。

我结合证据向他详细解释了朱某面粉厂的销售方式,并且列举了一些现实生活中常见的类似情况,试着解释不能用理想化的三流一致模式去套所有的社会经济活动,很多不规范的,反而是真实合理的

我记得他讲了一句话——我们这里的虚开发票案件主要是我在办,见识得多,你讲的有些我能理解。

真的是很感谢他的理解和接纳。

因为本案的检察官办理了相对较多的税务犯罪案件,从而知道在实际社会经济运行中,各行各业都存在着一些特殊的交易惯例,在对证据和事实仔细甄别审查之后,接纳社会经济运行的复杂性,而不是简单机械理想化的看待事情,是特别可贵的事情。

最终检察官采纳了我的辩护意见,同意剔除这3笔犯罪指控。

这3笔价税合计592万,税额54万元。

剔除这三笔之后,朱三实际虚开的发票价税合计2411万元,税额227.29万元。

成功降到250万以下。

8.降低犯罪金额,再降违法所得

降低量刑档次之后,想要缓刑下一步就要全额退赃,还要考虑替朱三争取最少的退赃金额和罚金。

我仔细梳理了剩下的7笔犯罪金额,每笔犯罪的违法所得计算方式还都不一样,有的开票费点数同案犯说法还不一致。

于是我详细列了个表,把每笔的发票金额,开票费点数,违法所得,计算依据和出处,都详细列明了。

最高的一个计算结果是40余万,朱三完全无法承受,相对来说也不够合理,于是就没有列明在表格里。

按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列明了两种计算方式和结果,中者14万,最低者10.6万。

想着这两个计算方式都是有理有据,我详细列出来,供检察官选择,两个结果朱三都能接受,当然10.6万的最好了,但是万一10.6万不被接受,14万还可以备选。

当我把计算表格交给检察官时,并且解释了两种计算依据和过程时,他讲了一句——按照有利于被告人的方式计算。

最终采纳了10.6万的计算方式。

真的是,很感谢他啊,愿意把刑法规定的原则,落实到具体案件中。

并且考虑到朱三的实际经济能力和案件具体情况,按照最低的标准给出了罚金刑的建议——10万。

我真的是遇到过不少办案人员,也不管案情,也不管违法所得金额,上来就问200万能不能交?不行100万能不能交?

可是实际上我的当事人只赚了5万啊……

两相对比,真的是幸运的遇到这样的检察官。

希望这样的人可以越来越多。

也祝他工作顺利!早日提拔当领导哈哈哈……

9.顺利结案

在与检察官沟通完之后,顺利的见证朱三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后来很快就开庭了,因为已经签署了具结书,开庭也很顺利,庭后一周就作出了判三缓五的缓刑判决。

小插曲是开完庭签字的时候,年轻的女法官问我:是你帮他把那三笔去掉的吗?

我很开心的说是的。

自己做的事情,能切实地起到一些作用,能切实的帮助到一些人,真的是很欣慰的事情。

刚接受委托的时候,我对朱三说,我一定能替你从退赃和罚金上把律师费省出来。

果然做到了。

10.案件之外——书桌办案方式

借着这个案子,说一个思考了很久的问题。

也是我在办案中慢慢注意到的很重要而又广泛存在的问题——

部分办案人员的书桌办案方式。

许多的检察官和法官,主要是根据书面的案卷资料和自己的生活经验来办案,对社会经济运行的复杂性是缺乏了解的,他们习惯于从自己的生活经验出发,去标准化的、理想化的理解案件中的很多问题。

一些非标准化、理想化的现象,就会被认定为异常,接着异常就等于违法,违法就等于犯罪,犯罪就要严厉打击。

尤其在经济犯罪领域,尤为严重。

这样很多时候会导致案件处理的不准确,容易导致冤假错案。

呼格吉勒图没有杀人你说他杀人了是冤案。

张三偷了一辆电瓶车你说他偷了十辆电瓶车也是冤案。

六子吃了一碗粉胡万却非说他吃了两碗最后六子只能剖腹自证清白也是冤案。

一个典型,就是对现金的态度。

因为公务员的财务管理是高度甚至极度规范的,日常因公消费都需要用银行卡,因私消费大多使用微信支付宝,几乎没有使用现金的时候了。

作为律师,我也是。我有两次遇到现金付律师费的,很惊讶。

这就导致很多案件中的现金交易,购货时的现金付款,都不被办案人员认可。对于几十万几百万的现金付款,他们的理解都是为什么不通过银行转账,哪里还有用现金的呢?

肯定是假的。

但其实真不一定。

在广阔的农村,在大量的涉农行业中,比如在安徽收购玉米、小麦,在大别山收购鹅毛、羽绒,在西北收购牛皮、羊皮,在广西收购原木、木皮,在960万公里的建筑工地上支付包工头工程款、发放农民工工资,都大量的使用现金。

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简单而又朴素。

我说的这些,都是我在办案过程中亲自遇到的。

可惜很多坐在办公室里的人,看不到,想不到,也不信。

什么时候,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人民币,就成了假的呢?

在千千万万的出差后,在山山水水的聚散里,在日升又日落的喧嚣和沉默中,我看到了在城市的写字楼和咖啡馆之外,在庄严的办公楼和办公桌之外,在体面的西服和皮鞋之外,还有更广阔更辽远更复杂的真实的中国。

有人看到了,有人看不到。

可是那个看到了6亿人月收入不到一千的人,已经走了。

尾歌

本来是很成功的案例,写到最后却只觉得伤感。

走了的人已经走了很久,我还没有去给他献花。

桃李不言,下自成蹊。

祝他在另一个世界里,能实现自己的梦想。

让我仔细看看你的模样

倒数着最后的谢幕时光

原谅我太早就收了声响

翩翩的你知道吗我满目痍疮

春天啊暖阳啊快些来吧

保全他一路上无风无浪

我的白马儿你慢些跑啊

这一次没有我带你回家

——福禄寿•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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