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律师查询 » 合肥律师动态 » 正文
合肥律师朱宏敏:追诉初中生杀人埋尸案,关键在何处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3-22   阅读:

作者:朱宏敏律师,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前言:

近日,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发生一起杀人案。据媒体公开报道,被害人为一名年仅13岁的初一学生,遗体在一处蔬菜大棚内被发现,三名嫌疑人为被害人的同班同学,均未满14岁。

3月11日,受害人家属收到肥乡区公安局的立案告知书,案由是“故意杀人”,邯郸警方对媒体表示,张某等三人因涉嫌故意杀人,已被刑事拘留。

3月19日,有媒体记者从肥乡区公安分局了解到,经过侦查,初步认定邯郸初中生遇害案是一起有预谋的犯罪案件。目前尸检已结束,警方已取得大量证据,一些情况仍在侦办中。截至目前,案件进展仍被全网密切关注,引发公众和法学界人士对于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思考和讨论。有专家建议进一步下调刑事责任年龄,也有专家建议对未成年犯罪人的监护人施以重罚。

那么,该案是否有可能被追诉呢?在决定追诉时需要有哪些考量?相信是读者关注的问题,笔者试图结合法律规定和司法实务,作出一些分析。

本文将从三个部分递进展开:

一、未成年人犯罪是否负刑事责任?

二、检察机关是否对该案进行核准追诉决定了案件的走向,核准追诉的程序限制和实体要件是什么?

三、是否对该案核准追诉,需要考量哪些问题?

正文:

一、未成年人犯罪要承担刑事责任么?

未成年人犯罪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以及如何承担,取决于其犯罪时的年龄、犯罪的性质和严重程度以及法律规定。法律既有必要对未成年犯罪予以规制,确定科学的刑事责任年龄,追究犯罪的未成年人其依法应承担的刑事责任;也要必要考虑到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可塑性较强的特点,制定有利于对犯罪的未成年人教育、挽救、改造的限制规定。

(一)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法律规定

刑事责任年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于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只有在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等严重罪行时,才负刑事责任。而对于12周岁以上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只有在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情况下,才负刑事责任。不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如果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

法定从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未成年人犯罪不适用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这里所说的“不适用死刑”,是指既不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也不能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

未成年人犯罪慎重适用无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未成年人犯罪只有罪行极其严重的,才可以适用无期徒刑。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一般不判处无期徒刑。

(二)追究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目的和限制

追究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目的是为了维护正义、预防犯罪、保护社会秩序

正义与责任:法律的基本原则之一是行为与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即一个人的行为如果违反了法律并造成了社会危害,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即使是未成年人,也不能完全豁免于其行为的后果,这既是维护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也是保护受害人正当诉求和利益的需要。

预防与教育:对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也是为了预防未来的犯罪行为。通过法律的制裁,可以让未成年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性,从而起到警示和教育的作用,促使他们改正错误,避免再次犯罪。

保护社会秩序:未成年人犯罪同样会对社会秩序造成破坏,追究其刑事责任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安全。

追究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应有利于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改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对未成年罪犯适用刑罚,应当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未成年人心智发展尚未成熟,法律对追究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在适用的罪名范围、刑罚种类上都作了严格限制,也给予了一定的从轻或减轻的规定。之所以如此规定正是基于对未成年人教育和挽救的重视,旨在通过适当的教育和改造措施,帮助未成年人认识错误,重新融入社会。

心智发展考虑:未成年人的认知能力和道德判断能力还在发展中,他们可能无法充分理解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因此,法律对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追究采取了更为宽容的态度。

教育与挽救:法律强调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挽救,而非单纯的惩罚。通过适当的教育措施,帮助他们认识错误并改正,有助于他们更好地重新融入社会。

二、核准追诉的程序限制和实体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该条款系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原刑法的新增内容,规定经过特别程序,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个别下调。值的注意是,该条款制定以来尚未在司法实践中适用,那么本案是否可能成为该条款适用的先例呢?

(一)追诉前提是检察机关启动层报程序

在本案中,如果三名嫌疑人的年龄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行为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特定条件,即“情节恶劣”且致人死亡,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对他们进行追诉,三名嫌疑人就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检察机关启动该案追诉具有严格的程序限制,既先由管辖地检察机关逐级向上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对追诉的必要性进行最终把关。设置了如此之高的门槛,就在于将不具备追诉必要性的案件分流出去,因此原则上此类案件以不核准为原则,以核准为例外。

本案中,管辖地检察机关是否层报最高检进行核准,决定了案件的走向,这就需要检察官在充分的证据、事实基础之上,对三名嫌疑人的行为是否符合“情节恶劣”这一入罪的实体要件作出准确的认定。“情节恶劣”的认定,不仅仅是在实体上认定三名嫌疑人入罪的前提,也是在程序上检察机关启动层报的关键。

(二)实务中如何认定“情节恶劣”

从我国的司法实践来看,对严重暴力案件“情节恶劣”的认定主要考量以下因素,对本案的办理也可作为参考:

一方面是行为人主观方面的因素,既犯罪人在罪中和罪后的心理态度

其一、犯罪动机、加害心理

如在某故意杀人案中,被告人因恐其盗窃行为败露,持刀杀害被害人,逃离现场后又折返确认被害人是否有生还的可能性后,锁住被害人家门,阻断外界施救。又如某故意杀人案件,被告人仅因轻微纠纷产生报复心理,对无辜妇孺进行杀害。此类卑劣之犯罪动机均反映主观恶性。

其二、犯意坚决程度

是否有预谋的进行严重暴力犯罪;是否在方式、手段上既可体现其积极追求他人丧生、重伤等犯罪后果的发生,如手持利刃对他人要害部位进行多次捅刺。

其三、悔罪心理

犯罪后是否存在悔改之意,有无悔罪表现。犯罪人事后对加害行为的性质有无悔过、反省,结合是否对受害人进行真诚道歉、合理赔偿、取得谅解等客观表现,认定其事后的悔罪态度。

另一方面是行为人客观方面的因素,既犯罪人犯罪行为的方法、后果、对象等客观表现

其一、特别残忍手段

包括但不限于:(1)采用毁容、挖眼、砍脚、挑筋等特别残忍的手段伤害他人行为。在司法实务中,用硫酸等腐蚀性液体毁人容貌、电击、烧烫等,通常被认为属于特别残忍手段的方式方法。其他所采用的方式方法足以使被害人在肉体、精神上遭受极度痛苦或者有悖人伦底线的,也可以认定为特别残忍手段。(2)多次伤害、持续伤害、经常伤害等。(3)侵害行为所针对被害人身体的具体部位,比如刻意伤害被害人的隐秘部位等。

其二、犯罪后果严重性

譬如,致人死亡、造成被害人身体器官缺损、严重功能障碍,造成两人或两人以上死亡或者残疾,给被害人及其家庭、亲属等造成极度痛苦或严重心理伤害后果等。

其三、犯罪对象

譬如被害人为幼童、老年人、孕妇、残疾人、被抚养人等。

其四、特定场所、时间

比如,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在被害人亲属目睹情形下实施侵害。

其五,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

譬如,共同犯罪中的犯意发起者、组织者、策划者、主要实施者等。

其六,犯罪后的客观表现

譬如,犯罪后为了逃脱罪责而实施毁灭证据、恐吓证人、伪造现场等隐瞒事实、掩盖犯罪行为。

三、是否追诉,有哪些方面需要考量?

根据媒体公开的报道,邯郸初中生杀人案三名嫌疑人系有预谋的实施犯罪,嫌疑人用铁锹多次击打未成年的被害人身体包括面部,使被害人死亡,在隐蔽处将被害人埋尸后,为掩盖罪行又故意误导前来寻找的被害人亲属。

如果信息真实,那么对照上文中“情节恶劣”的主客观认定要素,笔者认为三名嫌疑人的行为符合“情节恶劣”的标准。但由于案件尚处于侦办阶段,该案最终是否能对三名嫌疑人追诉,还有待于检察机关在充分搜集证据的基础上作出精准的法律判断。

在管辖地检察机关决定是否启动层报核准程序时,笔者认为以下几个方面应得到其充分的考量:

(一)受害者的特殊性

未成年人成为受害者时,法律通常会给予额外的关注和保护。这是因为未成年人的权益特别脆弱,需要法律的特殊保护来确保他们的安全和福祉,而该案的被害人同样是未成年人,其生命已遭受不可挽回的非法剥夺,其亲人的余生也会遭受持续的伤痛。

(二)案件的严重性

未成年人之间的恶性犯罪案件,尤其是涉及生命的案件,其严重性不亚于成人之间的犯罪。未成年人保护,更应该对保护无过错的未成年被害人予以价值偏向。

(三)普遍从宽和个别从严

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在坚持教育、挽救、改造原则的同时,对极少数主观恶性极深、罪行极重、情节恶劣、可改造性差的嫌疑人进行严惩,不悖于预防未来犯罪的目的。正所谓,当严则严。

(四)社会影响和公众关注

未成年人受害者的案件往往会受到社会和媒体的广泛关注,社会影响较大。如何既避免舆论判案,又能回应群众朴素正义的期待。平衡好社会舆论和司法公正,是司法机关需要解答好的课题。

(五)法律的适用性和公正性

在追究刑事责任时,确保法律的适用性和公正性。意味着在追究嫌疑人的责任时,需要平衡法律的规定、案件的具体情况、类案的判罚尺度以及受害者的权益。

对于邯郸市肥乡区的这起案件,笔者相信司法机关将依据法律规定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公正严谨的处理。

写在最后的话:

根据案件事实和情节,使犯罪的人得到应有的惩罚,是法律公正的应有之义。但也要警惕相关讨论落入了一味的重刑主义,将刑事责任年龄下调到八九岁,连坐犯罪未成年人的父母,这种看似简单的方案并非解决未成年人犯罪这一社会问题的灵丹妙药。如果我们投入更多的资源,使家庭、学校、社会都有条件和能力在孩子们成长的道路上给予支持、引导和帮助,也许很多悲剧可以避免。不论处江湖之远,还是居庙堂之高,让孩子们健康成长,让他们生活在更加美好的社会,应当是我们的共同责任!

 

 

 


 
 
 
  便捷服务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