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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美玲律师承办涉案流水900余万帮信案获终止侦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08-31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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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涉案流水900余万、终止侦查

【办案机关】H市某区公安局

【犯罪嫌疑人】H某

【辩护律师】胡美玲,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案情简介】2022年6月,H某打算注销其名下的公司,经与其公司合作的财务N某商议后,决定转让该公司营业执照和公司账户。2022年8月,H某在未核实第三方L某身份的情况下,就将其名下的公司营业执照和公司账户通过财务N某转让给第三方L某,并收取转让费2000元。第三方L某利用该公司账户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涉案公司账户已查明进账金额共计900余万元,涉诈金额共计135万元。2022年8月22日,H市某区公安局对H某执行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办案过程】

1. 接受委托当天,距离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仅剩十余天时间,辩护律师立即前往H市某区公安局与办案人员初步沟通,了解案情;

2. 经与H某沟通,辩护律师认为H某与财务N某的微信聊天记录、财务N某与第三方L某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H某对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并不知情,且H某没有获利,收取的2000元系转让涉案公司营业执照和公户收取的正常对价费用,确定无罪辩护方案;

3. 辩护律师多次前往H市某区公安局与办案人员当面沟通,重点阐述H某对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不知情,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应对H某终止侦查的意见,并提交《H某不构成犯罪的法律意见书》及完整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据;

【办案成果】

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的第六天,H市某区公安局办案人员采纳辩护律师意见,经H市某区公安局开会讨论决定,对H某终止侦查、解除取保候审。

【主要辩护观点】

一、H某、N某二人系被第三方欺骗转让公司营业执照和公户,对第三方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并不知情,不具备犯罪的主观故意,依法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二、H某、N某收取的2000元转让费,并不是非法获利,系转让该公司营业执照和公户收取的正常对价费用;

三、H某、N某二人到案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如实供述案件经过,并积极退赃、赔偿上游犯罪被害人,不应再追究二人刑事责任。

【终止侦查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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