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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律师介入听证 处罚结果由20万变为5千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05-02   阅读:

律师及时介入听证 处罚结果由20万变为5千

作者: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刘强律师

一般当事人都认为需要律师的地方是在公检法部门或仲裁庭。与政府行政机关打交道过程中,只有为数不多的当事人会聘请律师参与到行政程序中来,通过行政程序化解纠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本案行政处罚程序中,当事人法律意识较强,及时聘请了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刘强、陈秀中律师积极维权,将一起行政机关拟处罚20万巨额罚款的行政案件,减轻处罚至5千元。

2022年5月27日,某市市场监管局下辖某市场监管所接到案件线索,有经营者在该市银杏苑6号楼106门面“能靓康富氢”,通过现场上课、体验等方式推销保健品。某市场监管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于2022年6月7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涉案当事人为个体工商户,涉案产品富氢水杯为普通工业产品。当事人以免费体验、集中上课的形式宣传涉案产品。当事人向消费者宣称涉案富氢水杯可以产生富氢水,同时宣称吸氢气、喝氢水对身体具有保健功能,可以治疗多种疾病,并引用多名专家学者关于氢的科研成果。经现场检查及对当事人询问调查,未查到涉案产品的进销货资料。经协查,两家相关企业均否认向当事人供货。根据消费者提供的线索及证据,当事人售出涉案产品的数量为两个,违法经营额为3540元。

2022年10月14日,办案单位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并告知其听证权利。办案单位认为:当事人对其商品的功能做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构成对其商品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处理。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1版)》“【58】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1.违法经营额在五万元以下的,或者致使消费者直接经济损失五千元以下的,处以二十万元的罚款”的规定,拟对当事人作出从轻行政处罚:罚款贰拾万元。

当事人于2022年10月18日提出听证申请。原定于2022年11月11日举行听证,因当事人表示家在外地,其受新冠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参加,办案单位依法中止听证。全国新冠疫情趋于平稳后,2023年3月10日恢复听证。

听证会上,本律师对本案性质认定无异议,但认为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1版)》第【58】第二十条第一款处罚20万元,明显不当,违反了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过罚相当原则:

1、过罚相当是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违反这一原则就是违法行政行为。

2、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版)第【58】第二十条第一款缺少减轻、不予处罚的裁量阶次。

 3、《长三角规定》应当成为本案不予处罚或减轻处罚的依据。

在听证会上,本律师结合在案证据,提出不予处罚和减轻处罚的意见。

2023年4月,办案机关本着过罚相当、包容审慎原则,综合本案所有情节,对当事人减轻处罚,由拟处罚20万元变更为罚款5仟元。经征询当事人意见,自愿接受处罚。

从本案我们可以得出两点启示:从众多当事人角度来说,及早聘请律师能起到“防患于未然”效果。无论在行政处罚程序中,还是在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确认、征收补偿等与政府机关打交道过程中,如果不清楚办事流程和办事规定,完全可以聘请专业律师提供咨询意见、代为办理,及时维护合法权益,不必等到行政决定出来后才去打行政官司;从律师开拓业务来说,行政程序中的律师业务有着广阔的发展空间,除了熟知的IPO业务和新三板业务,其他行政审批领域法律业务都有待开发。目前国家层面加大了行政纠纷非诉解决的力度,《行政复议法》正在修改,鼓励在行政程序中实质化解纠纷,今后律师在行政听证、行政复议程序中将大有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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