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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曹富乐律师电话、简历(图)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2-20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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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曹富乐

性别:男

毕业院校:华东政法大学

职业:律师

执业证号:13401201710383991

执业状态:正常

联系电话:15215651639

律师事务所: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曹富乐,安徽省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安徽省律师协会青年律师人才库刑事部成员,合肥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金亚太刑事业务中心副主任,高级合伙人,金亚太刑辩分所权益合伙人,王亚林刑辩团队核心成员,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三级律师。

曹富乐律师曾在核心期刊等发表论文十余篇,独立编写《安徽省律师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辩护代理工作手册》、参与编写王亚林团队《精细化辩护》一书。

执业以来,曹富乐律师办理了大量省内外有重大影响刑事案件,如某正厅级干部受贿、滥用职权案、合肥某21亿元非法集资案、合肥“云梦生活”特大传销案、阜阳吕氏三兄弟涉黑案、合肥首起套路贷涉黑案、山东临沂王某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江苏徐州王某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六安方某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马鞍山首起公安局长保护伞案、亳州乔某某受贿案、合肥彩象科技非法集资案、浙江金华6000万美元诈骗案、合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无罪案、合肥李某某聚众斗殴无罪案、阜阳朱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无罪案、淮南李某某非法经营无罪案、蚌埠卢某某非法经营无罪案、合肥秦某拐卖妇女无罪案、合肥王某某危害濒危野生动物无罪案、六安王某诈骗240余万无罪案、某公司行贿千万无罪案、阜阳赵某某合同诈骗160余万无罪案、合肥王某诈骗110余万无罪案、保定刘某某故意伤害无罪案、淮南朱某某帮信无罪案、合肥郑某危险驾驶无罪案、宿州强制猥亵改判免予刑事处罚案、合肥故意伤害免予刑事处罚案等。

 

曹富乐律师办理的部分刑事案件简介:

Ø 无罪及免予刑事处罚案件亲办案例

1.合肥“网监一号”行动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无罪案——本案系合肥“网监一号”行动首起案件,缪某某数十万货物被扣押,经辩护,缪某某在被羁押的第37天取保候审。在侦查阶段,辩护人向公安机关多次提交撤销案件的法律意见书。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积极调取证据,通过调查取证方式获得了生产商关于涉案食品的检验合格证明,并及时提交检察机关。同时,辩护人还同步向有关机关多次递交了《错误立案监督申请书》。后本案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检察院以情节显著轻微为由不起诉。

2.蚌埠两年五审企业家非法经营无罪案——两年五审,为武汉企业家辩“无罪”。曹富乐律师于本案一审判决后介入,辩护人提交了上诉状、二审开庭申请书、请求监督意见以及二审辩护意见后,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二审发回重审一审阶段,W县检察院增加犯罪数额并增加单位为被告,辩护人递交相关手续,积极调取证据,制作证据与数额分析表,一审判决采纳辩护人犯罪数额的辩护意见,降低指控的犯罪数额,但被告人及单位坚持本案无罪,继续上诉;辩护人继续接受委托,在二审阶段提交辩护意见,后二审法院以原判部分事实不清为由再次发回重申,第二次发回重申一审期间,W县检察院撤回起诉,最终对被告人卢某某及被告单位N公司作出存疑不起诉。

3.淮南企业家反向对敲换汇非法经营无罪案——李某某通过地下钱庄反向对敲方式兑换外汇,金额高达数千万元,经辩护,尤其是对非法买卖外汇型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进行分析,结合相关规定与司法解释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单纯买汇,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向检察机关提出不起诉建议。2021年4月23日,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4.阜阳村委会主任非法占用农用地无罪案——朱某某原系当地村委会主任,因历史遗留问题,经当地政府协调,其与群众签订土地租赁协议。公安机关以朱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移送审查起诉,后经多次调查取证及实地走访,检察院采纳辩护意见,对本案作出不起诉决定。

5.合肥闹市区聚众斗殴无罪案——合肥闹市区二十余人打架斗殴事件。曹富乐律师于审查起诉阶段介入后,担任李某某的辩护人,经积极与承办检察官沟通后案件退查,第一次退查结束后,辩护人仔细研究确定辩护方向并及时提交了不起诉意见书,检察官决定召开不起诉听证会,经检委会讨论最终李某某通过了不起诉决定。

6.企业家虚假诉讼型诈骗无罪案——王某系某大型企业老总,因公司起诉某国企返还投标保证金240余万元,被公安机关以诈骗、妨碍作证罪立案侦查。经辩护,公诉机关完全采纳辩护意见,对本案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7.办理留学合同诈骗无罪案——赵某某具备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因帮助被害人办理留学过程中出现阻碍因素,合同未能继续履行,致使被害人报案,侦查机关以合同诈骗罪立案侦查。曹富乐律师介入后,提交管辖权异议申请书以及调查核实相关证据申请书,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经辩护,公诉机关完全采纳辩护意见,对本案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8.淮南虚拟货币投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无罪案——2021年2月,S某等人搭建某虚拟货币投资诈骗平台,朱某某负责某项目运维工作,经办案律师阅卷分析及多次与检察官沟通,检察官采纳辩护意见,对朱某某不起诉。

9.河北房屋拆迁故意伤害无罪案——2021年9月,刘某某因琐事与人发生冲突,造成对方轻伤二级,检察院建议认罪认罚后量刑八个月可适用缓刑,办案律师介入后,经多次与检察官沟通,检察官采纳辩护意见,对刘某某不起诉。

10.安徽首例鹦鹉无罪案——王某某因买卖鹦鹉,历经三年七审,二审法院以危害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在法定刑以下核准。经辩护,检察院撤回起诉。

11.合肥“数百万房产销售”诈骗无罪案——被害人A于H市某处购房并以现金方式支付110万预付款,后以诈骗罪提起刑事控告,公安机关以诈骗罪立案,并以W某涉嫌诈骗金额110万元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律师多次与承办人员进行沟通,并提交法律意见书及无罪证据,最终检察机关采纳辩护意见,对王某存疑不起诉。

12.合肥拐卖妇女无罪案——本案为法律援助案件,秦某某因涉嫌拐卖妇女被刑事立案,经辩护,案件因超过追诉时效而不起诉。

13.合肥购买三唑仑走私毒品无罪案——本案涉案人员多达数百人,张某为个人用途从境外通过邮寄方式购买,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检察院审查起诉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14.六安某公司千万行贿无罪案——某公司因某正当业务涉嫌行贿千万元,后公司主动到案说明相关情况,综合全部事实,最终办案机关采纳意见,案件未移送。

15.合肥危险驾驶无罪案——经辩护,检察机关采纳辩护意见,对郑某相对不起诉。

16.宿州强制猥亵改判免予刑事处罚案——一审以强制猥亵罪判处当事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当事人不服上诉。二审接受委托后,曹富乐律师经认真审查研究,提出本案事实不清、案发背景特殊、被害人案发时和案发后均存在非正常表现等意见,二审法院采纳辩护意见,经审委会讨论,改判免予刑事处罚。

17.合肥法律援助故意伤害免予刑事处罚案——本案为法律援助案件,经辩护,并经法院审委会讨论,完全采纳辩护意见,对钱某某免予刑事处罚。

18.亳州粮食系统诈骗无罪案——黄某某系某国有粮食企业财务负责人,因单位违规申报骗取国家相关补贴362.5万元,被亳州市纪委监委留置,后纪委监委将诈骗362.5万元线索移送某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后公安机关以黄某某涉嫌诈骗362.5万余元移送审查起诉,辩护人做无罪辩护,后检察院采纳部分意见,以黄某某涉嫌诈骗212.5万元移送起诉。经两次开庭,法院采纳辩护意见,认定本案不构成诈骗罪,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黄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Ø 重大影响案件亲办案例

19.某正厅级干部受贿、滥用职权案——L某系原地级市市委书记、国有上市公司董事长,因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被省纪委监委留置,案件现处于一审审理阶段。

20.马鞍山首起公安局局长保护伞案——一审法院以受贿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上诉后,曹富乐律师接受委托,经提交新证据及多次沟通,二审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后经多次合议,二审维持原判。

21.合肥首起套路贷涉黑案——本案系扫黑除恶专项行动开展后合肥首起套路贷涉黑案,曹富乐律师担任第四被告的辩护人,经辩护,法院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

22.山东临沂王某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本案系最高人民法院督办案件,王某作为第二被告,被指控为黑社会性质领导者,涉嫌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强迫交易罪、开设赌场罪、非法采矿罪、窝藏罪等数罪,曹富乐律师接受委托后,积极申请被害人出庭,法院采纳辩护意见,认定王某不构成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强迫交易罪,数罪并罚,最终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十四年,而本案的第三被告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第四被告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

23.“云梦生活”特大传销案——检察院指控传销人数3万余人、层级218级、涉案资金3亿,经辩护,法院两次退查,两次重新鉴定,变更起诉人数为3千余人、层级85层、涉案资金3千余万。

24.阜阳吕氏三兄弟涉黑案——阜南县高度重视本案,开庭期间,法院周边悬挂了各种“打黑”横幅、标语,口号漫天;上百名(持枪)武警、特警负责安保;辩护律师出庭必须经过三道安检等等,整个庭审历经六天共计50多小时。自接受委托,反复研究案卷,多次召开研讨会,前后历时一年多时间,形成46万字的阅卷笔录,制作几十份累积20万字的法律文书。

25.阜阳张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本案涉案被告人多达28人,卷宗150余本,张某系第一被告的妻子,涉嫌寻衅滋事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高利转贷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其中,检察院指控张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多达2000多万,经辩护,法院采纳辩护意见,认定虚开金额为250多万。

26.亳州乔某某受贿案——检察院指控乔某某受贿102万,经辩护,法院采纳辩护意见,未认定其中最大的一笔22万,并判处乔某某缓刑。

27.合肥副处级干部受贿案——本案指控受贿255万,当时正值《刑法修正案(九)》修订期间,本案穷尽了所有能延期的手段,包括审查起诉阶段的两次退查,审判阶段两次退查等,最终法院对本案从轻判罚,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2个月。

28.某公安民警刑讯逼供案——经辩护,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当事人获缓刑。

29.蔡某诈骗案——本案被害人为某县委书记、“黑老大”,省高院指定管辖审判阶段。经辩护,关于购买的房屋合法部分应予返还及上百万茅台酒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

30.淮南某女企业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当事人为女企业家,曾获“淮南市三八红旗手”“优秀企业家”等荣誉,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400余万,一审被判有期徒刑6年。曹富乐律师接受委托,代理二审辩护,经辩护,二审法院采纳辩护意见,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现案件正在发回重审一审中。

31.全国首起语聊软件诈骗案——当事人系某语聊软件公司法定代表人,本案涉案犯罪嫌疑人多达500多人,涉案金额2.6亿,辩护人坚持做无罪辩护,在无任何从轻情节的情况下,一审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因本案,全国语聊平台行业均自发进行刑事合规审查。现案件正在二审审理阶段。

Ø 信息网络犯罪亲办案例

32.河南朱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案——朱某系公司最大股东,因公司开发的软件涉嫌破坏某APP信息程序被立案侦查,指控金额多达4300多万。经办案律师辩护,并提交法律文书及相关证据300余页,在经销商等下游人员获判实刑的情况下,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采纳辩护意见,对朱某在内的所有同案犯均判处缓刑。

33.江苏周某非法经营案——周某因有偿删帖、刷粉被以非法经营罪立案侦查。办案律师介入后,经多次会见了解案情,积极与办案机关沟通,公安机关采纳辩护意见,对周某在第29天取保候审。现案件进入刑事合规审查阶段。

34.浙江金华6000万美元诈骗案——本案被害人多达上千人,犯罪嫌疑人多达上百人,涉案公司在境外购买并运行服务器,当事人系运维工程师,涉嫌帮助他人开发虚拟币交易平台,他人利用该平台实施诈骗,金额高达上千万,因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刑事拘留,经辩护,为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

35.淮南朱某某电信诈骗案——经辩护,检察机关采纳辩护意见,对朱某某不批准逮捕。

36.合肥陈某诈骗罪案——陈某涉嫌伙同他人冒充中国移动员工,以预充话费送购物券为名骗取财物,公诉机关指控陈某犯合同诈骗罪,因涉嫌数额巨大,陈某一直处于羁押状态。庭审中,辩护人提出部分证据不合法、数额计算方式有误、系从犯等辩护意见,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将诈骗数额由43万余元调整为23万余元,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两年。现已服刑完毕。

37.滁州朱某侵犯著作权、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检察院指控朱某犯侵犯著作权罪、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朱某已经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为数罪并罚有期徒刑12-14年。曹富乐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积极申请调取证据,并与法院积极沟通,在审查视听资料的过程中,成功找到大量视频重复的相关证据。经辩护,一审法院完全采纳辩护意见,数罪并罚判处朱某有期徒刑7年6个月。朱某服判,未上诉。

38.北京某教育培训公司诈骗案——金某系某北京某教育培训公司股东,公司因消防工程师教育培训项目涉嫌诈骗,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本案涉及犯罪嫌疑人上百人,涉案金额数百万,一审法院以诈骗罪判处金某有期徒刑十年。

39.河北某教育培训公司诈骗案——陈某系某河北某教育培训公司学服部总监,公司因消防工程师教育培训项目涉嫌诈骗,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本案涉及犯罪嫌疑人50余人,涉案金额数百万。陈某作为第三被告,被指控诈骗300多万,经辩护,法院采纳意见,在陈某被羁押一年九个月之后,在春节前一天办理取保候审。后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判处陈某犯诈骗,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

40.滁州沈某某侵犯著作权案——本案涉及芯片技术,系当地迄今为止最大的侵犯著作权案件,沈某某系北京公司实际管理人和控制,并同时经营两家企业。接受委托后,曹富乐律师积极收集整理证据,多次与检察院沟通,并提交近百页证据材料。检察院采纳辩护意见,对沈某某不批捕。庭审中,辩护人提出沈某某构成坦白、退赃、与被害人和解、认罪认罚等情节,请求判处缓刑等辩护意见,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判处沈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

41.某教育培训公司诈骗案——任某系合肥某某教育培训公司运营,公司因教育培训项目涉嫌诈骗,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本案涉及犯罪嫌疑人上百人,任某涉案金额三百余万。经辩护人多次于承办人员沟通,并提交上万字辩护意见,最终被告人被批准逮捕后取保候审,案件尚未判决。

42.某平台特大诈骗案——检察院起诉诈骗111万余元,经辩护,法院采纳辩护意见,以开设赌场罪判处林某缓刑。

43.金某网络开设赌场案——金某系某网络赌博平台代理,通过微信建群方式发展会员,提供购买饭卡、赌资结算、积分充值提现等服务并从中抽头渔利,获利3万余元。经辩护,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判处金某犯开设赌场罪,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Ø 有组织犯罪亲办案例

44.江苏徐州王某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王某某系本案第一被告,一审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上诉后,曹富乐律师接受委托,经提交新证据及多次沟通,二审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后经多次合议,二审维持原判。

45.六安方某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方某某系本案第一被告,方某某为第一被告,公诉机关指控方某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虚假诉讼罪、抢劫罪、高利转贷罪、骗取贷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十一个罪名,经辩护,在审查起诉阶段,成功将抢劫罪拿掉。

46.滁州邹某某涉恶案——本案系扫黑除恶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当地第一起指控恶势力案件,曹富乐律师在二审接受委托后,积极与法院沟通,后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47.安庆房某某涉恶案——本案在侦查阶段接受委托,公安以5个罪名侦查,后经辩护,在侦查阶段,成功脱黑;在审查起诉阶段,将抢劫罪和强迫交易罪拿掉;在审判阶段,抓住庭前会议和庭审机会,在已经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况下,成功促使检察院下调量刑建议,并保住了被查封的全部财产。后法院采纳辩护意见,三罪并罚,判处房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

48.阜阳薛某某涉恶案——薛某某被指控系恶势力团伙纠集者,被指控罪名多达8个,其中指控诈骗900多万,经辩护,一审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将诈骗金额中的500多万拿掉,且认定诈骗未遂。上诉后,经辩护,二审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将骗取贷款罪拿掉。

49.合肥郝某某涉恶案——侦查机关以恶势力犯罪集团移送审查起诉,其中,寻衅滋事一罪的违法犯罪事实多达20多起,经辩护,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采纳辩护意见,将恶势力犯罪集团和大部分寻衅滋事违法犯罪事实拿掉,仅以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起诉,指控寻衅滋事的违法事实只有4起。在审判阶段,一审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实报实销。当事人服判,未上诉。

50.六安张某某涉恶案——本案是只有3人的恶势力团伙,一审法院以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十年。曹富乐律师接受二审委托后,积极调查取证,前往案发现场实地勘查,提交多份书面意见,现案件正在二审审理中。

51.合肥张某某组织卖淫案——本案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以组织卖淫罪对张某某立案侦查,经辩护,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采纳辩护意见,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起诉,并将张某某取保候审。后法院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张某某缓刑。

52.合肥谢某某协助组织卖淫案——谢某某有前科,曾因非法拘禁罪被判处管制。检察院以协助组织卖淫罪提起公诉,并以情节严重当庭发表五年六个月到六年六个月的量刑建议,经辩护,法院完全采纳辩护意见,按照五年以下法定刑量刑,并判处谢某某缓刑。

53.曹某某组织卖淫案——曹某某与同伙利用手机和电脑操作微信、QQ、蝙蝠等社交软件招揽嫖客,招聘、管理数十名卖淫女在租赁地点进行卖淫嫖娼活动,由卖淫女向嫖客收取嫖资后对半分成。经统计,涉案嫖资126万余元,曹某某获利19万余元。因量刑建议过高,曹某某一直未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经辩护,法院采纳辩护意见,按照最低刑判处曹某某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罚金刑52000元。曹某某服判,未上诉。

54.合肥张某某敲诈勒索、诈骗涉恶案——本案被害人均为国有银行,张某某因涉嫌存款业务敲诈、诈骗国有银行,经辩护,检察院两次调整认罪认罚量刑建议。一审审理阶段,法院采纳下调量刑建议申请,由认罪认罚量刑建议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调整为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张某某服判未上诉。

Ø 经济犯罪亲办案例

55.合肥李某某诈骗罪案——本案历时近2年,被告人多达38人,平均年龄不到25岁,因涉案金额特别巨大,由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李某某工作时间较长,担任经理职务,涉案金额为40余万,一直处于羁押状态。庭审中,辩护人提出李某某不构成诈骗罪,且具有自首、从犯等情节,部分金额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判处李某某缓刑。

56.池州冯某诈骗案——在被告人多次明确认可欠款50万并出具欠条的情况下,经辩护,成功将犯罪金额与实际接受金额进行区分,检察院完全采纳辩护意见,将诈骗金额从起诉意见书的50多万元降低到起诉书的35万余元。因本案不具有自首、立功等减轻处罚情节,一审法院判处六年有期徒刑。冯某服判未上诉。

57.合肥刘某诈骗罪、敲诈勒索罪案——刘某系个人放贷人员,公安机关以诈骗罪、敲诈勒索罪移送审查起诉。在审查起诉阶段,经辩护,检察院将诈骗罪拿掉,只以敲诈勒索罪起诉。在审判阶段,经与被害人多次沟通,被害人出具谅解书,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两年。

58.郑州葛某某合同诈骗案——检察院指控葛某某合同诈骗70余万元,曹富乐律师接受委托后,积极调取所有涉案车辆信息,主动调取涉案车辆证据,经仔细核对,成功将部分车辆和金额从犯罪金额中拿掉,经与检察院、法院交涉,本案最终多次变更指控金额,最终法院判决涉案金额不足20万,当事人实报实销,获得释放。

59.合肥马某假冒注册商标案——侦查机关以马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经鉴定涉案金额为136000元)移送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经辩护,成功为马某申请取保候审。在庭审阶段,一审法院完全采纳辩护意见,判处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本案的同案犯被判处实刑。

60.合肥“某科技”公司非法集资案——本案被害人多达数百人,涉案金额上亿,甚至有些被告人同时也是被害人,王某某系科技公司股权销售的江苏总代理,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同时自己也投资购买部分公司股权,接受委托后,辩护人积极申请调取证据,审查银行流水,并与法院就案发背景、被告人事后表现等进行沟通,法院最终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五年。

61.定远张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起诉意见书认定张某某涉案金额为8000余万。经辩护,公诉机关采纳辩护意见,起诉书指控犯罪金额为30余万。后一审法院判处张某某缓刑。

62.合肥沈某某非法经营案——沈某某将从陈某处购买的127530元香烟全部出售牟利,销售金额约155000元。沈某某将从其他上家购买的香烟出售给陈某,销售金额32400元。另沈某某销售假烟非法获利30000元左右。经辩护,公诉机关认可侦查阶段遗漏的主动到案情节。一审阶段,法院采纳辩护人的全部辩护意见,沈某某成为本案唯一获得缓刑的被告人。

63.陈某某串通投标案——本案系某市公安局督办案件,经辩护,检察机关采纳辩护意见,对陈某某不批准逮捕。现案件正在一审审理中。

64.湖北某县许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材案——本案涉案假口罩案值上亿元,经辩护,检察机关采纳辩护意见,对许某某不批准逮捕。

65.合肥李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本案涉案区域广、涉案金额数千万元,经辩护,李某某被取保候审。

66.某公司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本案指控金额200余万,经辩护,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对股东在内的公司所有涉案人员判处缓刑。

67.王某某诈骗案——本案历经4年,在一审审理阶段,3年开三次庭审,辩护人做无罪辩护,被告人坚决不认罪,后一审法院以诈骗罪判处缓刑。

68.江西500万诈骗案——检察院以诈骗罪起诉,在没有任何从轻处罚情节,一审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

Ø 人身犯罪亲办案例

69.安庆汪某某故意伤害案——被害人重伤二级,无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经辩护,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汪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70.六安朱某某故意伤害二审改判案——本案被告人有7名,朱某某系纠集者,一审法院认定朱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另外6名被告人处于取保候审阶段。上诉后,曹富乐律师接受委托,以正当防卫为由做无罪辩护,二审法院开庭审理,后实报实销,改判拘役6个月。改判后,本案同案的6名被告人均被做无罪处理。

71.余某故意杀人案——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提交了刑事司法精神病鉴定申请书,并多次与检察官沟通本案的定性问题。庭审中,辩护人坚持认为余某的行为属于故意伤害而非故意杀人,开庭审理耗费四个多小时,庭审对抗激烈。后一审法院采纳自首等辩护意见,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余某某有期徒刑9年。

72.陈某某放火案——陈某某系面馆店老板,因与隔壁烧饼店老板存在经营纠纷,于凌晨两点多前往烧饼店卷闸门支开南侧一口使用纸巾、塑料袋、打火机引燃后回家睡觉。一审法院以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陈某某不服上诉。曹富乐律师接受委托,进行大量的类案检索并学习了液化气罐的理论知识后,认为一审法院部分事实与情节认定错误,辩护人及时提交二审辩护意见,后案件维持原判。

73.余某某故意伤害案——余某某因房屋装修问题与邻居发生纠纷,造成两人轻伤二级,辩护人介入后多次与承办法官沟通,提交辩护意见,最终一审法院采纳辩护意见,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余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74.亳州某强奸案——当事人与被害人系同居关系,当事人坚持做无罪辩解,拒绝检察院认罪认罚缓刑的量刑建议,现案件处于一审审理阶段。

75.李某某催收非法债务案——本案原按照涉黑涉恶方向办理,经辩护,侦查机关仅按照催收非法债务罪移送审查起诉,一审采纳部分辩护意见,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后上诉,二审法院采纳部分辩护意见,改判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Ø 申诉亲办案件

76.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申诉无罪案——自接受委托至结案历经1年8个月,就程序问题请教北大刑诉法博士、检索大量案例和论文,先后向省市区三级法院和检察院提起申诉,经过辩护律师不懈的努力,全案八名被告人均获无罪。

77.交通肇事申诉案——经申诉,合肥中院予以立案,开庭后维持原判。

78.组织卖淫、包庇申诉案——经申诉,阜阳市检察院予以立案,现正在审查阶段。

79.高利转贷申诉案——经申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诉,现正在最高人民法院申诉。

80.串通投标申诉案——正在办理。

81.协助组织卖淫、引诱幼女卖淫、介绍卖淫申诉案——正在办理。

Ø 其他亲办案例

82.宿州陈某非法采矿案——陈某与他人合伙建设公园,在开发池塘的过程中,将开采的石头外卖。检察院开始以破坏性开采为由,按照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法定刑起诉,经辩护,第一次开庭后,检察院变更起诉,调整为三年以下法定刑。经三次开庭,多次和检察院、法院沟通,法院最终采纳辩护意见,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

83.合肥陈某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案——检察院指控陈某某非法使用“伪基站”,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经辩护,法院采纳辩护意见,以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两年。

84.张某某生产制毒物品案——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辩护人多次与承办检察官进行沟通并就本案司法鉴定报告进行分析研究向其提交了审查意见书。经辩护,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对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

85.信阳胡某某盗窃罪案——胡某某涉嫌伙同未成年人多地多次流窜盗窃,因河南当地严打盗窃、诈骗犯罪,胡某某一直处于羁押状态。审查起诉过程中,辩护人经多次会见及阅卷,提出胡某某具有立功情节,并就该情节申请公诉机关调取相关证据。经退回补充侦查,胡某某立功情节予以认定。后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胡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判决作出时,胡某某已实际被羁押六个月二十天,现已刑满释放。

86.合肥洪某盗窃案——洪某因多次盗窃被抓,公安机关在拘留30天后报送检察院批准逮捕,经过与公安机关和被害人的多次沟通,在7天的批准逮捕期间内,取得被害人谅解。同时,曹富乐律师积极收集关于洪某个人和家庭的特殊情况,并与检察官多次沟通。经辩护,检察机关采纳辩护意见,对王某不批准逮捕。

87.陈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在检察院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办案律师介入后,经开庭辩护,法官采纳辩护意见,对陈某判处缓刑。

88.江某某被交通肇事案——江某某系交通肇事被害人,经代理,除保险公司法定赔偿外,被告人另行支付江某某家属60余万补偿款取得谅解。

89.线下开设赌场案——经辩护,一审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判处缓刑。

90.江苏朱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经辩护,朱某某在第29天被取保候审,现案件正在侦查阶段。

(以上为曹富乐律师办理的部分典型案例,未完待续)

 

曹富乐律师部分文章简介:

Ø 时事或案例简评

1.“黑龙江某大学不雅视频”的罪与罚

2.“白银马拉松事件”是否涉嫌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3.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罪与罚

4.买航空延误险获赔不构成犯罪

5.湖南“大头娃娃”难道就罚酒三杯?

6.网络红酒销售是否构成诈骗罪?

7.“昆山砍人案”无罪不是民众的胜利!

8.宝马车主砍人被反杀,行为人不构成犯罪!

9.传播空姐遇害现场照片是否构成犯罪?

10.望江路公交站倒塌事件该当何罪?

11.浅议不作为义务的来源——由一则案例引发的思考

12.危机公关,莫走极端 ——从雷洋案谈起

13.案例简评

14.“唐山打人案”构成聚众斗殴罪

15.无法无天|“唐山打人案”是否涉黑涉恶?

16.“自媒体”可能涉嫌的“十宗罪”

Ø 理论与实践研究

17.如何认定聚众斗殴罪的“积极参加者”?

18.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财产处置的相关规定综述

19.正当防卫和互殴行为的实践区分

20.“三流不合一”并不必然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21.浅议毒品封存、取样、送检、移送、称重程序

22.浅议刑罚论的变迁

23.“黑恶势力犯罪”相关规范的理解与适用

24.贪污、受贿罪在《刑法修正案(九)》中的修改体现

25.家人突然被抓,你应该怎么做?

26.浅议一般自首的成立条件

27.冒充警察与妇女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

28.简析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的异同

29.论盗窃财产性利益行为

30.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刑事风险与规避

31.互联网金融P2P网贷刑事风险与规避

32.浅议缓刑制度的完善

33.欺骗无处分权人处分第三人财物行为的定性

34.“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应避免客观归罪

35.惩治电信网络诈骗不能只靠司法解释

36.危险驾驶(醉驾)的司法认定(含沪、津、辽、苏等最新司法观点)

37.租用他人烟草专卖许可证销售真烟行为的认定

38.刑事司法应当坚守刑事违法性的犯罪本质

39.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认定

40.刑事实务中认定自首的司法观点集成(含53个指导案例、25个司法观点,涵盖3部司法解释、1个批复等)

41.论缓刑考验期满后故意犯罪构成累犯的可行性

42.外汇按金交易行为的刑法定性

43.盗窃罪立法及司法解释的定性与反思

44.不动产可以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

45.盗窃罪之“财物”释义与反思

46.曹富乐:论财产犯罪数额的认定

47.曹富乐律师: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如何辩护(图)

48.“刷粉业务”的刑事法律风险分析

Ø 其他文章

49.“犯罪实行行为着手标准的检视和重塑”发表于《湛江师范学院学报》

50.“违法性认识的检视和重新定位——以自然犯与法定犯区别说为切入点”发表于《法学研究生》

51.“盗窃罪犯罪对象‘财物’之释义与反思”发表于《华东政法大学学报》(增刊)(CSSCI来源期刊)

52.“论抢劫罪与强奸罪客观行为的异同”发表于《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增刊)(CSSCI来源期刊)

53.“单位犯罪立法解释之思考”发表于《福建法学》

54.“风险刑法视阈下危险驾驶罪立法检视与反思”发表于《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学报》

55.“论财产犯罪数额的认定”发表于《扬州职业大学学报》

56.“窃取COA标签行为的刑法定性——兼论盗窃罪犯罪对象范围的界定”发表于《江西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57.“‘风险社会’刑法立场的嬗变、反思与回归——以《刑法修正案(八)》为切入点”发表于《重庆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58.“从‘活人祭祀’到‘以德报怨’:民国时期的死刑存废之争——一种法律文化视角的考察”发表于《沧州师范学院学报》

59.“单位实施非单位犯罪行为的定性与反思”发表于《宁波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60.“死缓适用实质条件的检视与重构”发表于《江西警察学院学报》

61.“我国刑罚体系的反思与重构”发表于《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62.“论缓刑考验期满故意犯罪构成累犯”发表于《柳州师专学报》

63.“外汇按金交易的刑法定性”发表于《广州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Ø 其他文章

64.回归制度中的人——读波斯纳《法官如何思考》

65.曹富乐:致律师前辈们的一封信

66.2018年,一个年轻刑辩律师的成绩单

67.曹富乐:与易胜华律师助理王小艳商榷为什么不能质疑动机

 

曹富乐律师执业理念:唯生命和自由不可辜负,愿尽己所能,换你罚当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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