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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富乐律师: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如何辩护(图)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8-03-18   阅读:

       2018年3月16日,由金亚太律师机构主办的"刑事下午茶第十九期之主题分享会"在刑辩分所大会议室如期举行。此期下午茶系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及全国律协《关于律师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辩护代理工作若干意见》等精神,对律师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辩护代理工作进行专题培训。中央电视台、央视网记者孔华,安徽点津律师事务所胡明律师,安徽律维律师事务所姜辉律师与本所律师共计30余人共同参加此次刑事下午茶。

       首先,由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曹富乐律师主讲《涉黑案件的辩护》。曹律师主要讲授了有关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刑法规定、司法解释、各地规范性文件、刑事审判参考案例等内容,重点解读了2000年1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2015年10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及2018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区别和变化,着力讲解了黑社会性质组织四大特征的识别和判断(组织特征、行为特征、经济特征、危害性特征),并指出运用上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拓展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辩护空间,在依法辩护的前提下,为当事人争取合法利益最大化。

       然后,由安徽大学刑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魏汉涛对曹律师的讲课进行点评。魏教授表示公安司法机关要坚定立场,依法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防止扩大解释,不当扩大犯罪圈,遵循罪刑法定原则,在法定范围内追究刑事责任,充分保障人权。刑辩律师应当抓住机遇,加强业务能力学习,依法履行辩护代理职责,维护公平正义,促进法治发展,要敢辩、善辩。魏教授还指出了律师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应注意的几个事项:(1)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概念在刑法理论上不清晰,所具备的四大特征也是列举式规定,为律师提供了辩护空间,可以从恶势力、犯罪集团、共同犯罪的角度进行论证不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2)在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过程中要掌握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要特别注意对被动参加者、一般参加者、自首和立功者从宽处罚的情况。(3)在理解和判断黑社会性质组织时需要把握其本质特征,即“社会”、“黑”、“稳定和长期存在性”。

      最后,由本所管委会主任王亚林律师进行总结,其表示律师除了加强业务学习,提高办案能力,防范执业风险之外,在接收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后还要向律师协会备案,办案过程中做无罪辩护或改变案件定性时,需要集体研究讨论,充分发挥办理黑恶势力案件督导办公室的作用,加强办案质量监督和风险管理,并在此基础上起草、制定律师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辩护代理工作的报告备案制度、集体研究制度和检查督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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