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汉波律师官网首页 登录 注册
 当前位置: 王汉波律师 » 近期办理案件 » 正文
许志和虚报注册资本罪伪造金融票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8-05-21   阅读:

【文书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审理法院: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17)皖01刑更3435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虚报注册资本罪
裁判日期: 2017-09-07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6日作出(2011)合刑初字第000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志和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十万元;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罚金二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被告人许志和不服,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0日作出(2012)皖刑终字第000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志和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罚金二十万元;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已缴纳三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于2017年8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于2017年8月29日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白湖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刚、赵静出庭履行监督职责,执行机关指派干警刘楠、葛珺,罪犯许志和、证人李新民等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许志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安徽省白湖人民检察院监督意见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许志和提请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

       经审理查明,罪犯许志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7年6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三次。

       另查明,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狱内消费过高。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安徽省庐江监狱出具的大账消费情况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许志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该犯系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罪犯,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且狱内消费过高,说明其有一定的财产刑履行能力而不履行,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许志和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11月24日起至2024年4月2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洪琳

审判员姚本茹

审判员吴陶

日期:二〇一七年九月七日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王汉波律师
职务:北京盈科(合肥)律所主任
电话:13955139526
地址:合肥政务区华润大厦A座2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地址:合肥市政务区习友路华润大厦A座26-27层,电话:13955139526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