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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义飞律师关于权x强奸案无罪辩护词-寿县法院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9-05-27   阅读: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及其家属的委托,指派我作为被告人涉嫌强奸罪一案的辩护人。根据本案全部诉讼证据材料和今天的庭审实际情况,辩护人认为,指控被告人权xx犯强奸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疑罪从无的刑事审判原则,其罪名不能成立,具体理由如下:

一、认定本案强奸事实的证据不能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一)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存在翻供情形

本案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共有五次讯问笔录,其中只有2014年6月11日和2014年6月13日两次讯问笔录中被告人承认了发生性关系的事实,其中只有2014年6月11日详细记录了五次发生性关系的事实,而其余三次讯问笔录中,被告人否认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对此,被告人在笔录及庭审中解释是因为受到办案民警的欺骗和恐吓,笔录在签字之前没有核对。自此之后,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被告人坚称没有与被害人没有发生性关系,有罪供述是侦查机关非法取得。

辩护人在庭审前查阅了本案被告人讯问时的同步录音录像,认为本案讯问存在的不合法、不合理之处有:

首先、本案讯问录音录像没有达到同步要求,辩护律师拷贝的视频材料没有听到同步录音,且没有见到权xx最后签字部分视频。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应当对每一次讯问全程不间断进行,保持完整性,不得剪切、删减。而本案的录音录像完全达不到法定的条件,不能依此认定公安机关在侦查时程序合法。即便相关鉴定意见认为本案讯问笔录上确实为被告人鉴字,但被告人供述办案警官没有让其校对笔录就强迫其签字的合理怀疑不能排除。

其次、侦查人员讯问程序违法、不合理。

根据录像显示,办案警官在讯问被告人时存在“猛烈拍桌子”、“用手指指向被告人”等不合法行为,甚至两位警官赤膊上阵讯问被告人,另外有名警官在讯问室打游戏,所以辩护人合理怀疑办案警官存在指供、诱供等不合法情形。

另外,公安机关向本案两位与被告人同号房的狱友调取了两份笔录。虽然本案办案警官为核实本案事实询问这两名证人不符合法律规定,但这两名证人都佐证了被告人否认强奸和被逼供的事实。

再次、讯问笔录没有如实记录整个讯问过程。

讯问笔录作为办案警官讯问的文字载体,依法应当全面、客观、真实、准确,根据录像资料显示,本案讯问中警官存在大量发问或事实的陈述,而笔录中的记载的是权xx的大量回答和寥寥几句警察发问,明显与实际讯问情况不符合。辩护人有理由怀疑第二次讯问笔录是在同步录音录像之前已经做好的,同录行为只是个过场而已。

(二)被告人有罪供述与被害人陈述存在多处不一致情形

被害人的陈述对作案时间、作案方式、有无使用暴力或其他手段胁迫等描述都非常模糊,无法与被告人有罪供述相互印证,且存在多处明显的矛盾,特别是双方描述的作案时间存在巨大差异,不能排除对被告人口供和被害人陈述的合理怀疑。 

(三)本案精子鉴定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首先、鉴定意见与本案不存在关联性

本案鉴定材料取材于被告人家中的一块海绵垫,系被告人生活用品,上面有被告人的精液完全符合常理。参考司法实践中的强奸案例,只有从被害人的身体或物件上等取得的精液才能作为鉴定检材,所以,从被告人住处检测出精液与本案强奸事实无关联性。被告人对棉垫上精液解释是:天热的时候,被告人经常在棉垫上睡觉,有可能睡觉时“遗精”留在自家棉垫上。这种解释也完全符合客观实际情形,法院依法应予以采纳。

其次、受污染的海绵垫不能作为鉴定检材

根据公安机关收集该海绵垫的录像显示,公安机关在收集该检材时让被害人拿着该海绵垫到被告人家中的洗手间示范“强奸”动作,此物证在收集时已经被多次污染。《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侦查人员应当做好检材的保管和送检工作,并注明检材送检环节的责任人,确保检材在流转环节中的同一性和不被污染”。

 二、认定本案存在强奸事实证据不足

(一)认定被告人与被害人发生过性关系证据不足。

本案除了早在侦查阶段就已翻供的被告人供述、极为模糊的被害人陈述和数份道听途说的证言之外,没有其他证据特别是原始和实物证据可以证明被告人与被害人发生过性关系。本案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并不稳定,且非法取证的合理怀疑不能排除,因此,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丈夫的传来证言系孤证,不能直接依此定案。

(二)认定被告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关系的证据不足。

如果法院采纳本案的言词证据作为定案依据,但相关言词证据却不能证明被告人如何使用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也不能证明发生性关系行为与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存在因果联系。根据言词证据,整个过程中没有使用暴力,被害人也没有强烈反抗行为,即便存在少许害羞之意的推搡,也应该界定为“形推实就”的同意行为。

三、应综合本案事实,认定本案不属于强奸犯罪

在强奸案件中,要仔细审查被害人的身份,被害人报案的时间、方式、动机,被告人与被害人、证人的日常关系,具体的犯罪细节等情况,综合全案证据,分析疑点,去伪存真,得出符合逻辑的结论。本案存在如下多处疑点和值得注意的地方:

第一、本案的报案人系被害人的丈夫,且在发生所谓强奸事实近一年后才选择报案,被害人本人并没有直接选择报案。且在本案立案侦查后,报案人曾有申请撤诉的异常举动,撤诉书中报案人也怀疑本案有可能是冤案。

第二、本案五次“强奸”事实时间持续近一年,且每次间隔时间较为长久、稳定。“强奸”地点有三次是被害人主动来到在被告人家中、二次在被害人家中,五次“强奸”具体时间都不明确,这都不符合常理。

第三、被告人和被害人日常关系较好,被告人承认平时对赵xx有过拍肩膀打招呼行为,但这是表示友好的见面礼仪。

第四、司法解释曾规定:“有的妇女与人通奸,一旦翻脸,关系恶化,或者事情暴露后,怕丢面子,或者为推卸责任、嫁祸于人等情况,把通奸说成强奸的,不能定为强奸罪”。

综上,辩护人认为“证据确实、充分”一直是我国刑事诉讼坚持的有罪证明标准,只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才能对被告人作出有罪判决。从现有证据看,不能充分证明被告人有强奸行为,众多合理怀疑未能排除,应该按照疑罪从无原则宣判被告人无罪。恳请法庭考虑以上辩护意见,还被告人一个清白。

辩护人:苏义飞

日期:2014.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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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义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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