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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x涉嫌强奸罪委托苏义飞律师提交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书—寿县法院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4-25   阅读:

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书
       申请人: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苏义飞律师。
       申请事项:对Qxx审判前供述和棉垫剪片取得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该两组证据系非法证据,依法应予排除。
       申请理由:

一、法院对Qxx审判前供述和棉垫剪片取得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五条规定,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或者采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体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迫使被告人违背意愿供述的,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认定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应当综合考虑收集物证、书证违反法定程序以及所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等情况。

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第三条规定,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应当对每一次讯问全程不间断进行,保持完整性,不得选择性地录制,不得剪接、删改。第六条,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三)犯罪嫌疑人作无罪辩解和辩护人可能作无罪辩护的;(四)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对案件事实、证据存在较大分歧的。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四十一条,侦查人员应当做好检材的保管和送检工作,并注明检材送检环节的责任人,确保检材在流转环节中的同一性和不被污染。

二、Qxx陈述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证的意见
本律师在会见时,Qxx陈述在接受警察询问时遭到警察殴打并将手铐拷的很紧,拷到Qxx肉里,逼迫Qxx说出“五次”强奸经过。Qxx不识字,警方让其签字,Qxx就签字,不知道签字的内容。

三、刑警队非法取证的线索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之规定,辩护人向合议庭提供刑警队非法取证的线索如下:

(一)采取变相刑讯逼供,以及使被告人Qxx在肉体上和精神上遭受剧烈痛苦,迫使迫使Qxx违背意愿按照刑警队意愿供述。如关在审讯室,不让睡觉,天气热不给吹电风扇、蚊虫叮咬。据Qxx陈述“其中一个警察说他不老实,甩了Qxx2耳光”。

(二)欺骗。刑警队对Qxx承诺,说出5次经过,就能从宽处理。

(三)威胁、吓唬。2014年6月11日19时46分-23时59分同步录音录像看到警察询问时没有穿上衣、拍桌子,瞪眼睛指手等不文明动作,明显带有威胁、吓唬的意思。

(四)2014年6月11日19时46分-23时59分同步录音录像不完整,没有看到最后签字部分视频,且没有听到同步录音。

(五)棉垫剪片收集不合法。棉垫剪片在收集的时候多次被放到被告人家中洗澡间地上,并被相关人员用脚踩踏。此物证在收集时已经被多次污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对物证、书证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三)物证、书证在收集、保管、鉴定过程中是否受损或者改变。《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四十一条,侦查人员应当做好检材的保管和送检工作,并注明检材送检环节的责任人,确保检材在流转环节中的同一性和不被污染。

综上所述,Qxx已向合议庭提供警方非法取证的线索,且Qxx已经指明办案人员违法时间、违法方式,因此辩护人请求贵院:对Qxx审判前供述和棉垫剪片取得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排除该两组证据。

此致
寿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苏义飞律师

日期:2014.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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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义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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