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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8民初6660号管辖裁定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9-22   阅读:

审理法院: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黄瑶  

案号:(2017)苏0508民初6660号

案件类型:民事 裁定

审判日期:2017-10-27

案由:合同纠纷

审理经过

原告苏州环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中智谷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8日立案。

一审原告诉称

原告苏州环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17年3月13日签订《天宝下凡趣买项目委托开发合同范本》一份,约定原告委托被告完成天宝下凡趣买微信、小程序、后台管理系统项目(以下简称委托产品)的设计及程序开发,被告应在合同生效后45日内完成委托产品的设计及开发工作,且委托产品应符合合同约定的技术目标与技术内容。在开发完成后,被告负责搭建、部署到原告的服务器端上技术支持服务,并确定按时正常上线运营。双方约定委托产品的全部知识产权归原告所有。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7年3月16日向被告支付首付款,被告未按约定时间交付委托产品,且部分初测内容包含多处B、C类Bug,导致应用程序迟迟无法实现其全部程序功能。原告多次与被告沟通,要求被告对委托产品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但被告始终无法实现让委托产品不存在B、C类Bug,且到了后期甚至拒绝整改。原告在多次协商无果后,于2017年8月22日向被告发送解除函,解除双方签订的《天宝下凡趣买项目委托开发合同范本》并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被告收到函件后未予理会。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天宝下凡趣买项目委托开发合同范本》于2017年8月25日解除;2、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已支付的开发费用67500元,并支付违约金117000元(按每日1000元标准,自2017年5月1日起算至2017年8月25日);3、被告将所有未完成的委托产品的所有原始代码、相关技术文件等立即交付原告;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一审被告辩称

被告苏州中智谷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涉案的《天宝下凡趣买项目委托开发合同范本》属于合同法技术开发合同项下的委托开发合同,且委托产品享有知识产权,因此本案属于知识产权合同纠纷,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无知识产权纠纷的审理权限,该案应移送至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签订的《天宝下凡趣买项目委托开发合同范本》中第九条约定,如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提交甲方(即本案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的立案案由为合同纠纷,根据《天宝下凡趣买项目委托开发合同范本》的约定内容,本院认为该份合同属于技术委托开发合同,委托产品系享有知识产权的产品,本案应属于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一般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并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指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技术合同纠纷案件。原告住所地虽在苏州市姑苏区,但本院并无审理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件的权限,因此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符合法律规定,被告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应当移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苏州中智谷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黄 瑶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卞文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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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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