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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305民初1212号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9-17   阅读:

审理法院: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吴雪峰  

案号:(2018)闽0305民初1212号

案件类型:民事 裁定

审判日期:2018-02-05

案由: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审理经过

原告曾碧英与被告德灿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7日立案后,被告德灿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称其与原告曾碧英签订有《“依路佑妮”经营合同》,该合同第8.2条约定“如争议协商不成提起诉讼的,双方同意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认为本案应移送甲方即被告所在地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曾碧英与德灿公司签订的《“依路佑妮”经营合同》约定,德灿公司授权曾碧英在福建省XX市文献路经营“依路佑妮”门店,合同期限为1年,曾碧英支付德灿公司投资款50000元以及履约保证金5000元,德灿公司则向曾碧英提供相应开店装修设计方案、技术支持、产品宣传资料、标识、模特道具及相应货物等服务。从双方的权利义务内容考查,双方的法律关系属于民事活动中的“加盟经营”或“特许连锁”,符合特许经营合同的特征,即拥有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知识产权)的企业(即特许人),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即被许可人)使用,被许可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合同引起的纠纷,故本案的案由应定为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由规定》,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属于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的子案由,其管辖适用知识产权案件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0〕5号)第二条“对于本通知第一项标准以下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除应当由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以外,均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而本院并非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目前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不具备管辖权;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即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是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本案中,双方在《“依路佑妮”经营合同》第8.2条书面协议选择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该协议管辖有效。故此,本案应由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广州德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吴雪峰

二〇一八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梁志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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