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知识产权 » 知产保护案例 » 正文
(2017)京0108民初1362号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9-15   阅读:

审理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张江洲  梁铭全袁卫

案号:(2017)京0108民初1362号

案件类型:民事 判决

审判日期:2018-12-28

案由:知识产权合同纠纷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家装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装云公司)诉被告北京玥涯天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玥涯天成公司)、被告王伟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家装云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傅玉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玥涯天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伟(亦为第二被告)第一次庭审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二次庭审经传唤未到庭,本院按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家装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撤销原告与被告玥涯天成公司签订的《软件开发合同》;2、判令被告玥涯天成公司返还原告支付的合同款48600元;3、判令被告王伟对上述第二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4、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21日,被告王伟应聘到我公司任产品总监,负责公司网络开发营销推广任务。在职期间,我公司领导指派王伟负责公司鹅兔鹅家装材料网络商城的软件开发工作。2016年6月3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软件开发合同》,被告为原告开发鹅兔鹅家装材料商城系统一期功能,合同履行期限为:2016年7月1日至2016年7月29日,开发费用共计16.2万元。合同还约定被告二王伟为该合同原告的联系人。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第一期的费用48600元。合同签订后,被告一迟迟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2016年9月5日,王伟提出离职,并与原告办理了离职手续。王伟离职后,原告通过《软件开发合同》约定的乙方联系人“施登荣”多次催促被告尽快沟通协商履行合同相关事宜,但被拒绝,反而催促原告尽快支付第二期合同款。之后,原告通过网络查询被告一工商登记信息时发现,玥涯天成公司实际上就是被告二王伟和其妻子郝婷投资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就是被告二王伟本人。至此,原告方知被告一、被告二系隐瞒真相,采取欺骗手段与原告签订合同。之后,原告以电话、微信、QQ等方式与二被告多次交涉,要求其返还合同欺诈所得,被告二王伟承认了合同欺诈的事实,但以各种借口,拒不归还其合同欺诈所得。原告认为,被告二作为被告一的投资人和法定代表人,在我公司任职期间,刻意隐瞒其真实身份,在考察推荐软件开发商时弄虚作假,使原告做出错误的判断,违背真实意思与被告一签订了合同,明显属于恶意欺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4条、第56条和第58条之规定,被告一和我公司签订的《软件开发合同》应予以撤销,被告一应当返还原告支付的合同款。被告二作为该欺诈行为的实施者,主观上有过错,根据《民法通则》相关规定,应当对该欺诈行为负连带责任,因此,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撤销被告一与原告签订的《软件开发合同》,返还原告支付的合同款,并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返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辩称

被告玥涯天成公司、王伟共同辩称:二被告不存在隐瞒真相,采用欺骗手段签订合同的行为。2016年6月21日,因经历玥涯天成公司创业失败,由朋友蒋成府(家装云公司董事长唐华雄老乡、多年好友)介绍入职北京家装云公司,任职互联网产品总监,职责是网络产品设计,并非研发营销推广岗位。唐华雄知晓二被告之间关系,且知道王伟创业失败项目为装修行业电商系统,便以废物利用为由想收购此系统,并根据家装云公司装修业务需求进行二次改造,最终成交价为162000元,并要求开发周期缩短至1个月,该约定明显低于市场价与市场平均研发周期。2016年8月王伟改造完成并交付家装云公司使用,唐华雄并未兑现原始股份承诺,且家装云公司一直拖欠尾款并寻找各种借口刁难王伟。因感被人利用,2016年9月王伟与家装云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据此,我方并不存在欺诈原告的行为,原告应支付剩余系统研发费用113400元。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玥涯天成公司成立时间为2012年2月23日,王伟为玥涯天成公司法定代表人。玥涯天成公司股东为王伟及其配偶。

2016年6月21日,王伟入职家装云公司,担任产品总监,并当日与家装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6年6月21日至2018年6月21日。

2016年6月30日,家装云公司(甲方)与玥涯天成公司(乙方)签订《软件开发合同》。家装云公司委托玥涯天成公司开发鹅兔鹅家装材料商城(一期)项目,开发总价162000元。合同第十八条载有:“甲方指定王伟为甲方项目联系人,乙方指定施登荣为乙方项目联系人。”《软件开发合同》落款显示加盖有家装云公司及玥涯天成公司合同专用章。

另经询问,关于合同的签订方式,王伟称通过邮寄方式签订:甲方(家装云公司)盖章后寄给乙方(玥涯天成公司)指定联系人施登荣,施登荣经王伟批准后盖章返寄给甲方(家装云公司)。此外,王伟亦认可,甲方(家装云公司)负责签订合同的人员亦为其本人,由其申请盖章用印。家装云公司提交的项目用章明细表显示,2016年7月4日王伟因“软件开发合同”一事借用“合同章”,盖印合同两份。

2016年7月11日,家装云公司向玥涯天成公司付款48600元。

2016年9月5日,张伟以个人原因向家装云公司申请辞职。

另查,QQ号码×××(昵称“板爷”)账号使用人为王伟。家装云公司提交的QQ聊天记录显示:家装云公司委托人“苏律师”2016年9月26日向“板爷”账号发送信息:“你先把钱打回我公司账号吧,解除协议回来后再办,我公司也需要解除合同协议,所以你别担心不给你。”“板爷”回复:“那您得先把合同快递给我,我才能打钱”、“开发合同原件,您留给复印件”。“苏律师”回复:“不可能我先给你原件的。我目前的想法是早点把这个事情化解了事,为了你为了公司也是为了我自己,我都是采取息事宁人的做法。但你没把钱打过来之前,我是不会给你合同的。”“板爷”回复:“拿到合同前,钱肯定不能给。”王伟对QQ聊天记录的真实性持有异议。本院当庭组织当事人对QQ聊天记录进行了登陆查验,并截图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演示界面显示内容与家装云公司提交的QQ聊天记录打印件一致。

关于《软件开发合同》的履行情况,王伟及玥涯天成公司称已经将涉案源代码交付给家装云公司。家装云公司对此不予认可,称仅提供了样本,并未交付源代码。

关于《软件开发合同》的履行情况,王伟及玥涯天成公司称已经将涉案源代码交付给家装云公司,并提交了软件光盘为证。家装云公司对此不予认可,称仅提供了样本,并未交付源代码,其公司现用系统在王伟入职前已经存在,并非王伟为履行合同而开发,光盘中系统与原告并无直接关系。

家装云公司主张在就《软件开发合同》产生争议前,其对于王伟与玥涯天成公司之间的关系并不知情,并就此提供玥涯天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王伟劳动合同、入职声明、离职表以及王伟入职时填写的《家装云公司员工基本情况登记表》。在该登记表中,王伟在履历一栏填写其曾为玥涯天成公司的高级产品总监。家装云公司称王伟并未如实填写其为是玥涯天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出资人。王伟对家装云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材料不持异议,但对家装云公司的主张不予认可。

此外,家装云公司主张,在《软件开发合同》签订过程中,其公司对王伟为玥涯天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这一情况并不知情,并提供《软件开发合同》、公司内部《项目用章明细表》予以证明。王伟对《软件开发合同》第十八条持有异议,称甲方指定人员处曾有汪云峰手写签字,但其持有合同文本已经丢失,无法提供;对《项目用章明细表》真实性认可,主张其为用印申请人并非直接盖章人员。

上述事实,有家装云公司提交的玥涯天成公司工商登记基本信息、王伟身份证复印件、入职及离职证明、《软件开发合同》、《项目用章明细表》以及本院的开庭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从现有在案证据以及王伟当庭陈述来看,可以确认:在《软件开发合同》签署阶段,王伟既为甲方家装云公司产品总监,亦为玥涯天成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自然人股东(另一股东为其配偶)。此外,在《软件开发合同》签署过程中,《软件开发合同》甲方家装云公司直接经办负责人为王伟,乙方玥涯天成公司的实际签约控制人亦为王伟本人。

关于王伟是否在签署《软件开发合同》过程中披露了其与玥涯天成公司关联关系一项。家装云公司主张其对于王伟为玥涯天成公司投资人、法定代表人的关系并不知悉,且王伟在积极撮合家装云公司与玥涯天成公司签订合同的过程中,未对两者之间的关系进行披露并主动回避。王伟对此持有异议,但未提交相关佐证。从家装云公司提交的《家装云公司员工基本情况登记表》显示的内容来看,王伟在履历一栏填写其曾为玥涯天成公司高级产品总监,并未披露其与玥涯天成公司更为紧密的实际控制关系。鉴此,在无明确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确认王伟在签署《软件开发合同》过程中隐瞒了与玥涯天成公司的紧密实际控制关系,导致家装云公司在签约的评估、决定过程中对王伟与玥涯天成公司之间的密切关联关系并不知情。尽管家装云公司在合同签订、审核过程中,未对于玥涯天成公司的工商信息进行尽职调查、审慎核实,存在一定过失。但客观上,由于王伟的故意隐瞒,家装云公司在缺乏对合同签订对手方必要信息之了解的情形下,违背其真实意思与玥涯天成公司订立合同。

关于本案《软件开发合同》的履行情况,家装云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第一期费用48600元。合同签订后,玥涯天成公司未能恰当履行《软件开发合同》中的合同,家装云公司未能享有其合同项下应有的权利,给其公司造成实际损失。同时,关于家装云公司提交的QQ聊天记录,王伟虽持有异议,但经本院当庭核实,确认演示查验内容与打印件一致,故在王伟未进一步提交其他反证情况下,本院对QQ聊天记录的真实性予以采信。通过QQ聊天记录内容亦可反映出,王伟亦曾与家装云公司协商退款,亦可在一定程度上佐证王伟对个人行为过错的自认。根据《合同法》第54条之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故综合王伟的涉案行为性质、主观过错以及损害后果,家装云公司有权请求撤销《软件开发合同》并要求退还已付合同款项,本院对此予以支持。

关于本案责任的承担方式,因王伟与玥涯天成公司之间存在合意隐瞒之情形,且王伟在家装云公司的职务行为乃是促进该合同签订的主要动因,王伟在合同签署过程中存在违背诚实信用的重大过错,故其应与玥涯天成公司就退款一项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原告北京家装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玥涯天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软件开发合同》;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北京玥涯天成科技有限公司、王伟返还原告北京家装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已支付的合同款项48600元;

三、驳回原告北京家装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北京玥涯天成科技有限公司、王伟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40元(原告预交1750元),由被告北京玥涯天成科技有限公司、王伟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如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张江洲

人民陪审员  袁 卫

人民陪审员  梁铭全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栗萌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鲍磊律师
专长:知识产权、侵权纠纷
电话:15215609110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215609110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