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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691民初80号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9-11   阅读:

审理法院: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苏俊  

案号:(2019)鄂0691民初80号

案件类型:民事 裁定

审判日期:2019-02-25

案由: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审理经过

原告王道望与被告广通速递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7日立案受理。

原告诉称

原告王道望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广通公司签订的《GTS快递经营合作合同书》,被告返还原告交纳的订金和网络建设费共计60000元整;2.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6月7日,原告与被告广通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编号为GT/C3-SC-2015566的《GTS快递经营合作合同书》。合同签订后,原告先行向被告交纳了1000元订金(保证金),后于合同签订后一周内给被告转账交纳了剩余保证金和网络建设费79000元。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向原告提供合同第三条第二款约定的服务,其中包括提供完整的企业识别及管理系统(硬件及软件)、统一的经营模式、快递网络使用指导及员工培训等服务。但在合同签订后,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原告多次向其提出履行要求,被告均以履行不能未予以履行。后原、被告就退款事宜进行了协商,被告承诺分两次全额退款。2017年6月13日,被告退还原告20000元,剩余费用至今未予退还,导致本案诉讼发生。现原告诉至法院,恳请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原、被告双方签订的《GTS快递经营合作合同书》第一条第1款“乙方是甲方在广西省××市××县区域内的唯一授权的区域合作商,享有在此授权区域内的广通速递有限公司旗下GTS快递品牌的一切相关经营权、收益权、管理权、标识使用权、品牌使用权等相关权利”;第三条第2款“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一下许可经营产品及服务,并保证其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没有品质或权利上的瑕疵:“(1)完整的企业识别及管理系统(硬件及软件);(2)统一的经营模式、快递网络使用指导及员工培训;(3)充足、连续、保证质量的物料供应;(4)统一的店面装潢、人员着装,费用由乙方自理;(5)统一的广告宣传及促销支持……”;第四条第2款第(4)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在甲方的授权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不得另外自营或者以其他公司名义经营其他寄件业务;无论因任何原因,本协议终止或解除后,乙方应立即停止使用甲方的企业名称、商标、清单等各种物料”等相关约定内容,结合被告于2019年2月15日向本院提交的“GTS”商标注册证,本案系被告将其拥有的快递经营资源以及注册商标“GTS”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相应费用而引起的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属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0〕5号)第二条“对于本通知第一项标准以下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除应当由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以外,均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院对该案不具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苏 俊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马红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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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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