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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4民初22872号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9-10   阅读:

审理法院: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李文君  蔡明开杨小琴

案号:(2019)粤0104民初22872号

案件类型:民事 判决

审判日期:2019-11-26

案由:知识产权合同纠纷

审理经过

原告(反诉被告)天津欧蒂浓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蒂浓公司)与被告霍尔果斯百逸互娱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逸互娱公司)、被告(反诉原告)恒信东方儿童(广州)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信公司)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欧蒂浓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剑良,恒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深宝、魏宏到庭参加诉讼,百逸互娱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欧蒂浓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撤销欧蒂浓公司与恒信公司签订的编号为GDHC20180528C001《〈斗龙战士6〉授权许可合同》;2.百逸互娱公司与恒信公司向欧蒂浓公司返还授权金150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5月28日起至授权金返还完毕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暂计至2019年5月28日金额为6525元);3.百逸互娱公司与恒信公司向欧蒂浓公司支付损失赔偿金20000元;4.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由百逸互娱公司与恒信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欧蒂浓公司与恒信公司与百逸互娱公司通过洽谈,签订了《〈斗龙战士6〉授权许可合同》,恒信公司与百逸互娱公司声称共同拥有“斗龙战士6”卡通品牌的版权,恒信公司与百逸互娱公司授权欧蒂浓公司在糖果玩具类衍生产品上使用。合同约定恒信公司将充分发挥“斗龙战士6”节目通过电视、网络播放提升在中国的影响,以提升欧蒂浓公司的授权产品影响力。同时在合同洽谈中,恒信公司也承诺在2018年10月底到11月底会在全国上映“斗龙战士6”动画片。该动画片至今没有上映,致使欧蒂浓公司对下级经销商无法兑现承诺,造成授权产品滞销、停销,大量经销商向欧蒂浓公司退货,给欧蒂浓公司造成了较大损失。经了解“斗龙战士6”商标在第30类商品上的持有人并非恒信公司与百逸互娱公司,恒信公司与百逸互娱公司未取得“斗龙战士6”的授权资格。

被告辩称

恒信公司辩称,不同意欧蒂浓公司的本诉诉讼请求。从商标主体的权利角度,“斗龙战士6”的原始权利人均是杨忠智。在涉案合同签订前,杨忠智已将“斗龙战士6”系列商标授权给上海百逸动漫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百逸公司)。上海百逸公司向欧蒂浓公司出具了《确认函》以及《授权证明书》,允许恒信公司与百逸互娱公司授权欧蒂浓公司使用“斗龙战士6”的系列商标。因此,欧蒂浓公司在使用该系列商标进行产品生产时,是没有任何权利障碍的,也不可能存在第三方向欧蒂浓公司主张侵权。杨忠智已在第16类、第18类、第28类以及第41类商品上注册了“斗龙战士6”商标,并已在第30类商品上申请了“斗龙战士6”商标,该商标目前已核准注册。同时涉案合同中已载明“斗龙战士6”商标以最终国家商标总局核准为准,说明恒信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已经向欧蒂浓公司明确了实际的商标要以国家商标局核准为准,而且商标权利人不是可以隐瞒的权利,均可以在公告平台查询,故恒信公司不存在隐瞒商标权利人的情况。

恒信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欧蒂浓公司继续履行《〈斗龙战士6〉授权许可合同》;2.欧蒂浓公司向恒信公司承担违约金45000元;3.欧蒂浓公司承担本案反诉费用。事实和理由:欧蒂浓公司与恒信公司签订涉案许可合同后,恒信公司依约将“斗龙战士6”商标授权欧蒂浓公司用于糖果玩具衍生品的开发、生产、制造及销售。自签约以来,欧蒂浓公司与恒信公司在微信群里积极沟通涉案产品的设计、包装等事宜。2018年10月底,产品前期准备完成后,恒信公司询问并提醒欧蒂浓公司对涉案产品张贴镭射防伪标签事宜,但欧蒂浓公司一直未予以回应。欧蒂浓公司起诉称有大量商品被退货,意味着欧蒂浓公司将大量未贴防伪标的产品面向市场进行销售。欧蒂浓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违约,恒信公司根据合同约定有权要求欧蒂浓公司支付合同总价款10%的违约金。

欧蒂浓公司对恒信公司的反诉辩称,不同意恒信公司的反诉请求。恒信公司在合同签订时已经存在欺诈行为,涉案合同是属于可撤销的合同,不应该继续履行。恒信公司未向欧蒂浓公司提供“斗龙战士6”在第30类商品的注册商标相关文件,构成违约。恒信公司无法提供上述注册商标文件,才向欧蒂浓公司提出防伪标签的问题。

百逸互娱公司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关于涉案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情况

2018年5月28日,欧蒂浓公司(丙方,被许可人)、百逸互娱公司(甲方,许可人)以及恒信公司(乙方,许可人)签订《〈斗龙战士6〉授权许可合同》(合同编号:GDHC20180528C001),约定:甲方及乙方是合法共同拥有“斗龙战士6,英文名:DINOWARRIOR6”(以下简称“斗龙战士6”,以最终国家商标总局核准为准)卡通品牌的版权方,有权授权他人进行知识产权衍生开发;丙方高度认同斗龙战士6相关知识产权蕴含的巨大商业价值,承认并尊重甲乙双方的知识产权及相关权益,并希望获得甲乙双方的授权,在甲乙双方的许可下进行相关知识产权衍生品的开发、制作和销售;“斗龙战士6系列影视形象”是指“斗龙战士6”影视节目中的现有“斗龙战士6”等影视人物或动物或具有独立形象的物品的名称、肖像、标记、美术设计图案、颜色及视觉图像表现,“斗龙战士6系列商标”是指使用“斗龙战士6”节目中主要影视形象及文字所注册的商标注册的商标标识、名称、证号;乙方授权在中国大陆地区内可以将“斗龙战士6”系列影视形象及“斗龙战士6”系列商标用于“斗龙战士6”糖果玩具类衍生产品的开发、设计、生产、销售及宣传;丙方获得的授权产品权利为非商品化专用权,授权资格为非排他性;授权许可期限为3年6个月,即自2018年6月1日起至2021年11月30日止,其中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为产品设计开发期,授权及许可期限届满前3个月为库存处理时间;许可授权金的具体收取方式为根据每一合作年以“保底授权金+销售提成授权金”的方式进行,2018年6月1日起至2019年8月31日,丙方向乙方支付保底授权金150000元,于2018年6月1日前支付;2019年9月1日起至2020年8月31日,丙方向乙方支付保底授权金150000元,于2019年9月1日前支付;2020年9月1日起至2021年11月30日,丙方向乙方支付保底授权金150000元,于2020年9月1日前支付;丙方按产品批发价格之5%提取销售提成授权金予乙方,丙方生产的所有授权产品都须张贴镭射防伪标,并以镭射防伪标作为授权费提取计算的依据,年品牌保底授权金在丙方后续提取镭射防伪标时,向乙方应支付的授权金中先行抵扣,当超过年品牌保底授权金后,丙方按产品批发价格之5%提取授权金予乙方,且丙方每次申请防伪标之前,须先支付防伪标对应之授权费用,乙方即发放防伪标给丙方;合同生效之日起,丙方生产之所有授权产品,必须在显著部位张贴乙方提供的镭射防伪标签;丙方生产之所有授权产品如不张贴镭射防伪标签进行销售,则视为盗版产品,如发现并取得实际证据证明丙方批量上市销售未张贴防伪标的授权产品,乙方有权单方面取消并终止合同,并依法追究丙方相关法律责任;为支持丙方授权许可产品的发展,乙方将充分发挥“斗龙战士6”节目通过电视、网络播放提升在中国的影响,以提升丙方的授权产品影响力;在授权及使用许可期限内,乙方负责向丙方提供“斗龙战士6”系列影视形象及“斗龙战士6”商标的图样、商标及相关资料和数据,以方便丙方使用,首次提供上述资料和数据最迟应在收到品牌设计服务费后五个工作日内;乙方向丙方保证乙方是“斗龙战士6”系列影视形象及“斗龙战士6”系列商标的知识产权的合法使用权人,可以合法有效地授予丙方使用有关的知识产权,该知识产权现时均为有效且乙方将确保在使用期限内持续有效;乙方的“斗龙战士6”系列影视形象及“斗龙战士6”系列商标的知识产权有权利瑕疵的,在许可使用期限内,乙方未按约定向丙方提供“斗龙战士6”系列影视形象及商标的相关资料和数据,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并要求违约责任;丙方不履行合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以致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的,乙方有权要求丙方继续履行或解除合同:乙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丙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并向乙方支付相当于合同总价款10%的违约金;乙方要求解除合同的,丙方应向乙方总计支付相当于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丙方仍应足额赔偿;因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8年5月25日,欧蒂浓公司向恒信公司汇兑150000元,附言中记载“品牌授权代理费”。

2019年5月20日,恒信公司向欧蒂浓公司发出《关于欧蒂浓保底授权金退费的回复》,内容为:2019年5月17日欧蒂浓公司以《斗龙战士6》未上电视播出,造成授权产品滞销、停销等损失为由,向我司提出解除合同,退还首年保底授权金150000元;三方《斗龙战士6》授权业务合作,百逸互娱公司是斗龙战士系列1-6版权方,电视台的播出推广由百逸互娱公司负责发行工作;欧蒂浓公司已取得《斗龙战士6》的授权设计资产,《斗龙战士6》是斗龙战士系列片之一,主角形象从第1季到第6季都是相同的,属于市场高认知度品牌,所以我方不同意贵司提出的退首年保底授权金建议;贵司只有少部分通过了授权产品送审,部分授权产品仅就包装送审,还有完全未审核授权产品;在授权期间,我司多次跟进且多次提醒贵司尚未申领防伪镭射标签,而合同中有明确约定,贵司生产之所有授权产品如不张贴防伪镭射标签进行销售,则视为盗版产品,目前的情况是贵司已进行了销售行为而没有张贴防伪镭射标签;经向百逸互娱公司沟通,其回复《斗龙战士6》将在2019年下半年电视播出发行;若贵司仍不愿继续合同履约及继续开发授权产品的情况下,我司理解并愿意双方协商处理如下:我司同意终止合约,延长清库存期,欧蒂浓公司不再支付后2年的授权费,但我司需要与百逸互娱公司努力做协商才能最终回复是否可行;若贵司愿意洽商我司其他IP授权,我司愿意以优惠价格予以贵司,双方另行签订合同。

庭审中,欧蒂浓公司确认已实际使用《斗龙战士6》系列影视形象及系列商标进行生产销售;欧蒂浓公司与恒信公司均确认《斗龙战士6》节目尚未上映,恒信公司表示网络上已有预告片和广告片,并当庭出示播放了《斗龙战士6》样片以及登录腾讯视频和哔哩哔哩视频网站播放《斗龙战士6》广告片。

另庭审中,恒信公司当庭提交由欧蒂浓公司向其提交的样品六个,欧蒂浓公司确认上述样品由其提供,并确认生产销售了名为“饼干+巧克力酱”以及“卡通饼干+巧克力酱”商品。上述商品上使用了“斗龙战士6”标识,以及卡通龙、卡通人物形象,并标识制造商为欧蒂浓公司,品牌拥有方为上海百逸公司与恒信公司;上述商品上未张贴有防伪标识。

二、关于涉案合同知识产权权利来源事实

根据上海市版权局出具的《作品登记证书》所载内容,上海百逸公司系《欧阳零新》《洛小熠新》《路子涛新》《海纳斯》《阿迪战斗龙》《阿迪宝贝龙》《MAY》《萨拉托》《潘多》美术作品的作者及著作权权人。恒信公司表示上述美术作品形象为《斗龙战士6》节目中的卡通形象。经比对,欧蒂浓公司所确认的由其生产、销售的商品上使用了上述《萨拉托》《潘多》《欧阳零新》《MAY》《路子涛新》《海纳斯》《阿迪宝贝龙》美术作品。

案外人杨忠智在第18类宠物服装、动物皮、手杖、书包、背包、钱包等;第28类玩具、纸牌、运动用球、锻炼身体器械、游戏器具、游泳池等;第41类教育、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书籍出版、录像带发行等;第16类印刷品、连环漫画书、带有电子发声装置的儿童图书、图画等商品上注册了“斗龙战士6”商标。另案外人杨忠智于2018年10月18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在第30类商品上申请了“斗龙战士6”商标注册,并获准注册第34114951号注册商标,商标专用权期限自2019年9月14日至2029年9月13日。

2017年2月18日,案外人杨忠智出具四份《商标使用授权书》,授权上海百逸公司自2017年2月14日至2027年2月13日期间,获得在第41类、第28类、第16类、第18类商品上注册的“斗龙战士6”注册商标的使用权,并可以再授权给第三方使用,但使用该商标时,不得使用超出该商标的商品使用范围和改变该商标的原来标识。

2017年1月1日,案外人上海百逸公司出具《授权证明书》,载明:上海百逸公司为动画作品《斗龙战士6》中的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合法拥有者,百逸互娱公司为上海百逸公司的授权代理商,协助上海百逸公司进行品牌管理、拓展授权业务,并对授权项目的后续工作进行管理维护,提供相应的服务。

2018年5月22日,案外人上海百逸公司向恒信公司出具《授权确认函》,载明确认同意恒信公司将《斗龙战士6》的糖果玩具衍生品的开发、生产、制造、销售的权利授权给欧蒂浓公司,并同意欧蒂浓公司有权委托第三方对开发的糖果玩具衍生品进行销售;授权标的为“斗龙战士6”商标、动画片形象、场景元素、应用于产品外观、形状及包装设计;授权使用商品为糖果玩具衍生品;授权地区为中国大陆地区,授权期限为3年,自2018年6月1日起至2021年11月30日止;授权费用为每年150000元保底授权金+5%超额提成等。

2019年7月10日,杨忠智向恒信公司出具《授权确认函》,内容为恒信公司与百逸互娱公司、欧蒂浓公司已于2018年5月28日签订了《〈斗龙战士6〉授权许可合同》;杨忠智作为“斗龙战士6”系列商标的商标权人,为避免争议,进一步确认恒信公司将“斗龙战士6”系列商标授权给欧蒂浓公司用于糖果玩具衍生品的开发、制作和销售;授权标的、授权使用商品、授权地区、授权期限均以《授权许可合同》为准。

三、其他查明事实

1.欧蒂浓公司系2011年8月19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0万元,经营范围为糖果制品制造、销售。百逸互娱公司系于2017年3月29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3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动画设计、综艺、专题、动画、节目制作、发行等,股东为上海百逸公司。恒信公司系于2015年6月12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大型活动组织策划服务、玩具批发、动漫(动画)经纪代理服务、版权服务等。

2.庭审中,欧蒂浓公司主张请求撤销合同的理由为:恒信公司与百逸互娱公司未实际取得《斗龙战士6》第30类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情况下,授权欧蒂浓公司使用上述商标,该行为属于合同法第54条规定的以欺诈手段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同时恒信公司以及百逸互娱公司承诺《斗龙战士6》动画片上映,但至今未上映,亦属于欺诈行为。另欧蒂浓公司表示签订涉案合同时已知道《斗龙战士6》节目尚未上映,但否认知晓“斗龙战士6”系列商标的注册情况。

3.根据欧蒂浓公司提供的欧蒂浓公司与恒信公司员工微信聊天记录显示:欧蒂浓公司员工发送信息“还有当初说2018年10月底斗龙战士动画片上映,也没上映啊”,恒信公司员工回复“抱歉,大概明年上半年会播,具体时间我去确认一下;因为百逸这边制作这一块有点延后,我们也想他们赶紧弄好”;欧蒂浓公司员工发送信息“客户很多都在问,我们当初推广的时候也是向客户承诺了,当初和你们签合同,你们公司也是承诺2018年10月底斗龙战士6广告片上映的”,恒信公司员工回复“抱歉,给您带来的困扰,我们会尽量确认播放时间的”;欧蒂浓公司员工发送信息“我想问一下,就是去年6月份开始合作的,贵公司不是答应2018年10月底11月底全国上映斗龙战士6的动画片吗到目前都2019年了始终没看见啊”,恒信公司员工回复“斗龙的播片计划,百溢也是这样和我们沟通的。后续我们也持续有跟进过,百溢反馈的是央视的排播计划他们把控不了,也在协调中。不过斗龙1-5季和6形象差别不大,只是增加了形象了。我们也在与百溢进行沟通。播片有许多不确定性,百溢给我们的信息,我们也传达,但我们的授权合同条款也是没有确保播片的。但我刚才搜了爱奇艺及其他视频端,斗龙也是在线上一直有播的”;欧蒂浓公司员工回复“可是咱们合作前你们一直强调这个全国在2018年10月底到11月初全国播出啊。我也是想给我代理商们说说情况,因为等了这么久也没有播出”,恒信公司员工回复“是啊,我们也很痛苦的,不过网易也和我们谈这个IP,就证明这个群众基础很好的。”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的诉辩以及提交的证据,本案存在以下争议焦点:一、欧蒂浓公司与百逸互娱公司、恒信公司签订的涉案《〈斗龙战士6〉授权许可合同》是否可撤销;二、恒信公司主张欧蒂浓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并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是否成立。本院评述如下:

一、关于涉案《〈斗龙战士6〉授权许可合同》是否可撤销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根据上述规定,认定欺诈行为应当考虑当事人是否具有欺诈故意,是否有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以及是否足以诱使对方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

本案中,欧蒂浓公司主张恒信公司与百逸互娱公司隐瞒“斗龙战士6”商标未在第30类商品注册的事实,以及恒信公司与百逸互娱公司承诺《斗龙战士6》动画片上映,但至今未上映,构成欺诈行为,依法应撤销涉案合同。对此,本院认为:第一,涉案合同已明确约定“百逸互娱公司与恒信公司是合法共同拥有‘斗龙战士6’(以最终国家商标总局核准为准)卡通品牌的授权方”,并约定“欧蒂浓公司承认并尊重百逸互娱公司与恒信公司的知识产权及相关权益”。可见,合同约定的“斗龙战士6”商标以国家商标总局核准为准,欧蒂浓公司对涉案授权标的知识产权相关权益了解并知情,不存在百逸互娱公司与恒信公司隐瞒真实情况的情形。同时,欧蒂浓公司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知悉商业风险,在签订涉案合同前,应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对合同所约定授权标的应予核查。注册商标及核定使用商品类别属于国家商标局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信息,具有公开性,欧蒂浓公司可通过互联网等途径查询核实“斗龙战士6”商标注册基本情况。第二,涉案合同并未明确约定百逸互娱公司与恒信公司授权许可欧蒂浓公司使用的“斗龙战士6”系列商标为在第30类商品上已注册的商标,合同仅约定许可标的包括“斗龙战士6”系列商标。涉案合同签订时,案外人杨忠智在第16类、第18类、第28类包括玩具以及第41类商品上注册了“斗龙战士6”商标。上海百逸公司通过授权获得上述注册商标的使用权并有权再授权第三方使用。之后,上海百逸公司又以《授权确认函》以及《授权证明书》的形式确认同意恒信公司授权欧蒂浓公司在糖果玩具衍生品上使用“斗龙战士6”商标,百逸互娱公司为上海百逸公司的授权代理商。故涉案合同签订时,恒信公司及百逸互娱公司有权授权欧蒂浓公司使用“斗龙战士6”系列商标,不存在告知虚假情况的行为。第三,欧蒂浓公司已在其生产销售的授权产品上使用“斗龙战士6”系列影视形象及商标。而欧蒂浓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斗龙战士6”商标在第30类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对其使用“斗龙战士6”商标提出异议,也未能证明因商标权利瑕疵导致其签订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违背了其签订合同的真实意思。第四,欧蒂浓公司表示在涉案合同签订时已知《斗龙战士6》节目未上映,合同中亦未约定《斗龙战士6》节目上映的时间,因此恒信公司与百逸互娱公司对此不存在告知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

综上所述,欧蒂浓公司主张百逸互娱公司与恒信公司存在欺诈行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欧蒂浓公司关于撤销合同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欧蒂浓公司请求返还授权金,支付利息和赔偿金系基于涉案合同被撤销,因本院对欧蒂浓公司关于撤销涉案合同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故对欧蒂浓公司请求返还授权金,支付利息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相应地不予支持。

二、欧蒂浓公司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应承担何种违约责任

欧蒂浓公司与百逸互娱公司、恒信公司签订的《〈斗龙战士6〉授权许可合同》,是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有效,合同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涉案许可合同已明确约定欧蒂浓公司生产的所有授权产品都须张贴镭射防伪标,如不张贴镭射防伪标签进行销售,视为盗版产品;如发现并取得实际证据证明欧蒂浓公司批量上市销售未张贴防伪标的授权产品,恒信公司有权单方面取消并终止合同,并依法追究欧蒂浓公司相关法律责任。根据已查明事实,欧蒂浓公司生产、销售的授权商品上未按合同约定张贴镭射防伪标签,构成违约。恒信公司主张合同已明确约定“丙方不履行合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以致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的,乙方有权要求丙方继续履行或解除合同:乙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丙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并向乙方支付相当于合同总价款10%的违约金”,欧蒂浓公司不张贴防伪标构成违约,应继续履行合同并向恒信公司支付合同总价款10%的违约金45000元(450000元×10%=45000元)。本院认为,虽欧蒂浓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张贴防伪标,构成违约,但涉案合同的目的系欧蒂浓公司通过向恒信公司支付授权许可费获得“斗龙战士6”系列商标和形象的许可使用。欧蒂浓公司未张贴防伪标的违约行为并不属于上述合同条款所约定的“以致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的根本违约行为,不适用上述违约金条款。因此,恒信公司要求欧蒂浓公司依据上述条款支付违约金45000元无合同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至于继续履行合同问题,由于涉案合同不存在继续履行障碍,各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继续履行,恒信公司要求欧蒂浓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驳回原告天津欧蒂浓食品有限公司的全部本诉请求;

二、原告天津欧蒂浓食品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其与被告霍尔果斯百逸互娱科技有限公司、恒信东方儿童(广州)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8日签订的《〈斗龙战士6〉授权许可合同》(合同编号:GDHC20180528C001);

三、驳回被告恒信东方儿童(广州)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本案本诉受理费3831元,由原告天津欧蒂浓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反诉受理费462.5元,由被告恒信东方儿童(广州)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为标准计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李文君

人民陪审员  杨小琴

人民陪审员  蔡明开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陈诗冰

书记员陈益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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