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知识产权 » 知产保护案例 » 正文
(2018)闽0203民初5276号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9-09   阅读:

审理法院: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潘伟生  

案号:(2018)闽0203民初5276号

案件类型:民事 判决

审判日期:2018-04-28

案由:知识产权合同纠纷

审理经过

原告福建连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连邦公司)与被告厦门睿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客公司)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连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瑞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睿客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连邦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睿客公司支付拖欠的款项158526元及违约金(按银行贷款利率上浮30%计算,自2017年4月29日起计至实际付款之日)。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17日,原被告双方签署一份《微软开放式授权许可购销合同》,约定:连邦公司向睿客公司提供微软批量授权许可,包含WindowsPC操作系统、Office办公软件,共计15826元;合同生效后3个工作日内连邦公司向微软(中国)有限公司提交合同相关的授权产品订单,连邦公司收到预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微软(中国)有限公司,并由微软(中国)有限公司通过邮件形式发送批量授权许可信息至睿客公司指定的邮箱。睿客公司在接到邮件后进入微软批量授权许可中心进行管理使用相关授权产品。睿客公司接到微软(中国)有限公司提供的授权信息通知邮件,视为接受许可并验收合格。睿客公司应于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预付款79263元,在收到连邦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及软件产品的授权邮件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余款79263元。若睿客公司逾期付款,应按每日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连邦公司依约履行合同,提供了授权产品并交付了增值税发票,但睿客公司至今未支付货款。

被告辩称

睿客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连邦公司系微软(中国)有限公司的经销商。2017年3月17日,原被告双方签署一份《微软开放式授权许可购销合同》,约定:连邦公司向睿客公司提供微软产品的批量授权许可,包含WindowsPC操作系统75套、Office办公软件10套,价款共计15826元;合同生效后3个工作日内连邦公司向微软(中国)有限公司提交合同相关的授权产品定单,连邦公司收到预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微软(中国)有限公司,并由微软(中国)有限公司通过邮件形式发送批量授权许可信息至睿客公司指定的邮箱,睿客公司在接到邮件后进入微软批量授权许可中心进行管理使用相关授权产品;睿客公司接到微软(中国)有限公司提供的授权信息通知邮件,视为接受许可并验收合格;睿客公司应于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预付款79263元,在收到连邦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及软件产品的授权邮件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余款79263元;若睿客公司逾期付款,应按每日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连邦公司依约履行合同,微软(中国)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31日将约定的授权邮件发送至睿客公司的邮箱。2017年3月24日,睿客公司在一份《发票签收单》上盖章确认收到了连邦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合计金额158526元。2017年4月21日,睿客公司在一份《产品签收单》上盖章确认已收到上述产品,数量和规格符合合同约定,同意验收。但睿客公司至今未向连邦公司支付预付款及余款,连邦公司遂于2018年3月23日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有连邦公司提供的《微软开放式授权许可购销合同》、《产品签收单》、《发票签收单》、增值税发票、微软(中国)有限公司的说明函、微软(中国)有限公司的授权证明、《销售框架协议》、《委托采购函》及本院庭审笔录为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睿客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视为其自动放弃举证、质证权利,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形下,对连邦公司提供的证据及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连邦公司与睿客公司签订的《微软开放式授权许可购销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连邦公司已依约向睿客公司提供了相关软件产品及授权,睿客公司未依约支付对价款,其行为已经构成了违约,应当承担支付所欠款项及违约金的违约责任。连邦公司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厦门睿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福建连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款项158526元及违约金(以15852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30%计算,自2017年4月29日起计至实际付款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574元,减半收取1787元,由被告睿客公司负担。款项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潘伟生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 曹琳莉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鲍磊律师
专长:知识产权、侵权纠纷
电话:15215609110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215609110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