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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504民初2671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9-08   阅读:

审理法院: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颜智斌  林晓玲郑家兴

案号:(2018)闽0504民初2671号

案件类型:民事 裁定

审判日期:2019-02-18

案由:知识产权合同纠纷

审理经过

原告泉州市足远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足远公司)与被告戴建家、王德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

原告诉称

足远公司诉称,1.判令戴建家、王德红立即支付足远公司货款165827元并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1.5倍)计付自2017年12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暂计至起诉之日为8004元);2.判令戴建家、王德红承担因本案诉讼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律师费50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414元及财产保全保费1500元),以上金额合计181745元;3.判令戴建家、王德红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足远公司与戴建家、王德红夫妻素有业务往来,足远公司向戴建家、王德红出售运动休闲鞋产品。戴建家、王德红为夫妻共同经营,在以往的对账单上均有签字确认。2017年12月11日,足远公司与戴建家对账确认截止2017年11月30日戴建家、王德红尚欠足远公司货款228039元。后戴建家、王德红向足远公司发生退货的货款2212.00元,及支付货款1万元。2018年5月6日,足远公司与戴建家再次对账确认尚欠货款为215827元。扣除保证金5万元后,戴建家、王德红尚欠足远公司货款165827元。经足远公司多次催讨,戴建家、王德红均以各种理由推托,拒绝付款。另,欠条约定如因本欠条争议或诉讼,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戴建家、王德红承担。足远公司故起诉。

被告辩称

被告戴建家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足远公司系

品牌童鞋的生产商,戴建家、王德红系足远公司的经销商。2014年11月17日,足远公司与王德红签订《区域经销商销售合同书》,约定足远公司授予王德红在江苏省苏北等地区的独家代理权,保证金为5万元。2018年5月6日,戴建家在对账结欠单欠款人处签名,该对账结欠单载明“本结欠单欠款人签字处须由该区域经营主体或负责人签字确认”。戴建家在对账结欠单空白处书写“其中伍万元押金未扣,戴建家”。由此可以认定本案属于特许经营合同法律关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关于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的规定,本案属于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中关于“福建省泉州市基层人民法院只有晋江市人民法院有权审理其辖区内诉讼标的金额5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规定,本院无权审理涉知识产权案件。虽然双方在对账结欠单上约定因结欠单产生争议由洛江区人民法院管辖,但该约定违反了级别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该管辖约定条款无效,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民事基本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颜智斌

审 判 员  林晓玲

人民陪审员  郑家兴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苏璐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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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磊律师
专长:知识产权、侵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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