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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辖终1291号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9-04   阅读:

审理法院: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彭进海  侯旭东杨卫芳

案号:(2017)粤06民辖终1291号

案件类型:民事 裁定

审判日期:2017-09-29

案由:合同纠纷

审理经过

上诉人明辉因与被上诉人广东嘉俊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嘉俊陶瓷)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5民初1796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明辉上诉称,一、由于《产品发货通知书》未经过庭审质证,原审对原告提交的《产品发货通知书》的性质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1.《产品发货通知书》未经过庭审质证,不能作为确定管辖权的依据。因为过去几年来与上诉人个人发生业务往来的主体只有一个,就是佛山市嘉俊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山嘉俊陶瓷),与广东嘉俊陶瓷的法定代表人和控股股东均为叶荣崧。两公司的注册地和生产基地不同,一个在小塘,另一个在恩平市。2.《产品发货通知书》上载明提货仓库为“小塘”,而佛山嘉俊陶瓷的注册地就在小塘五星工业区,由此可知这是该公司的业务单据,与上诉人无关。3.《从产品发货通知书》的冯冬梅签字可知,该通知书应为天津盛世嘉俊陶瓷有限公司的订货通知。该通知书并未注明是给广东嘉俊陶瓷的,从”小塘“的标注看,该订货通知是发给佛山嘉俊陶瓷的,与上诉人无关。4.广东嘉俊陶瓷还向法院提供了《广东嘉俊陶瓷产品提货通知单》和《发货处理清单》,这两种单据才是广东嘉俊陶瓷的发货单。这两份单据上标注的发货地址才是广东嘉俊陶瓷的实际发货地址,一个为”石湾展厅“(属于禅城区)或”恩平总厂一仓“(属于恩平市),这两个地方均不在南海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区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第2款之规定,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因此,上诉人认为原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二、无论是级别管辖还是地域管辖,南海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均无管辖权。1.根据《嘉俊陶瓷授权经销合同书》注明的信息,合同的履行主体均不在佛山市南海区注册和办公,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在佛山市禅城区。至于广东嘉俊陶瓷在庭审中提到的南海区小塘五星工业区,该地址是佛山嘉俊陶瓷的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并不是广东嘉俊陶瓷的。另外,明辉不是《嘉俊陶瓷授权经销合同书》的履行主体,明辉与广东嘉俊陶瓷间无合同关系,不存在管辖权的约定。而且,明辉的经常居住地与户籍地也不在佛山市南海区。2.《嘉俊陶瓷授权经销合同书》中约定的条款与《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的内容一致,该合同应属于特许经营合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十三类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本案应属于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标的额超过200万元人民币,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我省第一知识产权、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纠纷案件区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等事项的通知(粤高法发【2008】28号)相关条款规定,本案应由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三、本案应移送至上诉人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即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中,明辉的身份证地址是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潭洲碧桂花城紫翠苑1街6座303号,工作单位是天津盛世嘉俊陶瓷有限公司,位于天津市,为明辉的经常居住地,本案应由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此,请求撤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5民初17967号民事裁定,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所涉及的《嘉俊陶瓷授权经销合同书》中约定有“嘉俊陶瓷”特许经营条款的内容,根据《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该合同应属于特许经营合同。

上述合同为特许经营合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属于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涉案的《嘉俊陶瓷授权经销合同书》中8.3项中约定,甲乙双方如就本合同履行发生争议,应力争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未能协商解决争议,则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交至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法庭裁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佛山市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批复》(法[2015]328号)规定,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从2016年4月1日起,对佛山市两级法院辖区范围内的一般知识产权案件有管辖权。上述协议中双方当事人协议选择南海区人民法院管辖,因佛山市两级法院的一般知识产权案件由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统一集中管辖,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原审法院裁定其有管辖权错误,本院应予纠正,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5民初17967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彭进海

审判员  侯旭东

审判员  杨卫芳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杨美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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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磊律师
专长:知识产权、侵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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