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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民辖终37号广播电视播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8-14   阅读:

审理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张宏  吴志华孙明

案号:(2020)赣民辖终37号

案件类型:民事 裁定

审判日期:2020-05-20

案由:广播电视播放合同纠纷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东阳盟将威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盟将威公司)与江西广播电视网络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广传媒公司)广播电视播放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盟将威公司不服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赣01民初83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盟将威公司上诉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000万元以上的一审民商事案件,而本案被上诉人诉请的标的只有200万元,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本案,违反了级别管辖规定,应撤销原裁定并驳回其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辩称

江广传媒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江广传媒公司以盟将威公司违反《电视剧播映权转让合同》,扩大合同约定的版权转让范围,要求盟将威公司支付200万元违约金,而引发的广播电视播放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由规定》,该纠纷案由属于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项下——知识产权合同纠纷项下——广播电视播放合同纠纷,属于知识产权纠纷范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诉讼标的额100万以上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本案的诉讼标的额为200万,属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张 宏

审判员 吴志华

审判员 孙 明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曾琤

书记员熊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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