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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民终263号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0-08-03   阅读:

审理法院: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凌宇  姬芳文劼

案号:(2019)晋民终263号

案件类型:民事 判决

审判日期:2019-05-20

案由:知识产权合同纠纷

审理经过

上诉人洪洞县城虹通大道棒棒糖量贩歌厅(以下简称棒棒糖量贩歌厅)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晋10民初1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诉称

原审原告音集协一审中诉称:音集协是经国家批准成立的、中国大陆地区唯一的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依法有权代表权利人对使用MV音乐电视(录像)作品的卡拉OK经营业者发放著作权有偿许可并可以自身的名义从事维护音乐著作权的法律诉讼。音集协经授权对《Paradise》等在内的108部MV音乐电视作品享有著作权,包括但不限于复制权、放映权等权利。棒棒糖量贩歌厅未经授权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其经营的场所内以卡拉OK方式向公众放映上述108部音乐电视作品,侵犯了音集协享有的放映权,客观上怂恿其他同业者效仿其违法行为。为制止棒棒糖量贩歌厅的侵权行为,维护规范有序的市场秩序,促进涉案行业的守法经营,故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侵权,立即从曲库中删除侵权作品;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0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诉讼而支付的取证费等其他合理支出费用2500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被告辩称

原审被告棒棒糖量贩歌厅辩称:棒棒糖量贩歌厅是2017年5、6月份开始试营业,2018年5月29日才办下来经营许可,只有28个包间,因为洪洞县属于县级城市,经营状况一直不太好,实际使用14个包间。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查明,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是《Paradise》等在内的108部MV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原告音集协是经国家版权局批准成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2012年3月6日,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与原告音集协签订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依据合同约定,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等权利信托音集协管理。依据《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音集协有权同音像节目的使用者谈使用条件并发放使用许可、征集使用情况、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合同有效期为三年。2015年1月28日,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给音集协出具声明,称“我公司于2012年3月6日与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有效期自2012年1月1日起三年,根据合同第九条约定,我公司同意《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自动顺延三年,直至2017年12月31日”。

2017年12月25日,音集协的委托代理人王芙蓉与山西省临汾市平阳公证处的公证人员陈莉、屈龙一同来到位于洪洞县虹通南路伊顿鑫城西门的棒棒糖自助式KTV,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进入该KTV的8010房间内进行消费,对涉案108部音乐作品进行点播,同时对上述歌曲的播放画面进行了全程录像。公证员对上述点播过程和摄像过程进行了保全。并对录像刻成光盘并予以封存,同时出具了(2017)晋临平证民字第3130号公证书。音集协为取证支付公证费1000元,歌厅包房消费39元。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如无相反证据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作者,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影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人由制片人享有。音集协提供的DVD专辑出版物,收录了涉案108部音乐电视作品,出版物外包装上注有著作权人及出版发行人等规范的版权信息。该出版物上明确标明了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是涉案108部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根据著作权人与音集协所签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可以认定音集协经著作权人授权,享有其诉称的放映权、复制权等权利。音集协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主张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依照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作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本案被告未举证证明其已获得相关授权并支付了著作权许可使用费,其以营利为目的,擅自使用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行为,侵犯了音集协依法享有的著作权。故被告棒棒糖量贩歌厅应承担停止侵权、删除曲库中的侵权作品,并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至于具体的赔偿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以权利人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为赔偿依据,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参照《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卡拉OK著作权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中规定,确定著作权许可使用费以及侵害著作权赔偿数额应考虑以下因素:一是国家版权局公布的卡拉OK著作权使用费收费标准。二是卡拉OK经营者歌城(厅)包房数量、应缴费的经营期间。三是卡拉OK歌城(厅)的地理位置、经营规模。四是音集协服务情况及维权费用。五是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判决如下:一、被告洪洞县城虹通大道棒棒糖量贩歌厅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从曲库中删除《Paradise》等在内的108部MV音乐电视作品;二、被告洪洞县城虹通大道棒棒糖量贩歌厅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济损失43800元;赔偿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因制止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合理支出费用1039元,共计44839元;三、驳回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诉人诉称

一审判决后,棒棒糖量贩歌厅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请求:1、撤销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晋10民初103号民事判决,改判上诉人棒棒糖量贩歌厅赔偿被上诉人音集体协经济损失,按照150天20间包房每间包房每日5元计算被上诉人损失金额15000元。2、本案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

主要上诉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一审判决按照每间包房每日6元确定损失金额,上诉人应赔偿音集协365天共计43800元,与事实不符。一审庭审中上诉人就实际营业时间进行了如下陈述:营业执照办理时间为2016年9月3日,原注册地址为XX县地址为XX县,2016年12月因房东将装修过半的门面房出售,房东另将现经营地租于我方,我方于2016年12月底开始设计装修,因春节及临汾市环境保护部门对灰尘作业实施管制,我方于2017年5月中旬完成装修,进入设备调试,并于2017年5月23日开始试营业,正式开业时间为2017年6月18日,且因未能及时办理娱乐经营许可证,于2017年10月17日被洪洞县公安局大槐树派出所下发停业整改通知,经与当地消防中队协商报备审批手续,2017年11月28日恢复试营业,着手办理娱乐经营许可证,至2018年6月27日才依法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恢复正式营业,在此期间因手续办理中,经营行为时断时续。故上诉人实际经营时间为150天左右,按照《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卡拉OK著作权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明确确定此类案件侵权赔偿金额为每间包房每天5至6元,洪洞县作为一个县城,经济及消费水平不及省会太原和各地级市,一审法院按最高金额每间包房每天6元进行判决明显偏高与当地消费水平不符,上诉人应按照每日每间5元,营业时间150天进行赔偿,共计15000元。

本案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法院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通过对此类案件公平合理审理的目的,是强化司法主导,通过司法价值引领,平衡各方利益,引导权利义务人知法、守法,切实推进音集协和卡拉OK经营者自觉签署许可使用著作权合同的进程,进一步规范音像作品著作权市场秩序。音集协要做好战略部署,把握大局,提升服务标准,通过国家层面、日常工作、签约过程、诉讼过程等相关节点加大对社会大众及卡拉OK经营者的宣传力度,向社会广而告之,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也要随案进行释明和法律宣传,明确音集协和卡拉OK经营者各自的权利义务,从而达到在整个社会建立著作权许可使用和有偿使用的良好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参照《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卡拉OK著作权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规定,确定著作权许可使用费以及侵害著作权赔偿数额应考虑以下因素:一是国家版权局公布的卡拉OK著作权使用费收费标准,二是卡拉OK经营者歌城(厅)包房数量、应缴费的经营期间,三是卡拉OK歌城(厅)的地理位置、经营规模,四是音集协服务情况及维权费用,五是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六是音集协和经营者在本案纠纷解决中的态度。综合考量本案情节,本院认为,本案一审按每间包房6元,一年期365天计算过高,应当作适当调整,以按每间包房5元,一年期300天计算为宜,棒棒糖量贩歌厅赔偿音集协经济损失30000元,因制止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合理支出费用1039元,共计31039元。

因棒棒糖量贩歌厅只要进行营业,必然会使用音集协管理的音乐作品,所以原判第一项停止侵权既不合理,也无法得到实际履行,应当予以撤销。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处理结果不够妥当。上诉人棒棒糖量贩歌厅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本院予以部分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维持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晋10民初10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二、撤销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晋10民初10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三、变更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晋10民初10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洪洞县城虹通大道棒棒糖量贩歌厅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济损失31039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136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20元,共计1883元,由上诉人洪洞县城虹通大道棒棒糖量贩歌厅承担1000元,被上诉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承担88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凌 宇

审判员 姬 芳

审判员 文 劼

二○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宇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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