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07)合民三初字第90号
案件类型: 民事
案 由: 专利权权属纠纷
裁判日期: 2007-12-15
合 议 庭 : 朱治能王怀庆杨皖
审理程序: 一审
原 告: 安徽省肥料总公司 企业信息
被 告: 安徽省农望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企业信息
被告代理律师: 吴永前 [安徽尚易律师事务所]
文书性质:调解
当事人信息
原告安徽省肥料总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美菱大道421号。
法定代表人赵建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舒维,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文广,男,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安徽省农望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美菱大道536号3幢601室。
法定代表人王玉雪,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永前,安徽尚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案由:专利权权属纠纷
2007年6月13日,原告安徽省肥料总公司以被告安徽省农望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将其通过安徽省土壤肥料总站受让取得的“增效硼肥研究与应用”科研成果中的硼肥制作生产方法技术方案专有技术,申请了“一种速溶聚合硼肥及其制作方法”发明专利(专利号:200510079904.9),该项发明专利权应当归属于安徽省肥料总公司为由,起诉至本院。请求受诉人民法院据实依法判决确认安徽省肥料总公司为该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并将该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变更为安徽省肥料总公司。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该涉案争议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安徽省农望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协议生效之日,将其所持有的“一种速溶聚合硼肥及其制作方法”发明专利(专利号:200510079904.9)专利权转移归原告安徽省肥料总公司。该专利权属转移著录事项变更手续由安徽省肥料总公司前往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由此发生的相应费用均由安徽省肥料总公司负担;
二、基于安徽省农望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已将前述涉案专利权转移归安徽省肥料总公司所有,安徽省肥料总公司同意有偿接收安徽省农望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实施该方法专利的配套生产设备LPG-50型喷雾干燥机一套、RZY-240型全自动鼓风式燃气(油)燃烧器一台,共计折款人民币10万元。安徽省农望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应自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该涉案专利权属转移著录事项变更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将上述配套生产设备交付安徽省肥料总公司,安徽省肥料总公司则应于收到上述配套生产设备之日一次性足额支付上述配套生产设备的转让价款。安徽省农望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协议成立之日起至上述配套生产设备交付之日,对该配套生产设备应予以妥为保管;
三、安徽省肥料总公司应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涉案专利权属转移著录事项变更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补偿安徽省农望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涉案专利申请费用人民币2595元;
四、双方无其他争议;
五、本协议自双方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六、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元及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30元,均由原告安徽省肥料总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杨皖
审判员朱治能
代理审判员王怀庆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陈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