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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蒋某等人执行实施案-对养老院等不宜拍卖的财产或拍卖后严重贬损财产价值的涉黑恶财产,可将财物整体移交入库
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   日期:2025-05-01   阅读:

蒋某等人执行实施案-对养老院等不宜拍卖的财产或拍卖后严重贬损财产价值的涉黑恶财产,可将财物整体移交入库

人民法院案例库 入库编号:2024-17-5-101-036

关键词

执行/首次执行案件/没收财产/涉黑恶财产/整体移交

基本案情

被执行人蒋某没收财产一案,依据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2019年8月2日作出的(2019)粤0705刑初176号刑事生效判决,决定没收蒋某名下的“某风景区”整体物业以及“某养老院”的收益与资产。

2020年1月9日,该案立案执行。执行法院经调查查明,蒋某被没收的“某风景区”和“某养老院”两处涉黑财产,资产评估价值高达人民币1170多万元(币种下同)。其中,“某养老院”是承租新会区某镇政府下属企业的土地和房产,本身并无任何固定资产投入。而“某风景区”在审理过程中已被认定是蒋某通过胁迫手段租赁某镇某村委会下属村民小组的林地所建,村民小组均已提出解除《租赁合同》的诉求。此外,景区的水泥路、排水管道、地上建筑物等配套设施已于2011年被江门市国土资源局认定为违法用地,并受到了罚款及责令拆除的处罚。考虑到应没收的两处涉黑财产的财物、收益及资产所依附的土地和房产并非该涉黑案件应处置的财产,因此,将“某风景区”整体物业以及“某养老院”的收益及资产从土地和房产中分离出来单独处置,将极大地影响其价值,并增加处置的难度。另查明,“某养老院”内居住着43位老人,且养老院管理层不稳定,对老人们的生活产生很大影响,某镇政府有意接管养老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综合考虑经营权处置的难度、财产的特性以及所用地租赁等因素,将“某风景区”和“某养老院”两处不动产整体移交政府财政部门,完成没收和上交国库的工作。该案于2020年4月30日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裁判理由

执行法院认为,涉黑恶财产情况特殊的,可以不采取司法拍卖。对不宜拍卖的财产或拍卖后严重贬损财产价值的涉黑恶财产,可采取整体移交财政部门的方式,实现资产价值最大化。理由如下:

第一,符合条件没收的涉黑恶财产可商请地方政府予以接收或者托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强化和规范涉黑恶刑事案件财产执行工作的通知》(法〔2020〕238号)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财产刑等并非必须确定执行金额的判项,可以协调财政部门接收实物。”本案中,蒋某涉黑集团案件复杂,没收财产数量庞大,执行工作面临巨大挑战。特别是“某风景区”和“某养老院”两处不动产,整体评估价值高达1170多万元。若采用传统的司法拍卖方式,不仅影响资产处置价值,甚至可能导致判决无法执行。因此,对“某风景区”和“某养老院”两处涉黑不动产整体移交财政部门,解决了财物难以剥离、价值贬损等问题,实现了资产价值的最大化。

第二,在研究涉黑恶财产的处置方案时,应当综合考虑财产的处置难度、特性及所用地租赁等因素。本案中,“某风景区”是蒋某通过胁迫手段租赁土地后违法建设的,村民小组均已提出解除《租赁合同》的诉求,《租赁合同》随时有被解除的风险。“某养老院”属于特许经营行业,承担着为社会提供养老服务的责任,其流转受到限制。为保障养老院入住长者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法院依法指定某镇政府对“某养老院”进行代管。整体移交财产有助于某镇政府顺利接管养老院,使养老院长者的生活起居和健康得到有效保障,使养老院财物得到妥善管理。

裁判要旨

对未包括不动产在内的风景区整体物业、养老院收益等不宜拍卖的财产或者拍卖后严重贬损财产价值的涉黑恶财产,可考虑通过加强府院联动、将财物整体移交入库的方式,对财产进行处置,实现财产价值最大化。

关联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强化和规范涉黑恶刑事案件财产执行工作的通知》(法〔2020〕238号)第9条

一审: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2019)粤0705刑初176号刑事裁定(2019年8月2日)

二审: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7刑终331号刑事裁定(2019年12月30日)

执行: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2020)粤0705执185号结案通知书(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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