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某公司变更申请执行人执行监督案-债权连续转让过程明确清晰,可以依最后受让人申请直接依法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
人民法院案例库 入库编号:2023-17-5-203-001
关键词
执行/执行监督/变更申请执行人/债权连续转让/最后受让人
基本案情
某某农信社与某某皮革厂、某某村委会担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02年1月8日,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漯河中院)作出(2002)漯经一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某某皮革厂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某某农信社借款本金240万元及至2001年12月31日的利息572040元(自2002年1月1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另行计算),某某村委会对某某皮革厂上述欠款负连带清偿责任;二、逾期不能清偿,某某农信社从漯河中院查封、扣押某某村委会房产拍卖、变卖的价格中受偿。
2002年6月24日,漯河中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某某农信社与某某村委会于2009年3月达成和解协议,某某村委会于2009年5月6日支付12万元给某某农信社。由于双方自行履行和解协议,漯河中院于2009年3月20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某某村委会未按和解协议履行,某某农信社向漯河中院申请恢复执行,漯河中院于2016年2月2日对该案恢复执行。2016年11月15日,漯河中院作出(2016)豫11执恢3号之一裁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12月11日,漯河中院又对该案恢复执行。2017年2月27日,由于某某农信社转让本案债权,漯河中院作出(2017)豫11执异字第6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变更(2016)豫11执恢3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为甲公司。2017年3月30日,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债权转让给乙公司并于2017年4月9日在河南经济报公告,乙公司向漯河中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漯河中院审查后作出(2018)豫11执异1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了乙公司的变更请求。乙公司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河南高院)申请复议,河南高院作出(2018)豫11执复16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发回漯河中院重新审查。在漯河中院重新审查期间,乙公司撤回申请。2019年1月14日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并于同日在河南经济报公告。2019年2月28日,丙公司向漯河中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向漯河中院提供了两份债权转让协议和确认书,一份是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及确认书,另一份是乙公司和丙公司之间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及确认书。但连续两次的债权转让过程均未提供债权转让付款凭证及相关手续。
漯河中院于2019年3月12日作出(2019)豫11执异18号执行裁定,裁定驳回丙公司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的请求。丙公司不服,向河南高院申请复议,河南高院于2019年4月22日作出(2019)豫执复104号执行裁定,裁定撤销漯河中院(2019)豫11执异18号执行裁定,变更丙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某某村委会不服河南高院的复议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5日作出(2019)最高法执监342号执行裁定,驳回某某村民委员会的申诉请求。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能否变更丙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原申请执行人某某农信社将本案的债权转让给甲公司,并经某某法院(2016)豫1104民初2138号民事判决确认。某某村委会对前述判决不服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但最终未获支持。甲公司在受让债权后又把债权转让乙公司,乙公司在受让债权后又转让给丙公司,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均认可债权转让的真实性。因此,某某村委会关于无法确定债权转让协议的真实性、转让程序恶意虚假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案的债权转让,虽然未直接书面通知某某村委会,但以在报纸上刊登《债权转让通知书》的方式通知了某某村委会,且在变更申请执行人的程序中,某某村委会已经知道了债权转让的情况,申诉人关于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另外,申诉人主张的债权只能转让一次,本案债权转让多次应属无效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综上,申诉人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裁判要旨
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甲公司在受让债权后又把债权转让乙公司,乙公司在受让债权后又转让给丙公司,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均认可债权转让的真实性。因此,被执行人关于无法确定债权转让协议的真实性、转让程序恶意虚假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债权转让,虽未直接书面通知被执行人,但以在报纸上刊登《债权转让通知书》的方式通知了被执行人,且在变更申请执行人的程序中被执行人已经知道了债权转让的情况,被执行人关于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关联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1条(本案适用的是1998年7月8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29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
执行异议: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11执异18号执行裁定(2019年3月12日)
执行复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豫执复104号执行裁定(2019年4月22日)
执行监督: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执监342号执行裁定(2020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