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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借钱老婆要偿还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11-23   阅读:

原告赵某诉被告鲍某、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唐某、被告谭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陶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鲍某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某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与被告鲍某系朋友关系。2008年9月10日被告鲍某以急需资金为由,向其借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50万元,并立下书面借据一张;同年11月20日被告鲍某又出具书面还款计划书一份,承诺十天内还清借款。后来被告鲍某分多次归还借款给原告28万元,余款22万元虽经原告多次,但催欠无果,故现要求两被告共同归还借款22万元,并自2008年12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被告鲍某未作答辩。

被告谭某辩称,原告所述借款事实不存在。借条上并无被告谭某本人的签名,原告也未将借款交于已,且两被告已经离婚,这是原告与被告鲍某恶意串通,并非夫妻共同债务,另原告与被告鲍某之间未约定利息,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赵某为证明其诉请,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一、 2008年9月10日原告向上海市杨浦区住宅建筑工程公司借款50万元的借据及交通银行上海分行支票凭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告借款的资金来源;

二、 2008年9月10日被告鲍某出具给原告的借据原件,证明原告与被告鲍某之间的借款事实;

三、 2008年11月20日被告鲍某出具给原告的还款计划书原件一份,证明被告鲍某承诺十天内归还借款的事实;

四、 上海市房地产房屋状况及产权人信息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鲍某骗取原告的信任并无还款的诚意。

经质证,被告谭某认为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没有法律效力,对于借款事实无法确认,也无法证明系争借款是否用于两被告的家庭需要,特别是根据还款计划书上的内容,被告鲍某承诺的还款期限在未到期的情况下,先转移房屋的他项权利,证明了原告与被告鲍某之间恶意串通的事实。

被告谭某为证明其辩解,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一、 离婚协议书及离婚证,证明两被告离婚的事实以及在离婚时确认没有共同债务的事实;

二、 两被告的女儿鲍某某的证词,证明被告鲍某有赌博恶习且欠有赌债,平时未尽过家庭责任,两被告并于2007年开始基本没有生活在一起的事实;

三、 2008年9月25日被告鲍某写给谭某的书信,证明被告鲍某承认其有赌博恶习且欠有赌债及未对家庭尽过家庭责任的事实。即使被告鲍某债务存在,也没有用于家庭的需要。

经质证,原告认为对于离婚协议书及离婚证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于两被告离婚协议书中的条款不予认可;对于两被告的女儿鲍某某的证词的真实性也不予认可且其证明力极低;对于被告鲍某书信的真实性同样不予认可。

经审理查明,2008年9月10日,被告鲍某出具借据一份,载明:“今借赵某人民币伍拾万元正,此款为公司所借,到时即时归还赵某公司。”同年11月20日,被告鲍某又出具还款计划书一份,载明:“今借赵某50万人民币,10天内还清,如逾期不还,用某街某室房产(64平方米产权房)抵押过户。不管是否房产抵押,一周内某街某室房产的它项权证转到赵某户口。”之后,被告鲍某除归还原告28万元外,余款22万元至今未还,原告遂起诉来院。

另查明,两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10年8月9日经民政局协议离婚。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被告出具的借据及还款计划书、被告谭某提供的自愿离婚协议书及离婚证、庭审笔录等佐证。

本院认为,公民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鲍某向原告借款50万元的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据及还款计划书予以确认;原告自诉被告鲍某已归还借款28万元,亦应予以确认。因被告鲍某向原告借款时两被告尚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谭某亦无证据证明被告鲍某的借款非用于家庭需要且原告与被告鲍某之间恶意串通的事实也无法证明,故对于原告要求两被告共同归还借款22万元的诉请依法应予以支持;虽被告鲍某在借款时未与原告约定还款期限,但其在出具给原告的还款计划书上承诺还款期限为十天,故原告要求两被告自还款期限到期次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的请求,与法并无不合,亦应一并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鲍某、谭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偿还赵某借款人民币220,000元,并自2008年12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742元,由鲍某、谭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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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锐律师
专长:债权债务、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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